(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155 次) 时间:2000-11-02 19:11:30 来源:白板 (dql) 原创-IT
按下葫芦起了瓢
白板 2000-10-23
兰州移动和电信之战的硝烟还未散尽,山东的几家电信公司又杀了个回马枪,重操旧业搞起了寻呼业务。山东省有关部门束手无策,上报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电信的主管部门真累。
这回是新台新服务新气象。青岛电信部门推出了“寻呼电话同号呼”;菏泽电信部门的动作更生猛,政策是“凭上月固定电话单免费领一台数字寻呼,另加200元赠一部汉字寻呼,寻呼费用每月从电话费中扣除(汉显每月才10元服务费)”,于是得到了众多用户的响应,短短20多天就发展到8000多人。这可真要了社会上那些寻呼公司的命。
看起来是一件好事,用户得到了竞争带来的实惠。但这种竞争是不公平的,尽管在国内还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但在国外成熟的商业社会中有完善的法律对商业竞争进行约束,比如,美国的反垄断法。以此为参考,我们可以对这种竞争的实质有一定的理解。
美国的反垄断法应该是相当完备的,从1890年颁布「谢尔曼法案」到现在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司法实践。反垄断法关注的常常并不是垄断本身,而是在形成、维持和利用垄断中的不良行为。在反垄断实践中常常涉及的一个问题是“优先便利权”:如果一家企业控制了生产的某种“关键要素”,获得了优先便利权,它应该向其竞争对手无差别地开放这种便利,以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优先便利权的构成可以这样来表达:企业通过垄断某种关键资源而获得便利,其竞争对手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上都无法复制或获取这种便利;该企业具有向竞争对手提供便利的可行性但拒绝提供。
对“优先便利权”的直观图解是美国早期的“极限铁路案”。在密西西比河谷上有连接美国东西部的唯一的一座铁路桥,拥有桥梁的运输公司必须以公平的价格向其竞争对手开放桥梁,以达到公平竞争。在MCI诉AT&T案中,AT&T为了阻止MCI进入长话业务,其拥有的市话网拒绝为MCI提供接入服务,结果AT&T在一系列的诉讼中被肢解为1家长话公司和7个区域性的小贝尔公司。在微软垄断案中,“优先便利权”的精神也作为了诉讼的基础,微软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上具有垄断地位,通过歧视性地向独立软件开发商和自己的应用软件开发部门开放操作系统的技术细节从而在应用软件市场上形成新的垄断。结果杰克逊法官作出了拆分微软的裁决。
显然,山东的电信部门以低价参与了竞争,这只是一个表象;问题的根本在于:社会办的寻呼台和电信寻呼台在生产资源的获得上受到了歧视性待遇,一般的寻呼台以国家定价从电信部门得到线路资源,而电信寻呼台可以用电信大量的闲置线路,成本是零。最近在山东还出现了一种业务,两种收费标准的怪事。同样的寻呼业务,在使用农话网时,社会办的寻呼台的收费标准是0.7元/分,而国信和联通寻呼台收费标准则为0.4元/3分钟,致使用户纷纷跑到了国信和联通。政府的职责在于维护社会公正。如果有关部门认为国信和联通寻呼台是“亲生”的,须特别照顾,那还不如趁早把社会办的那些寻呼台统统捏死干净,省得它们吵吵。
如果一家企业垄断了某种资源,它向竞争对手开放这种资源的公平程度是值得怀疑的。所以,为了达到公平竞争,政府常常对企业进行拆分。原属于中国电信的移动电话和寻呼业务的剥离正体现了这种精神。而山东的电信部门连招呼都不打就重操旧业,实在太不给有关部门面子。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产业的健康发展需要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这需要政府和企业共同来维护,政府在行使职能以及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有法可据。美国在反垄断法实施中,政府每年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对企业涉嫌的不正当行为进行调查,而且鼓励不正当竞争的受害者提出诉讼,如果胜诉可获得三倍于损失的赔偿。例如,MCI在诉AT&T案中就获得了18亿美元的赔偿。法律的威慑使美国的产业处在一个健康的环境中,美国经济的活跃、竞争和创新正有赖于此。而我们企业的行为还依赖于有关部门的指示,有关部门常常是“老革命遇到新问题”,企业自然更无从领会,无从操作,出了问题即使得到纠正,造成的社会资源的浪费也是无法挽回的了。
山东电信的作法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几年前南京电信办寻呼台就使出了送寻呼机的招数,结果被判不正当竞争给制止了。这一次即使最后有关部门给山东的寻呼行业一个公正,用户被折腾遭受的损失谁来负责?寻呼企业遭受的损失谁来负责?
问题的关键是,以后诸如此类的事还会层出不穷,我们的主管部门忙得过来吗?
(2000.10.30千龙网/IT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