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电子商务 - 赵廷超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73 次) 时间:2000-11-01 18:15:45 来源:赵廷超 (赵廷超) 原创-IT

解读《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的互联网业界人士一直呼吁规范,但当规范真正出现时,大家是一种有意或无意地“弱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00年10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但据笔者对一些业内人士的询问,只是表示知晓了有这个管理办法,有点像对待其他官方“红头文件”一样,有点“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坦然。俗话说“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弱视”会得到“惩罚”。笔者仔细研读了《管理办法》,也仔细看了一些相关的报道和讨论,借《电子商务世界》杂志国政在线栏目与大家一起解读《管理办法》。
经营? 非经营? 赢利?非赢利?
《管理办法》第三条将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大类。网站先站队,然后发相应的“许可证”。 经营性服务实行许可制度,非经营性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许可制相对要严格些,要对资格进行审查,是有条件的。备案制只是向有关管理部门进行通报和备案,有关部门知晓即可。笔者理解,经营性网站应该是指商业网站或电子商务网站,网站的目的是为了赢利,而不管网站现在或将来是否提供免费服务。承担网站各种费用的是个人或者企业(公司)。只要提供信息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不管是为了长期还是短期的赢利,也不管提供的信息服务中全部或部分,现在或将来是免费的,无偿的,都应视做为经营性服务。
非经营信息服务是指向无偿向用户提供公开性、共享性信息服务。 提供这种服务不以赢利为目的。一般来讲,只是政府、机构、个人的网站提供公开性的信息服务。政府或机构建立网站,是适应新经济环境下的必然要求,是服务延伸的一个措施。个人提供的信息服务纯粹是个人兴趣爱好。
现在业内人士对自己的网站申请经营性或非经营性服务捉摸不定。依笔者看,只要你想通过互联网赢利,还是申请经营性服务,因为申请经营性服务并没有排斥网站免费提供一些内容和服务。
遗留的问题:经营性服务变换成非经营性服务,非经营性服务变换成经营性服务由谁说了算?
一站审批?多头管理?需要盖几个章?
《管理办法》规定,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经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医疗器械等部门审核同意。然后才能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办理备案手续。还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的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究竟是电信管理机构还是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管理办法》没有明确。但明确的是,一般经营性服务至少需要两个章,一个是许可,一个是登记;一般非经营性服务服务至少需要一章;涉及特殊行业,还需要一个特殊行业许可章。
《管理办法》还规定,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疏于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依据后果是否严重,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这些部门不只是盖章,还有监督、管理的重任。也给这些部门的管理出了一个新难题:是“民不告,官不究”,还是“所有的重担都自己扛”?
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你够条件吗?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有关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2)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3)特殊行业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由于还要办工商登记,申请人必须是一个做经营的法人单位(公司)。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2)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3) 特殊行业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可以是机构、组织和个人。
够条件的有什么显著标志?《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这下,别人举报你可容易了:没有这个显著的“BANNER”或“LOGO”,你的网站就是“违规”。你是备案编号,从事有偿信息提供,也是“违规”。
举例来讲,一个学校网站,只是介绍学校的专业、课程设置,只需备案即可,一旦从事远程教育,必须具有许可证编号。
提供新闻或电子公告服务 有多难?
《管理办法》规定,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无论是经营性还是非经营性,应当作好三件事:
(1) 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
(2)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3)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60天,对所有提供新闻或电子公告服务的网站,都是一段难挨的日子。第一个是技术问题,第二个是设备保障问题,第三个是有效性问题。大家都知道,很多网站都有免费的电子公告(BBS)服务。由于网络的时空虚拟性,很多BBS上的内容是无聊和没什么意义的。但就是这些无意义的东西,也得保存60天。而现在有些网站还开设了语音聊天,如果不采取特别的措施,只有等待关闭的命运了。
“天条”是什么?
《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这就是“天条”。网站本身要违反这个“天条”,纯粹是“找死”;难就难在网站提供给用户的接口上,如BBS、论坛。这样,BBS、论坛以后不得不实行“发言预审制”。
“无知者无畏” 你敢吗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以至责令关闭网站。
个人或网站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九种内容之一的信息,依法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永久关闭网站。
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没有作好前面所述的三件事,否则被责令改正以及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应被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想融资或上市吗 等着瞧一瞧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境内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资、合作,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一切照旧。比例不变,审查不变。“曲线上市”的道路还有人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