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208 次) 时间:2000-11-01 17:11:40 来源:徐远明 (xuyuanming) 原创-IT
“E-mail买卖”行为已违法?
公安部指出“E-mail买卖”行为已违法(http://tech.sina.com.cn/internet/china/2000-10-31/40471.shtml)这条消息公布后,众多媒体纷纷登载,不少网民出于对垃圾邮件的愤怒,纷纷对此表示支持。
据说,这种行为已经违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就可以进行处理。
恕我愚昧,我想了半天,怎么想也想不出“E-mail买卖”违法在哪里。
一、个人E-mail地址是否隐私?
随意在网上浏览BBS,绝大多数的BBS上都可以看到很多人的E-mail地址,这些E-mail地址是谁填写的呢?当然是E-mail地址拥有者本人所留,留下E-mail地址的人是否知道公众可以看见自己所留的E-mail地址呢?显然,绝大多数的网民是清楚地知道这一点的。
同样,在各公司的网站上,我们可以看到公司相关人员的E-mail地址,在各种媒体的文章上,我们可以看到很多作者的E-mail地址,在电视、报纸、杂志上,我们可以看到制作人员的E-mail地址。
不管是报纸、杂志、电视还是网站,所有的信息都是给公众使用的,在这些媒体上公开的E-mail地址自然算不得隐私。
二、编辑公开个人E-mail是否可以?
我有一个朋友,经营“撰稿人之家”(http://www.zgrzj.com)网站,为方便撰稿人投稿,他收集了国内众多报刊的联系地址,自然,也包括各个报社的E-mail地址。
我想,对撰稿人而言,各个报社的E-mail地址将大大方便撰稿人的工作,对报社而言,能够让更多的撰稿人知道自己的E-mail地址也同样是很好的事情,象这样的好事,我想,不仅不应该反对,而且应该给予鼓励。
对撰稿人和报社是如此,对其他的商品供需方提供E-mail地址方便联络应该也是如此。
三、E-mail地址出售是否违法?
为方便供需双方的联系而提供E-mail地址,如果是免费的话自然给双方很大的方便,但考虑到提供这种服务所需要的社会成本,考虑到提供这种服务给公众带来的巨大的社会效益,适当地收费应该也是可以的。
从这点来看,将E-mail地址出售列为违法似有不妥。
四、何为垃圾邮件?
当然,也有一些人在得到这些E-mail地址后,不顾个人的意愿,按照这些E-mail地址发送商业广告信函,很多信函发送时没有针对个人的需求进行有效控制和个人约束,因此而造成网民接收到大量的不必要的商业信函并因此而耽误时间和精力。
大家心目中最常见最头痛的垃圾邮件是一些赚钱广告甚至还有色情广告,有点类似传销中的经营下线,这样的邮件收多了,自然对垃圾邮件相当反感。
五、因噎废食并不可取
如果客观地对垃圾邮件下一个准确的定义还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同样一个广告邮件,兴致好的时候觉得很有用处,而忙碌起来时可能会觉得很烦人,有的网民对广告邮件极为反感,而有的网民对广告邮件有着相当的容忍度,
不管是对于个人或者是对整个网络系统,必须认识到广告邮件的两面性,其中既有着效率和机会,也不可避免地会带来部分垃圾。但如果为了防止垃圾邮件而对一些合理的行为进行限制或者禁止,不啻于是因噎废食。
六、垃圾邮件该如何禁止?
对于垃圾邮件是不是毫无办法呢?应该说,还是有办法的,但这种办法并不能依靠禁止E-mail地址的出售来实现,而是要通过对垃圾邮件的发送者进行教育、劝导直至通过法律的手段进行限制等各种办法来达到禁止垃圾邮件的目的。美国众议院通过《反垃圾邮件法案》和中国电信出台垃圾邮件处理办法就是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
是不是还有其他的办法呢?比如说每位EMAIL的发送者向接收者交纳一定的费用,这样的话,每位广告邮件接收者可以收到一定的费用作为补偿,而邮件的发送者考虑到费用的问题,必然会尽可能地提高广告信函的有效性,如此一来,个人应该不反对自己的E-mail地址扩散吧。不仅不会反对,相信还会希望自己的E-mail地址扩散的越多越好。
总之,我不明白“E-mail买卖”究竟在哪一点上违法。
“E-mail买卖”行为已违法?(首发千龙网) - 申海 - 2000-11-01 18:08:32
我平时也深受垃圾邮件之害,更计厌那些以出售别人邮箱为业的人。但正常的电子信箱公开以方便工作是有别于出售EMAIL和滥发EMAILA的。所以,我认为出售与否可能是公安机关界定违法的一个条件,远明兄以为然否?
不好意思,未与你商量就把你牵扯进来了。 - 徐远明 - 2000-11-01 18:52:15
我的意见还是应该教育垃圾邮件的发送者以及发送EMAIL者付费。 如果提供EMAIL地址者不是收费而是免费提供给大家下载,EMAIL地址扩散的速度不是更快了吗?可见用是否收费界定合法并不合理。
Re:“E-mail买卖”行为已违法?(首发千龙网) - 申海 - 2000-11-01 22:10:50
我来谈几点看法,和您及其它朋友商榷: 1、首先,我并不反对您把我“牵扯”进来,这并没什么; 2、我也不反对买卖EMAIL,因为是市场经济,只要不是法律所明令禁止买卖的物品,只要市场有需求,就可以交易; 3、我强烈反对滥对个人发送垃圾邮件,因为这是很浪费人的时间与精力的事情,一个人占用一分钟,一万个人就是一万分钟; 4、我也侥幸学了三年法律,《刑法》与《民法》也还熟悉一些,但没看过那个信息管理条例,在印象中也并没有明令禁止买卖EMAIL违法,如果非要禁止的话,应该在立法中规定,或者是行政机关发布规章与命令。毕竟是法治时代,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从这一点上讲,我倒时很赞成制裁那些发送垃圾邮件的人。EMALI只是一个为人所利用的工具,关键是为谁所利用。 5、有些信箱就需要广为人知,如报社的投稿信箱,其实也都是他们自己发布在网站上报纸上的,但是个人信箱,商者发送自己的邮件时,倒时应该多考虑一下接受者是否乐于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