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133 次) 时间:2000-10-30 01:39:07 来源:赛博风 (cyberphone) 原创-IT
自由共享、民主开放、平民化、世界性和多样性等构成了互联网精神。不论以何种借口或措施扼杀互联网精神,都是“逆潮而动,必然被……互联网时代觉醒的网民所抛弃”。
但是,对互联网精神的理解不能停留在字面上,不能患所谓的幼稚病。归根结底,互联网精神就是网络之魂,它与网络同在,互联网精神衰亡之时就是互联网消灭之日。一切有碍于网络发展的行为,都是有悖于互联网精神的行为,互联网精神只能是那些使网络更加美好的东西。
互联网精神本身就包含一系列规范、价值观。试图摒弃规范——不管是法律的、伦理的,还是技术的——的做法,都是与互联网精神格格不入的。这次“中国互联网十佳网站”评选过程中的那一幕幕闹剧才是借口网络自由的网络失范行为,才是真正地违反互联网精神的行为。我们缺少的不仅是规范,我们更缺少网络精神。复旦学子的“争做网络道德人”的倡议恰恰是痛定思痛后的义举,这才是符合互联网精神的。
任何新事物都有一个发展过程,在初始阶段,也许我们可以容忍不成熟的不自觉行为,但不能容忍某些自觉的成熟行为。也许在一些聊天室里,出现一些满足心理需求的不成熟的不自觉的行为在所难免,但自觉的成熟的儿童色情——无论中国还是他国——都是有悖于常伦和法律的。互联网并非天外来客,不能总是借口它是一个全新的世界,需要与现实世界完全不同的生活秩序。的确,互联网是人类的伟大发明,是人类的“第二生存空间”,它具有一系列的新的特质。正因为如此,我们要走的路还很长,要做的事还很多,不管是政策的、技术的、还是法律的、伦理的。这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企业、个人,需要政府、社会团体付出努力,而且需要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历史从来就是人类选择的结果。
但是,现实社会的一些法律伦理规范在赛博空间并不都失效,只能说有了新的表现形式,或出现了一些法律过渡色区。例如,互联网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是一个需要继续研究的问题,但现存的著作权法等法律并不容许数字盗版侵权,它所包含的法律精神仍然是网络知识产权立法的根据。历史从来就是人类继承的结果。
历史与现实告诉我们,当人们有意识地反省自己的行为,约束自己的行为时,这恰恰证明他们开始走出原初的混沌阶段,从盲目走向理性,开始在一个新的平台寻求新的发展。政府的开明,企业的自律,网民的觉醒,这是互联网的幸事。弘扬互联网精神,共创美好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