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202 次) 时间:2000-10-25 16:47:28 来源:炳叔 (炳叔) 原创-IT
弓虽女干
强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很明确,凡在违背他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与他人发生性行为,都是强奸。
在炳叔自己的道德经中,第18条规定,凡在违背我的意愿情况下,强迫与我发生浏览关系的页面,都是强奸!
发给你一封E-mail,不管你当时是在专线还是开封拨号,立刻弹出一个页面,裸露他自己的肚脐眼给你看,算不算强奸?
飞鸿
□……情感语音聊天室(也有爱)–全球华人地区语音聊天交友社区
每当你坐在电脑前面与她(他)聊天谈心的时候,是否很想亲耳听到她(他)的声音呢?
出国多年的老友,不想亲自和道她(他)畅谈吗?
不想约几个好友在网上举办卡拉OK吗?
大家现在只要访问 http://www.yelove.com 就能享受到这快乐的时光!
你点一个“IT茶馆”的小栏目,刚开始Download,又扑通跳出一个“IT风云”页面,仔细一看,原来是“IT茶馆”他妈妈,你喜欢的是“小桃红”,她却带着她的妈妈一起约会,你要透过她妈妈的白发亲吻她红扑扑的脸!
你已经化了付费的30秒下载“小桃红”,还要再付费给“小桃红”的妈妈,
这算不算先奸后杀?
社会上有警察叔叔保护你,你可以控告强奸犯,让他做一辈子牢,惩罚他。
网络里呢?
那个会同情你的遭遇!
凡是上网注册过E-mail地址的终有一天会遭到类似炳叔的命运,你注册了,就相当于你自愿裸露了1%起的身体,就算你遭到100%的骚扰,无论与性何关,都是你先裸露招的事。
糙话说的好,谁让你老半夜上街,怀孕后果自负。
WEB夜凉如水,
炳叔寂寞如沙,
自己断不了Internet的瘾,只好裹紧衣衫继续夜行,盼着包青天转世做在线判官,轧刀立起,吓退那些习惯强奸犯。
关于《强奸》 - 蓝咖啡 - 2000-10-25 18:23:40
无所谓好坏,标题有点过分,内容像是宣传。但不知道宣传给谁呢??斗牛士的人?? 关于内容:有评论观点。比如将“强奸”与页面联系。但未免牵强。所以,“三点若隐 文字次之”的嫌疑立杆见影。具体请参考蓝咖啡的文章《三点若隐 文字次之》http://www.donews.com/index.cgi?read=3313&LANG=gb 或itlook.yesky.com的蓝咖啡专栏中《三点若隐 文字次之》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