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40 次) 时间:2000-09-26 14:02:02 来源:一夫 (一夫(Soleman_SH) 原创-IT
九、电子商务与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古希腊著名哲学家苏格拉底的一句“认识你自己”启发了无数人的心智,引发个人的崛起和理性的发现,从而造就了社会的繁荣。Internet冲出纯技术意义是网络社会的初端。现在网络社会已日渐成型,人类社会已经进入虚拟化的时代。在这个虚拟时空中,网络社会要想生存、发展以至繁荣,同样也而临着与古人同样的境遇:“认识你自己”。
在这个虚拟时空中,我们所进行的任何活动都与现实时空有着截然不同的特点。在现实时空中,我们可以感受到活动的客观存在以及活动者之间的外在联系,我们可以通过我们的感观来理解我们周围所发生的一切。然而,在虚拟时空中,我们不知与我们共同进行活动的对象身处何地,不知我们的活动本身是否真的发生了,我们所看到的只是小小的屏幕上所显现的文字、数字、图形以及其它信息符号,不知我们的行为是否为法律所允许,不知我们在所谓“资源共享”的虚拟时空中所得到的信息是否为权利人所允许,不知我们再次发送该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对权利人权益的损害,如此种种都迫切要求我们对现行法律制度的重新认识。
网络社会最引人注目的特征首推其国际性,亦有人称之为非局域性、或者全球化。确实,在网络社会、国与国之间的界限在这里日渐模糊,网络人成为真正的“国际公民”,这些“国际公民”可以通过网络传输——这种崭新的传播作品方式对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进行传播,这给作品使用者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利。但是,他也给著作权人带来了种种忧虑。著作权法自诞生以来,一直保持着一个不变的主题,即在不妨碍文学艺术传播的前提下,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从而维护著作权制度的稳固,促进文学艺术的创作。但在虚拟时空中,著作权法这一永恒的主题、明确的立法目的,却遭到了无情的打击,各种规定也显得那么的苍白无力,“国际公民”只需轻击鼠标就可完成对作品的复制、下载,以至于更进一步的传播,甚至可以对该作品进行任意的篡改完全改变作品所要表达的思想、观点。在传统的著作权法中,这都是绝对禁止的,但在虚拟时空中却可任意为之,且著作权人难以查知侵权人身处何地,无法加以制裁。上述种种行为,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全球信息在虚拟时空的自由流动,已经冲破了地域的限制,使著作权的地域性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如果要求全球信息共享,形成统一的、共同遵守的规则则是必须的,不但不容执法者再坐视静观,而且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法回避。网络时代的到来,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尤其是传统的获得与使用信息的方式,传统的对著作权人的法律保护手段不能保护其在虚拟时空中对其作品享有的独占性的权利,著作权人的利益岌岌可危。在我们提醒国际公民“认识你自己”的时候,亦应该清楚地看到著作权法的修改,也迫在眉睫。
现行的商标法律制度在调整电子商务方面也显现了力不从心的感觉。在电子商务刚刚兴起之际,域名注册问题着实让执法者大动了一番脑筋。不可否认商标与域名都具有一定的标识性和排他性,并且都具有了广告宣传的功能,鉴于此,是否可以将其理解为域名是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在网络空间的自然延伸?但是,由于域名的法律特征与商标权等传统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有着重要的差异,并且不具有传统知识产权所固有的时效性和地域性,是否又可以理解为域名是与传统知识产权有关却又缺乏必然联系的一种全新的权利客体呢?事实上,众多的域名纠纷也正是因为其注册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某些域名与商标相似性而产生的。虽然我国颁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但他并没有彻底的解决域名与商标的关系问题。同时,仅仅依靠所谓的管理办法对域名进行保护和解决纠纷是很有限的,我们只有立足国情,并与国际协调、修改、完善现行法律,才能正确处理域名与商标的关系,才能对域名加以有效的保护。
虚拟时代的来临,使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面临的严峻的挑战,促使着著作权法与商标法应当作出相应的调整。迄今为止,在我国,就我们所知,还没有听到专利法受到电子商务冲击的事例。但我们觉得,网络时代的到来,促使着现实社会的种种巨变,专利法律制度似乎也难逃一劫,在电子商务的影响下,一种新的获得知识产权的途径——电子申请也已经问世。根据传统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进行专利申请,将是通过纸质文件为载体进行的,但电子申请正是消除了这种载体,通过网络来进行。就现在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来看此种方式的申请,肯定是难以获得准许的。在强调与国际接轨的今天,这种申请方式是否也会出现在我们的面前呢?如果真得出现了这种方式的申请,我们将如何进行调整呢?是以其不符规定而拒之门外,还是寻求合理的解决办法呢?
在我们提醒国际公民“认识你自己”的同时,亦应提醒我们的立法者、执法者,在知识经济、网络时代飘然而至的今天,更应该注重对传统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修改、完善。我们期待着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