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需要法律革命-谈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八) - 网络法律风暴 - 一夫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46 次) 时间:2000-09-26 14:00:29 来源:一夫 (一夫(Soleman_SH) 原创-IT

八、发展电子商务的法律制度瓶颈—公司法律制度(续)

(四) 兼并重组制度
二十世纪末二十一世纪初,美国在线(AOL)与时代华纳的并购题材自公布以来一直为经济学界和法律界所津津乐道。国内不少媒体为也作了大量的报道和分析。许多有识之士都惊呼互联网经济不再是泡沫经济,她正在通过兼并、收购、相互参股以及其他资产重组方式进军实业。的确,电子商务形式作为一个“零和”游戏的始作俑者,不可能也不应该只是存在于虚拟空间的一个概念,电子商务公司也毕竟只是改变了进行商业活动的形式,而不可能采用电子商务这一概念代替所要进行的商业活动或改变所要进行的商业活动本身的实质。鉴此,互联网络公司与传统产业公司之间的兼并重组将会是今后相当长时间的一个经济主题。
由于我国现代公司法律制度历史很短,理论与实践尚不臻于成熟。公司之间相互收兼并和重组的法律障碍很多,现简陈如下:
(1)公司法出台以后,以所有制责任形式进行公司定性的方式论仍在许多法律领域使用。私营企业、个体经济、个人合伙组织等在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进行交易时,仍处在不利的位置,因为这些经济组织形式在某些部门法中仍姓“私”,从而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财政、信贷、社会公共资源、股东利益及投资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支持,在竞争的一开始即处于劣势地位。私营企业、个体经济、个人合伙组织在法律理论上与社会实践中均未能充分利用与其他经济所有制形式的企业组织进行有效的资产组合和实行合理的资源配置,也就不能有效地通过兼并、重组、相互投资等方式发展和壮大自己。
(2)公司法出台以后,内资与外资两套公司(企业)法律制度共存,不利于内资公司与外资公司之间的相互投资,特别是仍禁止或限制国内个人和私营企业与国外公司和个人共同设立经济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进行再投资的限制,也不尽合理。比如,要求外国投资者必须中有在有盈利的情况下才可投资收益转投于其他企业。这就排除了电子商务公司在初期尚不能盈利的情况下,可能利用国外募集到的大量风险投资资金通过兼并收购的方式扩大经营规模,建立未来的盈利模式与体系的可能性。
(3)公司法出台以后,有限责任公司转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范不明确,从而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改制成为上市公司的通道不畅,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运作并通过证券市场达到兼并收购其他上市的可能性也几乎没有。在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投资使用了“出资”这一概念,对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了“股份”这一概念,以示区别。但从实时评估公司市值的角度进行比较,前一概念较之后者更不具有实际操作性,从而也为不同责任形式的公司之间进行股权置换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和兼并收购带来技术上的不便。
(4)公司法出台后,对公司兼并收购以及进行资产重组的政策法规,相互冲突,政出多门,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执行统一的标准与规范,企业并购程式与程序简单,无章法可循。在公司法立法过程中,因为对原来产品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国有所有权的保护能否通过统一公司法的实施通过有效的加强存在争议,公司法在许多领域采用了不可接受的折衷方案,导致理论上不能圆其是,从而对实践也带来不利的影响。如公司法人财产制并未最终全面确立,国家对国有资产仍享有财产所有权,这就给公司经营者在进行并购重组时带来无时不担心国有资产流失这一问题,刑事法律中也经常使用侵占国有资产的概念也不是公司财产的法律定义,更让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准备大胆改革、放手经营之际觉得如芒在肩。实践中,国务院或相关行政机构的行政立法又是要么相当滞后,要么不具有操作性,从而使得并购工作从法律规范到操作程序都极不科学、极不严密。
(五) 破产清算制度
破产清算制度似乎与新兴的电子商务公司无关,因为众所周知电子商务公司是成长性极强的公司,也是目前风险投资者以及股民看好的投资领域。其实不然。任何投资都是讲究投资回报的。电子商务公司成为风险投资者和股民所青睐,必须找到一个成长型的商务模式和不断向盈利迈进的商业计划。即使电子商务公司能够赢利,风险投资者和股民也不是仅仅将目光注意在赢利水平上。特别是风险投资家,在作出一项投资之前必须找到一个明确的出路,通过资本市场将电子商务公司上市蜕资实现投资利益。但如果未能上市又该怎么办呢?电子商务因为是规模经济,公司前期在技术、设备、人力以及其他资源投入相当大,产出周期也相对相当长,必须有足够的资本支持。一定会有相当多的电子商务公司在未摸索到盈利模式之前就成为二十一世纪网络经济的殉道者。破产清算制度正是为了保护这类电子商务公司的经营者,当他们在向成功迈进付出代价以后,不致于出现不仅血本无归而负债累累的局面,而是给予他们重新组织资本实现伟大梦想的一个机会。
我国的破产清算制度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都是与我国目前的经济生活和社会实践极不相适应的。如何有效建立债权人制度,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如何有效建立个人破产及财产保护制度,从而保护有创意的经营者的利益;如何解决破产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因为电子商务公司在破产时可能留下来的唯一财富就是知识产权等,都是我们在研究电子商务公司破产清算制度中应该作特殊考虑的问题。当然,首先需要解决的还是尽快制订一个统一的、科学的、规范的、严密的破产法典,千万避免在新的破产法出台之前她的理论就事实上已经“破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