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需要法律革命-谈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七) - 网络法律风暴 - 一夫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47 次) 时间:2000-09-26 13:59:23 来源:一夫 (一夫(Soleman_SH) 原创-IT

七、发展电子商务的法律制度瓶颈—公司法律制度

中国立法机关在直面电子商务对法制环境挑战的同时,需要着手解决以下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制度。本节着重讨论公司法律制度中存在的制约性因素,旨在引起法律界同行的思考。解决发展电子商务存在的法律制度瓶颈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大家贡献自己的智慧和持之以恒的实践。
(一) 工商登记制度
依照现行的法律制度,我们将公司或其他营业组织按不同的标准登记为不同的类型公司。但相关部门法在处理组织形式和承担责任机制方面的原则问题,因不能采用统一的法律标准而存在着十分重大甚至是根本性的冲突,现行若干分类标准如按所有制形式对企业组织进行的划分也缺乏科学性。举例来说,合伙制企业按法律应该规范为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业组织,在合体内的架构、议事规则以及承担责任的形式等方面均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有着根本性的不同。合伙体的纳税主体是也只应该是合伙人而非该组织本身。中外合资企业同样是有限责任公司,但与其他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不同的法律而采用不同的标准,在组织形式与承担责任机制上也不尽符合现代法律制度的要求。私营企业又是按所有制度来划分,在现实生活中与国有企业一直相对应地存在,却不能根本解决两者之间相互投资而产生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到底是什么。工商部门与税务部门采用不同的分类标准进行登记,给企业有时都造成无所适从的局面。公检法在处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时总是莫衷一是,让企业的所有者和/或经营者总是对法律制度产生怀疑。这样的外部法律环境对企业的健康、正常和高速发展是极为不利的。电子商务的交易实时性和交易内容、地域的无限性注定电子商务公司的发展可能是成几何级增长,电子商务是且只能是自由贸易主义的产物,可能会借助各种形式的公司或组织形式进行发展。很难想象,象YAHOO这样的世界级IT公司在法律风险一直总是不透明的国家能取得同样的成就。发展电子商务,首先从给电子商务找到一个好的组织形式开始。公司法律制度的确全面面临着重新审视与调整。
(二) 授权经营制度
授权经营制度实则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从而从根本上形成了经济结构的条块分割。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则应更多地采用法制下的自由主义,沿用授权经营制度不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原则,不是加强和保护竞争的必需。电子商务从经济学角度来说是一个零合游戏,因为发展电子商务不是发展生产,不会生产出新的产品从而增加价值。电子商务只是一种商务模式,应用信息通讯技术进行交易的一种全新的贸易模式。它的特点就是重新配置包括信息在内的社会资源,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成本。电子商务的利润从根本上来说,是来自传统商业模式下节约下来的成本,因而电子商务的规模效应是发展电子商务的首要目标。而授权经营制度,从根本上制约了电子商务的规模化和经营的多样化。很难设想电子商务公司在网站上不能发布商(产)品信息,因为该公司没有广告经营资格;也不能设想电子商务公司只能作为技术开发或服务公司而存在却不能从事国内或国际贸易,让电子商务只停留在概念中而不能付之于实践中,因为该公司没有从事国内或国际贸易的全面许可。
(三) 股权转让制度
股权转让制度与我们目前采用的注册资本制度密切相关。在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操作中,工商登记部门或作为外资企业的审批机关外经贸部门时经常会提出一个概念性的问题即是原价还是折价、溢价转让某公司的多少股份,需要具体量化到公司的注册资本中去并重新作出登记。这里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在于上市公司(股份公司)的市值是以股票的价值进行量化的,是一个动态的现时的值,而对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企业却采用静态的量化方法,不能从法律上最终对股东的权益作出认定和保护,特别是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到国有资本的时候。注册资本金制度与股权转让制度在设计的概念上即与外国公司法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国外的律师很难理解中国公司法中的实收资本制度以及相应的公司市值评估制度和公司股权转让制度,最关键的问题更在于公司主管部门在实践中的模糊概念和模糊操作。国外电子商务公司的成功,在初期的发展绝大多数是依靠国际或国内资本市场的运作。没有成熟并且与国际社会接轨的公司股权转让制度,中国的电子商务公司很难获得成功。这恐怕也是中国公司考虑在国外上市不采用国内的实体直接上市,而是在国外注册一个上市公司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