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39 次) 时间:2000-09-26 13:57:15 来源:一夫 (一夫(Soleman_SH) 原创-IT
六、中国立法机关面临的挑战
在经过十年文化大革命的法律虚无主义时期后,中国第二代领导人警醒地认识到依法治国的重要性。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出台,为中国人传统不为所重的商业原则得到了法律的确认,而且是一部标志着中国走向改革开放、走向世界的涉外经济法律,其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是非同寻常的。其后,民法通则、三大合同法等相继出台,构建了中国社会从事商业活动的法律框架。改革开放二十年来,中国立法机构(广义的立法机构,包括地方立法机构和授权部门在内)从刑事到民事到经济,再到后来的行政立法与国家赔偿法,立了数以千计的法律、法规、条例,走过了一个非凡的历程,中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就。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已经开始深入中国人的心。
但在新的千年世纪到来的时候,不难发现随着通讯信息技术、航天航空技术、和生物工程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其在生产生活领域里的广泛应用,其对社会政治、经济以及人们的思想意识、生活形态、工作方式等方面带来重大且深远的影响,而法律对此却无法作出及时的调整与规范,尤其是对经济活动的开展难以发挥充分的保障与保护作用,退而甚至于影响和制约适应和应用现代技术而产生的商业模式的发展和推广以及正常商业活动的开展,对于刚刚走出计划经济体制与模式而尚未发展成型的中国法律框架与法制环境来说,更是如此。
首先,在信息时代,我国的立法机关将会面临调整立法思想、原理、观念、原则和精神的压力,因为传统必将会受到新事务、新观念和新理论的冲击,甚至最终会淡出、消隐成为人类历史的遗产。比如说,中国社会传统道德学说中的文人轻商思想已不再有市场,相应地以新型商文化为基础的法律原则会很快得到确立。虽然中国已经立了很多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但与世界相同法系国家的法律来比较,我国的立法技术尚不成熟,法律可操作性的刚性不够;与世界上不同法系国家法律相比,我国的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原理与之相去甚远。换言之,我国有许多法律与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法律或国际惯例存在冲突而无法融合和接轨。在通讯信息技术从根本上突破了人们原来的时间和空间概念的今天,各国形成的以时间和空间划分为基础的法律原则受到极大的挑战,世界法律趋于协调和融合趋势已经越来越明显。在下一个千年刚刚开始的时刻,我们感觉到了新的法律文明的曙光已经出现。诚如美国利用技术领先的优势建立了较高的技术标准,推广到世界各国并为接受从而给美国创了巨额财富一样,我们中国人应该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为创造新的法律文明作出努力。惟此,我们才能充分发挥法律规则的调整、规范和指引作用,激活中国人的创造力和中国经济的发展潜力;惟此,我们才能掌握和利用游戏规划,保护中国企业和中国人的权益与权益;惟此,我们才能增强国力和在国际事务中的影响力。法律文明的高低将是新世纪里衡量一个国家强大与否的标志。
其次,我国立法机关面临认识、掌握和更新新知识、新技术从而不断认识新技术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宗教以及人们的思维方式与行为准则所产生的重大影响的压力。在信息时代,知识经济初露端睨。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应该尽快得到确立,尊重和保护人的想象力、创造力就是解放生产力。传统的立法机制下,专家立法这一原则没有得到很好的重视和贯彻执行,新时期又对专家立法原则作出新的诠译。这里的专家,不仅是指法律立法理论研究者、司法理论研究者、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与法律专业相关的专业人士,更包括各类边缘科学复合型的人才:电子商务立法过程中需要传统意义上的专家头脑,更需要网络经济学家、学者以及电子商务实践型专家的头脑;更需要在两者甚至诸多领域有造诣、有研究的复合型头脑。而在现实生活中,复合型人才是稀有的,需要立法机关去发掘。
电子商务在对法律提出挑战的同时,也给法律文明的发展带来机遇。各国政府就象运动员在同一起跑线上一样,谁是第一行动者谁就将占尽先机,可能成为最高法律标准的制订者,成为新的法律文明的创建者。中国政府已经将电子商务的立法提上议事日程,我们期待着一部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样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在世界范围内居于领先地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