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37 次) 时间:2000-09-26 13:55:01 来源:一夫 (一夫(Soleman_SH) 原创-IT
四、电子合同挑战法律
电子合同是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以及电子商务的出现而产生的一个全新的概念,它在计算机与网络的推动下,以无可比拟的优势迅速应用到各种商务活动当中。但是,何谓电子合同?严格的说,世界各国法律对合同的分类中并无电子合同,一般从形式上将其确定为书面合同。我国颁布的《合同法》将电子合同归为书面合同的一种,并将电报、电传、EDI、电子邮件等均归为数据电文,但却未对电子合同的概念进行准确的界定。根据欧盟颁布的《远程合同消费者保护指令》的规定,电子合同是指消费者和供应商之间以远距离通讯技术方式达成的有关买卖货物或服务的合同。因该法调整范围的限制,仅规定了个人消费者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关系,对于公司、企业之间的合同关系没有涉及。其他国家亦未通过立法的形式来准确界定电子合同的概念。我们认为,电子合同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的电子合同是指一切基于计算机与网络而订立的,明确交易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的电子合同仅指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形式订立的,明确交易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虽然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在调整范围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各国法律均感到电子合同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在传统的贸易活动中,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程序。各国合同法均认为,合同经要约与承诺的合意而达成。但对要约与承诺的具体规定不尽相同。英美法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无约束力,在受要约人做出承诺前,得以撤销;而大陆法系的代表德国法则认为,除非要约人明确表示不受该要约的约束,否则要约在渴望得到答复的一段时间内将是不可撤销的。在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交易双方大都是通过计算机与网络传输文件,传输速度极快。且当受要约人的计算机系统接到该项要约后,即会启动自动审单程序,当受要约人的计算机系统经过审查判断后,认为该项要约符合事先设定的程序,即会作出承诺,并自动发出指令组织生产、订立运输合同、向海关报关、发送货物等。因此,将现行法律关于要约、承诺规定用以约束电子合同,是难以实现的。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各国法律均要求合同能明确表达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存在重大误解或意思表示不真实时,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撤销。在电子合同中,因为订立合同过程的高度自动化,有可能出现计算机系统发出的交易指令,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这只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才能够发现,因此产生的后果将是十分严重的。如果简单将现行法律规定适用于电子合同,可能会导致众多的交易行为难以有效存在,当事人将对电子商务这种交易方式产生不信任感,从而阻碍电子商务的持续发展。
电子合同另一难以调整的问题是现行法律关于书面形式及签章的要求。传统合同法之所以强调合同的书面形式,不外乎以下原因:书面文件可以长期保存,供人识读。而且,书面合同具有确定性,不宜更改,如果发生纠纷,可以作为证据向司法机关提供。因此,各国法律均要求某些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经过交易主体签章,以确定其效力。否则,将难以得到法律上的认可。但是,如果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电子合同的形式而确定的,将很难满足书面形式与签章的要求,电子合同订立时的相关文件以及最后确定的合同内容,均是通过网络进行传输的,最后存在于计算机的磁盘与芯片之中,交易主体根本无法在交易文件上进行签章。而且,电子合同的这种表现形式也不排除会被他人利用各种便利条件,变更合同的内容,甚至毁灭证据的可能。同时,供电系统、通信网络的故障及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失误,均会使电子合同无法反映真实情况,难以确定交易双方的责任。
解决合同纠纷的另一重要问题就是确定管辖法院、选择准据法的问题。现行法律对合同的管辖问题的规定,基本上是以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住所、财产所在地、行为地等地理空间为基础来判定的。但是,在电子合同中,上述确定管辖法院的基础将失去意义,电子合同的交易双方往往不在同一地区,甚至身处不同国家。在这个高度网络化的世界中,将各方联系在一起的,就是贯通全球、不受国界束缚的网际网路—网络空间。因此,电子合同的订立可以在任何时间、地点,甚至可以在难以查知交易方真实身份和住所的情况下订立。而且,对于那些买卖数字化产品的合同,根本就不存在任何有形财产,买卖的完成都是通过网络进行,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将变得更加模糊不清,无法确定管辖法院及所适用的准据法。
现有法律难以解决电子合同带来的上述有关问题,同时,电子合同向现行法律体系提出了全面、严峻的挑战。虽然网络空间是一个充满着巨大机遇的领域,但同时也是存在潜在危险的,如果不能为网络空间引进合适有效的法律机制予以调整、规制,那将是一个万马奔腾的乱世春秋。加强网络立法,这不但是网络服务商、交易主体的迫切愿望,亦是各国政府追求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