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41 次) 时间:2000-09-26 13:54:01 来源:一夫 (一夫(Soleman_SH) 原创-IT
三、 电子商务推动立法进程
电子商务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主要是指传统的法律体制如何接纳、调整这种新型的贸易方式,从而使其合法化。从世界发展现状来看,电子商务无论从体系上、组织上、模式上、法律上、管理上、技术上均还未完全成熟,各国也都处于摸索阶段。一般说来,立法相对于现实生活具有滞后性,而且,电子商务是无确定界限的商务活动,它不仅提供新的商机,也带来了新的不确定因素。尽管电子商务是全球性的活动,但调整它的法律却是属于国家范围内的,公司、企业面临的是互相矛盾的不同国家法律系统,而各国法律均具有规制电子商务的可能性,那将会使电子商务的发展受到严重的阻碍。因此,联合国以及各国政府均采取了许多措施来规范电子商务活动,并逐步加强其全球性特征。
众所周知,电子商务最初的形式是电子数据交换(EDI),而且,EDI一直是公司之间(B TO B)进行电子贸易活动的主要方式。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以下简称“贸法会”)作为EDI国际立法的中心论坛,自80年代初期即开始探讨EDI的法律问题,但各国法律均有对单证必须签字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为此,贸法会建议各国政府:
(1)重新审查涉及使用计算机记录作为诉讼举证的法律规则,以便消除对其使用所造成的不必要的障碍,确保这些规则符合技术的发展,并为法院提供适当的办法来评价这些记录具有法律上的可采纳性;
(2)重新审查关于某些交易和与交易有关的文件要用书面形式的法律规定,以期酌情允许把该项交易或文件的计算机识读形式记录下来或予以发送;
(3)重新审查关于以亲笔签字或其他书面办法认证与贸易有关的文件的规定,以期酌情允许使用电子认证办法;
(4)重新审查关于提交给政府的文件须用书面形式并亲笔签字的法律规定,以期酌情允许以计算机识读形式向购置了必要设备并建立了必要程序的那些行政部门提交此类文件。
贸法会在向各国政府作出上述建议后,为了给各国制订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提供相应的范本,于1996年12月,将其多次修订的《电子数据交换和有关数据通信手段法律方面的统一规则草案修订条文》交由联合国大会讨论,并且以大会51/162号决议的形式通过,正式名称为《电子贸易示范法》。该《示范法》由两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电子商业总则(从第一条至第十五条),它是该法的核心。总则将纸面文件的基本功能提炼出来,对电子商务交易文件可视为或等同于书面文件签字效力等情况作了明确规定,保证交易双方通过电子手段传递信息、签订合同的合法性。第二部分是电子商务在特定领域中的运用,主要是货物运输方面的法律规定。明确指出只要交易双方确保电子提单的唯一性,就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通讯转让货物的控制权和所有权。
国际海事委员会为解决电子数据交换(EDI)所带来的问题,于1990年制订了〈〈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并建立了一个中央登记处。该规则由双方当事人自愿援用后适用,明确规定了电子数据交换(EDI)的概念、书面证据效力问题。但该规则未能很好地解决有关要约和承诺问题。
英国为解决有关提单的诉权问题,颁布了〈〈1992年英国海上货物运输法〉〉用来替代〈〈1855年提单法〉〉,以适应不断增多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交易。
1995年,世界上第一个允许使用数字签名的法律〈〈1995年犹他州数字签名法〉〉颁布,其立法意图是规范各种提单的签名问题。依据该法规定,数字签名将得到法律的承认,并规定了数字签名的二种“密匙”,一是“个人密匙”,仅由发送者掌握;二是“公共密匙”,主要用于更改签名。
澳大利亚以贸法会〈〈示范法〉〉为蓝本,颁布了〈〈1996年海运单证法〉〉,就有关电子和计算机化的海运单证作了规定。该法明确表示,适用于所有的海运单证,不管是以书面形式,或以其他电子信息交换形式出现。
1997年4月,欧盟提出了《欧盟电子行动方案》,该方案对信息基础设施、管理框架和商务环境等方面的行动原则作了规定,以促进发展欧洲的电子商务,提高欧盟的全球竞争力。
1997年7月,美国政府发表了《全球电子商务框架》文件,克林顿政府认为,Internet的影响与200年前的工业革命一样,将会再次引发一场革命。
1998年2月,克林顿宣布了美国政府的三项针对互联网的新政策,旨在促进网上贸易的发展,保持美国在高科技领域的领先地位。
由美国国家统一州级法律委员会议起草的《电子交易统一法》(Uniform Electronic Transactions Act,UETA)已接近完成阶段。该法的立法目的十分简单,只是为了降低电子交易的不明确性,亦即承认电子形式的签章、文件和契约具有法律效力。
丹麦研究与信息技术部在议会1996-1997年度会议期间提出数字签章立法议案,这项议案把电子文件置于与书面文件同等的地位。如果该项议案获得议会批准,将解决利用电子数据交换进行贸易活动所遇到的法律上的最大难题。
韩国商业、工业和能源部于1999年5月提出了一整套电子商务的指导原则,涉及电子商务贸易环境中的关税、税收、知识产权的保护和隐私保护等内容。并打算颁布《电子商务基本法》,以便与国际上制订的全球Internet贸易标准相接轨。
我国交通部于1999年5月颁布了〈〈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协议规则〉〉、〈〈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电子报文替代纸面单证管理规则〉〉等有关EDI的法律规范,对EDI问题作了系统规定。
电子商务需要一系列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虽然现行的法律规范难以解决电子商务所带来的全部法律问题,但世界各国均在积极起草、修订、审议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且针对急待解决的问题颁布了相应的规定。相信不用多久,电子商务一定会在健康、完整、规范的法律环境下飞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