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87 次) 时间:2000-09-22 13:56:13 来源:商建刚 (商建刚) 原创-IT
依法网恋(一)
上海市中建律师事务所商建刚
法认为,行为是一种受思想支配而表现在外部的活动。网恋是什么?依据通常的说法,是指两个在网络两端的人,通过网络这种媒介,在网上相恋的情况或者现象。对于网恋的双方而言,网恋是一种行为,一种在网络上与另一网友相恋的行为。对于网恋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人概括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双方在网上相识,之后演变到两情相悦,发展下去是见面,结局是终成眷属或者视同路人;另一种是大家在网上或网下相识,然后假凤虚凰一番,而不管是否真的投入感情,更加不管对方是否已婚已嫁,将情情爱爱的文字当作插科打诨的消遣,从而满足一中空幻的情欲(《网络恋情:在虚幻与现实之间》,陆新,2000年7月27日南方周末)。网恋不是一种法律行为,只是一种事实行为。和恋爱、同居这些事实行为一样,网恋不属于法律规定和调整范围之内的,不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其实,网恋与法律的距离很远,比恋爱与法律的距离更远。况且,网恋一旦涉及到法律,将变得异常的枯燥和无聊。这样一来,我们是否没有必要用法律的眼光来审视一下网恋呢?
促使我们来讨论网恋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网恋已经给现实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正在快速的扩大。据报道,美国已有人利用网络勾引良家妇女,并在见面后实施强奸、杀人等犯罪行为(据中央电视台新闻报道);国外有些妇女在与网络情人见面之前就抛弃了自己的婚姻(《网络恋情:在虚幻与现实之间》,陆新,2000年7月27日南方周末);越来越多的小朋友开始在网上早恋,影响了学业,并带来了较多的社会问题等等。
网络只是一种手段,一种工具,然而当某种手段改变了人们的行为模式,并影响了人们的思维模式,这种手段就有可能上升为一种生存方式,网恋就是这种东西。面对这种新的社会现象,我们法律人既有必要讨论它可能带来的法律问题,也有必要研究如何规范这种现象下人们的行为模式。
未成年人的网恋问题是一个相对比较容易讨论的问题,总体而言,我国法律和道德均反对任何一方为未成年的网恋。在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的恋爱(早恋)已是个很普遍的现象。对于未成年人之间的早恋,因其社会危害性甚小,我国将其列入学校(家庭)教育的范畴。即便是少男小女之间因恋爱发生性关系,只要双方年龄差距不大,偶尔为之,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则认为不构成犯罪。对于未年成人之间的网恋,其社会危害后果到主要不在于网恋本身,而在于未成年人因上网而沉迷网恋(或者因网恋而沉迷上网)可能导致的一些列社会问题。诸如未成年人偷窃,从偷家里钱到投人家的钱;未年成人之间的敲诈勒索;严重影响学业,未成年人出走等等。针对这些不良的社会后果,法律可能将未成年人上网作为法律规范之列。
我国1999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部法律针对未成年人打电子游戏产生了一系列社会问题这一现象(网恋产生的社会问题与之相似),明确对未成年人进营业性电子游戏厅进行了限制,并规定了相关单位、成年人(包括父母等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对于未成年人网恋这一新的社会现象,我国立法机关可能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或者对这部法律做出扩大解释,而将未成年人过度上网列为法律禁止之列。也就是说,法律将通过控制未成年人上网来规范未成年人的网恋行为。
对于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之间的恋爱,可能涉嫌触犯法律。我国法律规定成年人和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不管未成年人是否自愿,该成年人都有可能构成强奸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因在网络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这就产生了某些未成年人隐瞒了自己的真实年龄和另一网友网恋的可能性。如果未成年人因网恋而和成年网上情人私奔,该成年人就有可能构成拐骗儿童罪。如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网恋后见面,并发生性行为,该成年人就有可能罪犯刑律。如成年人和未成年人通过网恋,向该未成年人传授犯罪方法,该成年人就可能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犯罪。如成年人鼓动、教唆未成年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该成年人就有可能就成某一犯罪的共犯。其他国家的法律对于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之间的恋爱则有更加严格的规定(如日本剧《魔女的条件》)。
如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网恋带来了未成年人本人(例如学业)或者其他社会问题(例如家庭问题、少年犯罪问题),该成年人在何种情况下将承担责任呢?我国法律要求,成年人对未成年的犯罪,其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该成年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为未成年人。根据这一法律精神,如果成年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网恋的对象是未成年人,他(她)应当明确表示并采取积极行为终止网恋这一行为。诚然,在网络情况下,判断网友是否知道其网上情人是未成年人的确是一个很困难的事情,也许双方网恋了很长时间,一方也不知道对方是未成年人,而网恋导致了该未成年人其他的社会问题,这样的情况则是防不胜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