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121 次) 时间:2000-09-20 12:55:53 来源:李晨鹏 (u3w) 转载
电信资费的制定可从服务提供商的角度出发,也可从社会总福利的角度考虑社会所希望的价格水平。
政府管制机构不应是价格水平的探寻者,而是资费的裁定者。合理资费应该考虑电信服务的可购性和可持续发展两方面因素。
合理资费应该在符合普遍服务的前提下,反映出消费者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情况。
前不久,中国电信资费改革方案在媒体上披露后,资费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同时它也引发了如何确立合理电信资费的争议。其实,判定电信资费是否合理,不能仅凭主观感受或通过与国外资费的简单比较来衡量。因为电信资费的确立受到多方面复杂因素的影响。
制定电信资费有何标准?
电信服务具有较强的社会公益性,因此电信服务价格的确定与一般的商品和服务不同。电信资费的制定可以有两个出发点:
一是从服务提供商的角度出发,考虑以一定水平的数量和质量提供服务、完成计费和收费所需花费的成本。这涉及到电信业的可持续性投资和发展的问题。
另一个出发点不是面向成本,而是从社会总福利的角度考虑社会所希望的价格水平。在电信服务领域,使用电信网络的用户越多,信息的交流和传播就越广,用户消费单位电信服务所获得的边际效用就越大。这种特殊的电信服务消费的边际效用递增性,决定了让尽可能多的用户上网消费所带来的社会效益远远高于经济成本。这涉及到电信服务的可购性和普遍服务问题。
实际上,与普通公众直观感受不同的是,第二个标准是大多数国家制定电信资费的基础。从理论上讲,这种标准以满足社会电信消费需求和追求普遍接入为出发点,更具合理性。但是在实践中,由于不考虑成本因素,为了弥补电信企业的高投入和维持电信发展的新投资,国家必然对电信运营商进行巨额财政补贴或者允许电信企业在垄断经营的基础上进行交叉补贴(80年代中期欧、美、日开始进行电信改革以前的世界电信市场反映了此种运营模式)。而政府的多元化目标组合,决定了资费的确立只能是在巨额财政负担和普遍接入指标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于是,传统资费的实际效果却演变成为:虽然电信服务最初的用户群体(政府机构、企业、使馆以及富有家庭为代表)一般都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却享受了低于应承受的价格,没有为电信运营商改善成本结构,形成良性循环作出贡献;而真正需要补贴的大部分低收入阶层,却仍然没有充分享受到补贴的好处,因为价格还没有足够低到他们所能承受的水平。
谁应参与制定电信资费?
首先是电信服务提供商。如果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主体,运营商不可能长期自愿以收不抵支的价格亏损经营。即使在传统体制下,电信作为公用事业由国家经营或在严格管制基础上授予民营企业垄断经营权时,电信运营商也必须面对维持企业正常运营的问题。而由于电信业显著的规模经济性,所以往往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垄断经营地位,自主定价的电信企业也可能出现利用垄断优势谋求垄断利润的倾向。
为了达到普遍服务的目标和纠正“市场失灵”现象,政府管制机构于是通过价格管制对电信资费的确定进行干预。然而,如果在政企不分的体制下,政府管制部门的目标和运营企业的目标相似,从而容易形成政企同盟现象,不可能真正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而在政企分开的情况下,也可能由于信息不对称、管制机构被企业“俘获”等问题的存在而出现“政府失灵”的情况。
因此,在电信资费的制定过程中,还必须引入消费者的参与。消费者通过听证会、“公众参与计划”等形式介入电信资费的制定过程,一则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反映出广泛真实的“社会希望价格”;二则有利于加强各相关利益方信息的交流与沟通,减少信息不对称;三则有利于约束管制机构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1998年12月底,国家计委就电信资费问题举行了有各方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它所取得的建设性成果,证明了确保电信资费制定中各方利益均衡的重要意义。
如何制定合理的电信资费
在一个时点制定的合理资费,经过一段时间的经济发展,就可能逐渐失去其合理性基础,于是需要根据市场环境和条件的变化对其作相应的调整。
但是在传统电信资费的制定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情况的存在,对电信服务价格实行严格管制的管制机构对企业运营的成本并不完全了解。同时,垄断经营的被管制的电信企业,因为不能够期望从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中获得额外利益(管制机构将随之降低价格水平),往往出现扩大不必要成本花费的倾向。因此,仅仅依靠管制机构的行政指导和期望垄断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可能并不能够达到资费随市场进行合理化调整的目标。
但如果管制者处于公开、公平、公正的立场,相关经营者以市场化独立经营主体的身份追求市场份额、经营利润和企业价值,而消费者拥有用嘴投票(定期对管制机构和运营商进行质询)、用手投票(可按自己需要选择不同的业务———资费组合)和用脚投票(可以货比三家,选择运营商)的权利,代表了各相关利益方利益均衡点的资费,就可以确保随着市场发展和技术进步而快速调整到新的合理化水平。
通过对上述一些影响要素的分析,我们认为在合理的电信资费中,应该体现出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1、政府管制机构不应是价格水平的探寻者,而是资费的裁定者。
类比一下中国的司法审判,过去,检察机关提出诉讼后,是由法院负责调查核证;而司法改革后的现在,是由原告和被告双方各自举证,法庭根据双方举证依照法律审判,这样既使得法院从繁重的日常取证事务中脱离出来,有利于提高审判水平,又能够保证法庭处于超然中立的公正立场。
同样,对于电信管制而言,应该在电信资费的制定过程中,让运营商和消费者两大利益群体有机会通过一定的形式表达各自的愿望和理由,对敏感的电信服务资费水平和质量水平进行谈判;让产业内部竞争性厂商之间为了市场份额、企业短期利润和长期利益、企业声誉和价值增值采取竞争行为,反映厂商运营“黑匣子”中的成本和效率因素;而管制机构则根据管制的目标函数组合对电信资费进行最终的裁定。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这种制衡框架能够减少信息不对称,提高社会总福利。
2、合理资费应该考虑电信服务的可购性和可持续发展两方面因素。
为了确保电信服务的可持续发展,电信资费的制定必须反映成本,维护电信业的可持续发展,这也是当前世界电信改革的趋势。而且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市场规模的指数性增长,电信服务的单位成本已经急剧下降,进入大部分消费者能够承担的范围。
但从发展的观点来看,专家们认为不应该采用历史平均成本,按现有用户规模进行成本分摊。服务贸易同工业经济模式下的产品贸易有着相当大的差异,服务生产的特殊性,要求我们应该采用预期增量成本,按照预期的用户基数下预期的电信消费业务量,测算电信服务的成本。这决定了电信资费的制定必须面向市场,保持电信服务最大的可获性。
使合理成本被反映出来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就是在运营市场中引入竞争,通过竞争迫使企业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为了保证电信服务的可购性,在普遍服务目标下对低收入阶层以及高成本运营区域进行有效合理的补贴,管制机构还应该制定出系统的计划和安排。
3、合理资费应该在符合普遍服务的前提下,反映出消费者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情况。
这就意味着,应该允许电信运营商采用不同的业务-资费组合,给消费者选择权。使消费者能够在满足基本电信服务消费需求的基础上,以合理的价格选择所需的电信增值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