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看网恋 - IT与法 - 于国富律师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161 次) 时间:2000-09-17 13:06:17 来源:于国富律师 (于国富) 原创-IT

网恋与法律

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 于国富

  ”网恋”是目前互联网上非常流行的一个词,指的是网友之间通过网上交流,彼此建立起了恋人般的感情。双方或者继续维持网上虚拟的爱情,或者将爱情进行到底,双方成为真正的恋人。

  应该说,网恋只是人们结识异性并与之交流的一种途径而已,与现实中的恋爱一样无可厚非。但是,网络必竟是一个虚拟社会,在这个虚拟社会中,真实的情感往往受到愚弄和欺骗,从而使网恋中的一方或双方陷入痛苦之中。

   一、 网恋并不违法

  从法律理论上来看,正当的网恋行为与现实中的恋爱行为一样,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而且现实生活中也不乏因网恋而发展成为婚姻的成功例子。

  但是,如果网恋没有依法进行,而使一方受到伤害,网恋就不再正当,而应当由法律来介入并且规范了。

   二、 “网恋”还是”网骗” 

  不知有多少网友都有这样的经历,自己苦恋多日的女孩竟然是一个男子,自称英俊潇洒的情哥竟已须发皆白……

  更有甚者,通过网恋博得对方的倾心,然后利用对方纯洁的感情来骗取钱物…… 

  甚至有些纯情的上当者,因为发现自己的感情受到了愚弄而伤心至极,甚至轻生……

  网络作为高科技的产物,人类文明的象征,它不应该成为别有用心的人的”骗人网”、”害人网”。

  三、 依法打击”网恋”中的性侵犯

  近来时常有报道见诸报端,说某某纯情少女被网恋男友强暴,某某甚至要轻生等。作为法律工作者,我认为有必要提醒那些”网络恋人”们,一方面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要轻易与陌生人外出(即使你们在网上有多么熟悉);另一方面,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因为任何对你的侵犯行为(括你的网友在内),都会受到法律制裁。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性侵犯规定了严厉的打击条款。

  四、 杜绝以”网恋”为幌子骗取钱财的行为

  有些别有用心的人,他们以网恋为幌子,先博得对方的欢心,然后再以各种借口或手段骗取对方的钱财,使对方遭受财产损失。这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惩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弄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请别有用心者以此条文为戒,悬崖勒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