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事件之法律分析 - IT与法 - 于国富律师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107 次) 时间:2000-09-06 10:05:58 来源:于国富律师 (于国富) 原创-IT

东方网事件法律分析

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 于国富

  沸沸扬扬的上海东方网与山东东方网之间的”东方网纠纷”已经引起了IT业人士和法律界人士的广泛注意。对于这一纠纷,已经有很多的IT和法律评论,但事情未调查清楚之前,作出任何结论都将是草率的。所以,本文只是作为一个讨论意见,争取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请广大IT法律界人士指教。

  一、本案的性质

  根据现在掌握的材料,”上海东方”与”山东东方”之间的纠纷集中在三个焦点问题上: 谁拥有”东方网”这一网名;山东东方的域名(eastdays.com)是否侵犯了上海东方网的域名(eastday.com);山东东方网是否侵犯了上海东方的内容著作权。

  从以上三个焦点问题出发,本案实际上可以界定为:名称权纠纷、域名纠纷和著作权纠纷。

  二、关于名称权纠纷

  目前国内出现了两个”东方网”,即2000年5月28日开通的”上海东方网”和其后开通的”山东东方网”。这两个东方网到底哪个是合法的?抑或两个都是合法的?

  对于企业名称,我国并无具体法规可以操作,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有这样的条文:”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其依法应该享有”东方网”这一企业名称。而”山东东方网”的主人济南开发区梦幻多媒体网络技术开发中心显然并不享有此企业名称权。 因此在网名问题上,本人个人认为,上海东方网才是东方网这一名称的合法持有者和使用者,山东东方网再使用这一相同名称明显侵犯他人的企业名称权,同时也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三、关于域名纠纷

  对于域名纠纷,我国目前有两个相关法规予以规范。即国务院信息办1997年6月3日颁布的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但是这两部法规的立法重点在于域名注册管理,对于域名纠纷解决办法则规定很少。

  根据这两部法规: “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冲突,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权益。任何因这类冲突引起的纠纷,由申请人自己负责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当某个三级域名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同,并且注册域名不为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拥有时,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若未提出异议,则域名持有方可以继续使用其域名;若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提出异议,在确认其拥有注册商标权或者企业名称权之日起,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域名服务自动停止,其间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均与各级域名管理单位无关。”

  由这两部法规可以看出,国家域名管理单位对域名纠纷实施的是”不告不理原则”,其停止某一域名服务的条件有以下几方面:

  1、某注册域名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同;

  2、注册商标持有人或企业名称持有人提出异议;

  3、保留服务30日后。

  根据目前掌握的材料,山东东方的域名(eastdays.com)与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并不相同,因此,不会遭到域名管理机关的停止服务。 而且,根据国际上通行的作法,域名相似似乎并不构成侵权,例如:两个著名网站toy.com和toys.com的并存。

  四、著作权纠纷

  网络作品的著作权是目前各界人士讨论的比较多的一个问题。自从八大作家状告世纪互联开始,网络上就多次出现过各种大大小小的著作权纠纷。其实对于网络著作权,法学界人士已经取得了部分共识,即网络作品也应享有著作权,网站内容不容抄袭和篡改。 因此,如果有确切证据能够证明山东东方网曾经在其网站上发布过上海东方网的网站内容,那么山东东方网就侵权无疑。

  但是对于网络内容的侵权案件,其难点在于调查取证工作。作为原告,上海东方网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该侵权事实。这其实并不难,只要请公证部门对两家的网站内容作一公证即可。

  五、由此案件想到的

  1、我国各企事业单位的维权意识较差,致纠纷增多

  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我国各单位的维权意识普遍不足。试想,当初如果上海东方将”东方网”、”eastday”等都作为商标予以注册,在评判此纠纷时法律关系就会简单明确得多;如果上海东方在注册域名时将”eastday”、”eastdays”、”east-day”等相似域名进行保护性注册,也不会有今天的域名纠纷。

  2、我国目前网络法规严重不足

  由于长期在我国存在的”立法者不懂IT,IT人又无权立法”的现象,致使我国IT业法规严重缺乏,在发生网络相关纠纷的时候就会无法可依,这其实是在给法官出难题。法官在没有法规可以参照的情况下就只能根据法律原则来进行裁判,裁判是否公允就很难说。

东方网事件之法律分析 - 张杭 - 2000-09-06 23:08:20

这是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应该是谁决定谁呢。 CNNIC不管,工商也不管, 谁来管, 谁有钱可以先注册一个商标,再一个一个告,白拿一个“东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