瀛海威,陷落资本和法律的缝隙之间(首发赛迪网新闻中心) - 鬼手点IT - 鬼手点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346 次) 时间:2000-09-03 18:35:09 来源:鬼手点 (诸君) 原创-IT

  事情虽小,因名女人而大。
  一周以来,沉寂已久的瀛海威又一次陷落在资本游戏与法律边缘构成的漩涡中,陷落于大小媒体交织的视线中。联系到本周IT业界发生的诸多事情,瀛海威收购战从宏观上看,只不过是沧海间一朵不起眼的浪花,但是因为作为瀛海威FOUDER的张树新与瀛海威之间丝丝屡屡的联系,与另一个女人梁冶平之间的剪不断、理还乱的恩怨情仇,俨然一场滔天巨浪席卷而来。  
  GAME OVER,昨天,结果出来了,获胜者就如预期中一样,自然不是张树新,在这场较量中,她自始自终都处于弱势地位,几乎没有任何翻牌的机会,本来,从根本上说,她的成功与否取决于对手的取舍,这不以她的意志为转移。
  尽管她的媒体见面会一个接一个,几乎所有的媒体报道都或多或少带有倾向与她的色彩,尽管她的对手一直保持沉默,沉默在媒体连续不绝的喧闹、指责和揭底之中,但她还是离她视为至宝的瀛海威越来越远了。
  让女人走开!
本文仅就瀛海威收购战这一事件本身来探讨一下其过程和意义。

瀛海威,在资本游戏中起起落落
  翻开瀛海威的历史,不断的股权调整、资本重组一直延续到今天。
  1996年9月,中国兴发集团投资,将瀛海威托上总股本高达8000万的浪尖。但2年后这一浪尖就吞噬了苦心开创瀛海威一片天的张树新,卷走了瀛海威15名中高层管理人员。
  由于持续亏损后续资金极度匮乏且负债严重,瀛海威继续浮沉于资本游戏的漩涡。1999年8月,中兴发在现有瀛海威通信公司之外,另外成立瀛海威信息技术公司(新瀛海威)。目的在于让瀛海威信息技术公司,成为负责完成上市任务的资本运作主体。1999年底,中兴发与香港机构投资者接触,通过它们私募到不少于5000万美元的资金,继而以数百万港币的低成本在香港的联交所买壳上市,实现了融资计划。经营不善与资本重组一同发力吞噬了瀛海威通信(老瀛海威)总经理于干、夏鸿、陆群等人。
  本周一,波澜骤起!
  瀛海威控股股东中兴发提出,由于瀛海威资不抵债,要由兆比特公司进行零收购,但作为小股东的张树新也以“优先收购权”为由提出了收购,谁先在31日前拿出总款1500万美元中的500万美元,谁就可以买到瀛海威。很显然,中兴发意欲通过此次并购要将张树新完全清除出局。
  相反,在这场生死较量中,中兴发低估了张树新所蕴涵的能量,而漏出了破绽。张树新酬到了500万美元,似乎抓住了这不可多得的一次机会,有望一举重新成为瀛海威的主人。
  28日下午,经过4个小时的讨论,瀛海威股东会议没有取得任何进展。张树新女士的北京天树公司再三提出设立托管帐户,以便打入前期收购资金,但作为瀛海威最大股东的中兴发却以设立账号问题为时尚早回绝了。
  第一场较量中张树新铩羽而归,资本的游戏到此暂告一段落。
  以后几个来来回回,双方交换场地,以新的游戏方式继续双方的角斗!

激战于法律边缘
  其实,从一开始,这场并购就是一场没有规则、在暗箱中操作的游戏。但是双方在并购激情之下,祭起法律大旗以期将“见不得光的”对方放在阳光下爆晒,置对方于死地而后快。
  28日晚,张树新举行新闻发布会,声明她希望整个交易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进行。
  30日晚,张树新再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声明兆比特公司收购瀛海威违反了国家《公司法》、信息产业部有关ISP的有关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31日下午又爆炸了一枚重磅炸弹,多家网站开始转发北京青年报记者胡延平的文章,胡在文中强调,中兴信托无权处置瀛海威股权,其主要理由是,因经济纠纷问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依法查封了中兴信托在瀛海威持有的所有股权,总计500万股,中兴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无权受让其在瀛海威中“并不存在”的权益。如果这一说法成立,中兴信托也仅占瀛海威一小部分股份,无碍瀛海威整个收购战的大局,但无疑会让整个受让行为产生法律上严重的瑕疵。
  31日下午,中兴发方面终于不再保持沉默。中兴发方面在记者见面会上表示,“我卖东西,得按我的条件办”,这再清楚不过地说明,作为瀛海威最大的股东,游戏规则得我来定。但是中兴发方面忽视了你要卖的东西里有别人的份。由于激烈的对峙,整个收购也由“零收购”变成了只出让中兴发和中兴信托股权。
  对于兆比特收购瀛海威所面临政策与法律风险,中兴发方面表示:清楚这个问题,并将正视它,在未来会找到解决的方法。这一回答似乎表明,中兴发寄希望于将来“入世”后,政策法律环境能有所变化,或者以另一种资产重组形式将此问题完全规避掉。既然是出让中兴发和中兴信托股权,那么就很有必要对胡延平所提出的另一个问题——中兴信托是否有权受让其在瀛海威中的权益——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但中兴发方面未作任何解释。
  9月1日下午,张树新的北京天树公司发表律师授权声明,声明称,天树公司的优先受让权是《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及《章程》第七条(五)项所保护的一项权利。此律师声明着重强调了中兴发和中兴信托出让行为的违法性:(1)由于转股在技术上不可行而采用所谓的代持,在中国法律上缺乏任何法律基础,是得不到承认的,并在概念上造成瀛海威究竟是内资、外资、抑或是打着内资旗号的外资,从而根本上旨在规避法律,混淆概念。(2)违反中国的互联网政策,在目前国家明确不允许外资从事ISP行业的情况,采用所谓代持的方式,意在规避这项禁止性规定,从而可能导致瀛海威ISP牌照被吊销,这将从根本上损害瀛海威的业务,从而损害全体股东的利益。(3)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的,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4)擅自转让股份,违反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强制执行令。(5)逃避了工商局转让股权须办理登记转名手续的规定。(6)由作为外资公司的兆比特来替瀛海威偿还其国内债务,从根本上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天树公司声明,天树公司不同意、不支持此种行为,也将不会对此进行任何形式的配合;天树公司将保留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
  目前,天树公司还没有付之司法程序来解决,它将如何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中兴发和中兴信托对此将如何应对,我们将拭目以待。不过,张树新律师声明提出的法律上的质疑对中兴发和中兴信托是否能成功转让股份是致命的,因为综上所述,中兴发和中兴信托的行为并非没有法律上的瑕疵,而且它们仅仅以公司经营运作的一般方式轻描淡写地将法律上的问题一笔带过,但是这些问题中兴发和中兴信托终归要不得不面对。

跨越资本与法律的缝隙
  公司并购关系到各方重大的经济权益,一般来说,有关各方会在台面下,协商制定游戏规则,平衡权益。但这次瀛海威所引发的并购激战,一切分歧都摆到了台面上,并大规模动用媒体舆论的力量,战况如此之激烈超乎人之想象。
  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到目前的阶段,能在主导未来经济发展的IT行业产生这样一个经典的企业并购个案不能不说,对于探索出有中国特色、更规范、更成熟的现代企业制度不无补益。
  就此个案而言,不管怎样,资本意志必须在法律下行使,但如法律有缺失,在执行上存在“灰色地带”,那资本将如何游戏,不能不是我们所面临的尖锐的问题。

(应急之作,不当之处请多批评)

瀛海威,陷落资本和法律的缝隙之间(首发赛迪网新闻中心) - donna - 2000-09-04 14:05:55

鬼手的开篇点名了此文的立场,“名女人”三字见着似曾相识,因为此前的吴士宏也是一名女人也。当然在赛迪网的那片有关吴士宏是“名女人”的话是我说的,但是看看鬼手对此的兴奋和不疲之态,让我想起了读书时给我们开现代文学史的蓝棣之教授(他是从北师大而去清华的),爱情在他的眼里永远是文学作品的主线,或者是最可读的一节,他说,图书馆里的《子夜》只有关于爱情的那部分的已被读者翻黑了。鬼手也坦陈其对名女人的兴趣,以至对她们的事业的评述也由此展开…… (哈哈,无聊灌水,还请鬼手不要……)

Re:瀛海威,陷落资本和法律的缝隙之间(首发赛迪网新闻中心) - 鬼手点你死 - 2000-09-04 16:32:55

黑白颠倒,断章取义,无事生非——鬼手只对漂亮MM有兴趣,名女人嘛,呵呵——请你安静地走开……

Re:瀛海威,陷落资本和法律的缝隙之间(首发赛迪网新闻中心) - donna - 2000-09-04 18:18:51

鬼手你别激动呀,我早说我是断章取义了。再说就对人不对事的意义上讲,我没有说错呀。这也不算断章取义了。对文章来讲,也没有什么黑白颠倒呀。我说你对名女人的兴趣非你说讲的对什么漂亮MM的兴趣,此兴趣非彼兴趣,不过从你的应答上看,弗洛伊德的理论挺有实践意义的。(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