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树新回购瀛海威:你们有欺诈和违法行为 - 网事风云 - 李晨鹏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341 次) 时间:2000-09-01 22:22:47 来源:李晨鹏 (u3w) 原创-IT

http://www.sina.com.cn 2000/09/01 18:29 新浪科技

  针对瀛海威最大股东中兴发集团在八月三十一日所作的通知,今天下午5:00,瀛海威创始人之一的张树新女士所在的北京天树公司发表律师授权声明。声明原文如下:

  权亚律师事务所瞿哲律师授权声明

  I.股东会决议赋予了天树公司优先受让股份的权利

  我们认为,6月23日、7月12日、8月24日及8月28日四次股东会决议尽管相互之间存在许多矛盾及混乱不清之处,但总的一点精神是明确的,即所有股东均同意,股东相互之间有优先受让对方股份的权利,特别是8月24日的股东会上,中兴发和中兴信托重申了“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考虑向天树出让在瀛海威的股权。这种“同等条件”,应当是指实质上的同等,而不是没有任何细微差异的绝对一致。

  II.天树公司的优先受让权是<公司法>及《章程》所保护的一项权利

  天树公司对中兴发和中兴信托拟转让的股权具有优先购买权,这一点是《公司法》和瀛海威《章程》所保护的。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通过,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章程》第七条(五)项规定,股东享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的权利。

  III.中兴信托有欺诈之嫌

  尽管天树公司有诚意购买中兴发和中兴信托的股份,但事实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早在1999年5月就已查封冻结了中兴信托在瀛海威公司全部的股权。中兴信托早已无权处置其股权,而中兴信托在几次股东会上从未向其他股东提及该事项,却在股东会上仍然宣称优先考虑向天树转让其在瀛海威的股份,难避欺诈之嫌。

  IV.天树采取了实际行动,而中兴发和中兴信托却始终回避问题的实质

  天树公司对受让中兴发和中兴信托在瀛海威的股份表示了充分的诚意,并付诸具体行动,分别在8月25日、8月28日、8月30日致函包括中兴发和中兴信托在内的股东,表示愿意接受中兴发和中兴信托在8月24日股东会上提出的条件,特别是在8月30日的申请函中明确表示:“确认同意8月24日股东会纪要中所述的全部条件。”天树公司并且已将500万美元放入托管帐户,请中兴发和中兴信托书面提供银行帐户,以便汇入首期500万美元,但中兴发和中兴信托在8月28日及8月30日的回函中回避问题的本质,始终未指出银行帐户,不提出具体的实施措施,反而辩称天树未接受其条件,完全有违事实。而另一方面,时至今日,我们却未看到兆比特采取了任何实质性行动。

  V.中兴发和中兴信托所谓的转股并由其代持违反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

  中兴发和中兴信托在八月三十一日的通知中声称,由于天树公司没有对8月24日中兴发和中兴信托提出的条件全部承诺,因而将其股份转让给兆比特电讯有限公司,但由中兴发代持;中兴发和中兴信托的人员继续留任瀛海威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这种行为必将产生许多严重的后果:

  (1)由于转股在技术上不可行而采用所谓的代持,在中国法律上缺乏任何法律基础,是得不到承认的,并在概念上造成瀛海威究竟是内资、外资、抑或是打着内资旗号的外资,从而根本上旨在规避法律,混淆概念。

  (2)违反中国的互联网政策,在目前国家明确不允许外资从事ISP行业的情况,采用所谓代持的方式,意在规避这项禁止性规定,从而可能导致瀛海威ISP牌照被吊销,这将从根本上损害瀛海威的业务,从而损害全体股东的利益。

  (3)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的,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4)擅自转让股份,违反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强制执行令。

  (5)逃避了工商局转让股权须办理登记转名手续的规定。

  (6)由作为外资公司的兆比特来替瀛海威偿还其国内债务,从根本上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VI.天树公司作为瀛海威的股东,其根据《公司法》及《章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应予得到保护。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章程》第七条(二)也明确规定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基于股东所享有的了解公司经营的权利和质询权,天树公司现已委托了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对瀛海威公司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零年六月三十日止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要求瀛海威公司管理层出具有关经营情况的报告,特别是请其提供瀛海威信息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与兆比特合资设立北京瀛海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合资合同、章程以及聘请北京瀛海威为顾问、为期二十年的独家合作协议。

  综上所述,天树公司声明如下:

  1.天树不承认中兴信托、中兴发与兆比特之间之谓的股权转让,不承认兆比特为瀛海威之股东,天树公司与所谓的转让无关;

  2.中兴发和中兴信托的行为严重违反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

  3.中兴发与中兴信托这种行为必将严重损害全体股东的利益;

  4.天树公司不同意、不支持此种行为,也将不会对此进行任何形式的配合;

  5.天树公司将保留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