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76 次) 时间:2000-08-29 08:16:33 来源:于国富律师 (于国富) 原创-IT
狠斗“私”字一闪念,网络没有隐私权?
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 于国富
随着互联网络的迅速普及,人们越来越多地享受到了高科技带来的方便。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问题。稍有上网经验你就会发现这样一个恼人的现象。你的电子信箱经常被一些垃圾邮件塞满,许多人不明白对方是如何获得自己的邮件地址的,其实是你的个人数据信息被人通过一些途径获得了。
网络世界无隐私?
人类的隐私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它是伴随着人们对自身的尊严、权利、价值的产生而出现的。人们要求在社会生活中,在人际关系中,尊重、保护隐私权。中国人的传统道德中就有“非礼勿看,非礼勿听”之说,这恐怕就是是人类社会隐私权的雏形。
许多国家的法律中明确提出保护国民的隐私权。如美国有《隐私法》,欧共同体有《隐私条例》。这些都表明,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这已经为世界所公认。
但是在网络社会,随着一切活动渐趋信息化,人们已经很难保有个人隐私。无处不在的计算机系统可以随时记录下人们的一举一动,从而使得窥探他人隐私的方法俯拾皆是。透过信用记录,便可了解一个人的消费形态和信贷状况;借助租赁影视产品,无线电视等服务记录,可了解一个人的消闲口味;从电话等公用事业帐单上,则可大概得知某人休息的习惯。现代科技大大提高了收集、挑选和发送个人情报的便利和效率。电脑收集、挑选和发送个人情报的能力会使你的私生活成为尽人皆知的事情。所以有人称信息社会为“玻璃社会”,甚至有人发出“网络社会无隐私”的感慨。
这种论调实际上是与现代文明相背离的。在现代文明社会,人们在享受科技创新所带来的巨大实惠的同时,决不能以放弃自己的隐私权为代价。
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是人格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东西,如果取消的话,人格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网络是虽然能够极大地改变这个世界,但是无法改变人类的本性,所以在网络上,人们同样需要保护自己的隐私权。
网络隐私保护的现状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特别是电子商务的应用和普及,许多商家看到用户的兴趣和需求倾向,于是,在商业目的的驱使下采取各种技术手段取得上网者的个人信息。这带来的问题是:有的用户的个人信息是在自己不知情或不情愿的情况下被盗取的,无疑侵犯了上网者的隐私权。
消费者普遍对当前的隐私权保护状况表示不满。而商家们普遍存在“信息饥渴症”,通过种种技术手段来窃取网民的个人资料和隐私。
调查显示,在美国即使是最受欢迎的排名前100位的电子商务网站,有35个网站允许第三方公司跟踪记录访问者的信息,另外,有18个网站根本不对消费者公开信息收集原则。
有的用户发现,在使用网景浏览器的“搜索”工具时,浏览器会自动向网景的服务器报告用户资料。
一家德州的UniversalImage公司,控告Yahoo偷偷纪录客户的上网行动,侵犯隐私权,将Yahoo告上法院。
微软公司在其办公软件Word和Excel文件上生成包含用户个人计算机信息的唯一的确认号码,这使其用户不知不觉地被“偷”进了微软的数据库。
Intel公司在其PIII处理器芯片上加上可识别的序列号,使计算机用户的私人信息可能受到不适当的跟踪。
位于纽约的Jupiter通讯公司发布的一份报告表明,由于用户担心网上隐私权受到侵害,将导致潜在的电子商务交易收入降低180亿美元,广告收入则下跌27亿美元。人们最为担心的是信用卡信息泄露和个人信息被售给第三方。
有鉴于此,世界各国都在着手研究对策,对网络隐私权给予有效保护。
克林顿政府已经催促美国公司就如何保护消费者的网上隐私进行自我规范。
美国司法部长在西雅图召集会议,讨论如何对付互联网巨富们的盗窃行径,他们不断采用新方法获得网民的个人数据,用以增加自己在商业竞争天平上的砝码。
新成立的在线隐私权保护联盟的成员承诺将严守他们自己制订的隐私权保护原则。这些广泛的原则包括让人们知道如何处理他们在网上公开的个人信息,并为他们提供撤消个人信息的机会。此外,这些原则还禁止未经父母许可在儿童Web网站上搜集13岁以下儿童的信息。
美国政府本周五将开始在网上冲浪以强制实施第一部有关保护在线隐私权的联邦法规,这一法规将对从不满13岁的上网儿童手里获取私人信息的商人们处以高达上千美金的罚款。这是美国第一个网上隐私保护法规,
德国于1996年制定了多媒体法,其中第二章“数据保护法”即包括了对隐私权的保护。
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中也有“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的条款。
任重道远
不断发生在网络上的侵犯用户隐私权事件,主要是由于网络的固有结构特性和电子商务发展导致的利益驱动这两个方面的原因。
由于互联网的成员的多样和位置的分散,其安全性并不好。因为互联网上的信息传送是通过路由器来传送的,而用户是不可能知道是通过哪些路由进行的,这样有些人或组织就可以通过对某个关键节点的扫描跟踪来窃取用户信息。也就是说从技术层面上截取用户信息的可能性是显然存在的。即任何一个上网者的任何一个网络隐私数据,都有被窥探的可能。
对隐私权的保护等问题的解决目前宜实行法律规范与业界自重相结合的办法。
加强立法,用法律手段保护网民的隐私不受侵犯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网络虽然是一个虚拟社会,但它给我们带来的影响却是实在的。所以,网络也需要法律来规范,目前在立法方面应该重点着手以下工作:
首先,努力实现常规法律的外延扩张,使常规法律适应网络时代的需要,为保护网民的隐私服务。例如,笔者认为有必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增加网络隐私条款,完善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
其次,增加常规法律的技术性,与高科技的网络技术相接轨。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着这样的情况,“立法者不懂技术,技术人员又无权立法”,这就使得现行的一些网络法规与网络实际相脱节,根本没有可操作性可言。法律也就很难见到实效。所以,应该加强立法者与技术人员的相互沟通甚至融合,以便“生产”出更加实用的网络法规。
最后,加强世界各国立法交流,使各国网络隐私保护平衡发展。互联网是无国界的,任何单个国家或政府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都是镜花水月。只有加强世界各国的联系,平衡立法司法制度,才能最终在互联网络上控制网络隐私侵权。
加强商业网站的自律也十分重要,这些站点不但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提示信息,还提供更高级的隐私保护控制方法,如消费者可决定别人怎样使用自己的信息、自己怎样访问这些信息、如何确保数据安全及不被篡改等。
消费者应该提高自己的隐私保障意识,每个消费者都应该意识到自己拥有自由购物、不被跟踪的权利,应该有维护自己个人资料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