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立法先行 - IT与法 - 于国富律师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101 次) 时间:2000-08-20 20:28:59 来源:于国富律师 (于国富) 原创-IT

电子商务,立法先行

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 于国富(首发天极网)

轰轰烈烈的国内网络热潮令人欢欣鼓舞,甚至有些评论家高呼,中国的互联网时代已经到来。于是乎,电子商务、B2B、B2C、网上购物成了人们挂在嘴边的时髦词语;8848、当当书店等国内电子商务网站炙手可热,一些国外网站也不失时机地抢滩大陆市场。人们不禁惊呼。电子商务来了,这么快!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都是有巨大的推进作用。在未来的几年里,电子商务将会大大地改变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同时,我们的法律制度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由于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使我国的立法相对落后,虽然在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对电子商务问题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实践中仍有很多具体问题无法解决。这将是我国在今后立法工作的重点所在。
一、 电子合同问题
电子商务,顾名思义,是通过电子手段(主要是互联网络)进行的商务行为。主要包括网上购物、网络服务、网上消费、信息中介等等,根据交易双方的不同双可以分为B To B和B To C两种模式。
任何商务行为都离不开合同。在常规交易中,我们大多通过签订实物合同的形式来确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一旦出现纠纷,合同成为解决纠纷的重要证据和尺度。但是在电子商务过程中,人们大多不签订实物合同,而是使用电子合同,从而给现行法律和法律工作者提出一些新的课题。
1、 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也就是说,不管合同采用什么载体,只要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即视为符合法律对“书面”的要求,这实际上已赋予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2、 电子合同的成立问题
常规合同常常是在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成立,但是对于电子合同,我们无法要求当事人双方在电子媒介上面签字盖章。目前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引入“电子签名”制度。这种电子签名是由代码和符号组成的,具有唯一性和可识别性。同时,各国建立的电子认证中心起到了对于合同的认证和见证作用。
我国法律目前尚未有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出现,这无疑给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了障碍。
二、 商业信用制度
商业信用问题一直是困扰着国内各商家的一个大问题。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我国企业的商业信用普遍较低,商业风险很大。买方支付货款后拿不到货、卖家发出货物后无人付款的事情经常出现。
电子商务虽然将经济活动搬到了网络平台,在各方面都比传统商务有很大进步,但在商业信用问题上仍然没有根本解决。同时由于电子商务的远程性、无纸化、高技术化等特点,多少给交易双方一种“隔山买牛”的感觉,信用风险更加明显。
目前电子商务在我国刚刚起步,大量的网络公司和网站所人事的业务仅仅是提供信息服务,最多是进行一下网上零售业务。当大量的网络公司开展真正的电子商务交易后,电子商务遇到的商业信用问题会更加明显。
因此,我国立法机关应当加快立法步伐,建立权威的商业信用认证制度和法律法规,为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三、 完善刑事法律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高科技的电子商务犯罪也会越来越多。而且,这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会越来越严重。黑客们不仅可以通过高科技手段窃取他人银行密码、干扰正常的交易活动、仿造交易信息甚至挪用大笔交易资金,其后果会不堪设想。
我国九七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于计算机犯罪有所涉及,在第285条和第286条分别设置了两个罪名,即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现在看来,设置这两个罪名是远远不够的。
根据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我国必须加紧完善刑事法律,否则,将会出现这种情况。某黑客对电子商务交易进行了严重破坏,但是其行为在刑法中又无明文规定,那么这位黑客将会合法地逍遥法外。这是我们所不愿看到的,也是对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明显不利的。

电子商务,立法先行 - 小刀马 - 2000-08-21 09:20:02

如果本身没有起到一定的范围立法是很难实现的,何况在我们国家本来就是 立法滞后的呀,关键看有没有形成气候,如果一切按部就班的话,事情就很难实现的了。

刀马兄说的有道理 - 于国富 - 2000-08-23 20:50:36

刀马兄说的有道理,我国存在着严重的立法滞后问题,在IT法律方面这一点更加明显。 搞立法的不懂IT,懂IT的又无权立法。这是问题的核心所在。 不知刀马兄是否同意小弟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