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著作权侵权案庭审实录 - IT与法 - 于国富律师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159 次) 时间:2002-01-31 18:22:23 来源:于国富律师 (于国富) 原创-IT

作者: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 于国富律师 [email protected]

  就在新浪网和搜狐网为著作权纠纷争得不可开交之际,2002年1月31日上午,沈阳诉搜狐著作权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为了避免有炒作之嫌,原告事先并没有把这次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公诸于众。因此,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三楼十三法庭里,除了原告、被告和法官、书记员以外,并没有任何媒体的朋友们到场。

一、 庭审过程

  2002年1月24日签发的传票上面明确地写着:应到时间 2002年1月31日9时0分。
  作为原告沈阳先生的委托代理人,笔者于9时0分准时开到审判庭。但是,搜狐方面还没有到,据说是“堵车了”。
  笔者和法官在审判庭里耐心地等待搜狐方面的到来。直到上午9:30分,搜狐方面才走进法庭,审判得以正式开始。
  法官:“双方早已领到传票,对于路上堵车,你们自己应当预见并事先采取一定的措施。对方当事人一直在等你,希望以后不再发生此类过失。”
  法官:“原告再明确一下你们的诉讼请求”。
  笔者:“我方的诉讼请求有四项:
1、 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 被告承担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
3、 被告赔偿原告因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4、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官:“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何态度?”
  搜狐:“对方给我们发出律师函后,我们就删除了那篇文章,但具体时间我不能确定。”
  笔者:“我们律师函的发出时间是2001年9月4日,但被告网站删除文章的日期我们不知道。”
  法官:“对于原告的第2、3、4项诉讼请求,被告的态度?”
  搜狐:“我们虽然愿意赔偿原告的部分损失,但是,我们认为我们没有过错,所以,对于赔礼道歉这一项,我们不能接受。”
  法官:“对于原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明确一下态度?”
  搜狐:“我们可以考虑其中一部分。”
  法官:“由于这个案子并不复杂,事实也比较清楚,你们双方看看有没有调解的可能性?”
  笔者:“我们一直寻求这个纠纷的和解,所以,我们愿意调解。我们的诉讼请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作出了让步。”
  搜狐:“对于赔偿损失,我们可以考虑。但是,我们不同意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那么,向原告进行书面致歉呢?”
搜狐:“不能接受。我们可以考虑作一个‘更正说明’,把这个情况说明一下,但不能书面道歉。”
  法官:“原告,对被告的态度,你们是什么意见?”
  笔者:“我们认为,我们的诉讼请求已经非常克制,即使被告完全按照诉讼请求来赔偿,我们还有大量的损失无法弥补。同时,对于赔礼道歉这一项,我们仍然予以坚持。一方面,这是法律的规定,被告必须履行这项法律义务。另一方面,被告所说的‘更正说明’并非道歉性质,没有法律根据,原告不能接受。”
  法官:“既然双方调解不成,现在休庭。下次开庭时间定在2002年2月26日,当庭通知,不再另外发传票。双方要准时到庭。”

二、 质问搜狐

  说实话,虽然笔者从2001年9月份就与搜狐展开了接触,对其态度有所见识,但搜狐当庭的表现还是让笔者感到吃惊。在此,笔者质问搜狐:
1、 为何漠视法庭纪律
  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开庭传票上面,明确地写着开庭时间:2002年1月31日9时0分。并且在“注意事项”栏中,明确规定:“被传唤人必须准时到达应到处所。”
  然而,搜狐方面却比开庭时间晚了半个小时。笔者想问一下,到底是哪里堵车,耽误了您的开庭时间。笔者离法庭有十余公里的路程都可以准时到达,搜狐办公地点在建国门,比笔者近得多,为何反倒晚了半个小时?
  我们不愿意对搜狐的动机作过多的评价,但有一点是确定的,搜狐方面违反了“准时到达”的法庭纪律!
2、 到底侵权没有

  从一开始,搜狐方面就闪烁其词,闭口不谈侵权之事。在今天进行的庭审过程中,搜狐虽然同意赔偿部分原告损失,但仍然没有明确承认其有侵权行为。笔者倒想问一下,如果没有侵权,贵公司为何同意赔偿损失?如果确实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何必讳疾忌医呢?
  看来,只有拿到法院的判决书,搜狐才能低下那“高贵”的头!
3、 为何拒绝道歉

  在开庭过程中,双方未能达成调解意向的最关键问题是:搜狐方面是否应当向原告赔偿道歉。在这里,笔者想请搜狐方面看一下著作权法的条文。著作权中明确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搜狐方面不仅拒绝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而且连法官在调解时提出的非公开的“书面致歉”都未能接受。笔者想知道,既然自己犯了错误,说声“对不起”怎么就这么难?
  在搜狐网站的专题页面,我们都看到了张朝阳先生的声明:“我们在此重申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坚决反对任何形式和目的的抄袭行为,同时,我们更勇于担当开路先锋,承担起社会公德心、社会公信力所要求的一系列责任……”
  在法庭上,想起张朝阳先生的这个声明,笔者不禁哑然失笑。

背景材料:

  2001年7月,著名网友sz1961sy发现,其在《三联生活周刊》上发表的《你知道我在Q你吗?》一文被搜狐转载。但事先,搜狐方面并没有征得作者的许可,在转载后的法定期间内,也没有给作者转载稿酬。在此情况下,沈阳委托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于国富律师与搜狐交涉。
  2001年七月二十七日,律师向北京市公证处递交了公证申请。
  2001年8月15日,北京市公证处作出(2001)京证经字第06255号公证书。
  2001年9月4日,于国富律师向搜狐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
  经多次协商,均告无效……
  2001年11月12日,于国富律师代理沈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正式起诉搜狐在线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2002年1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召集预备庭,被告没有到场。
  2002年1月31日,本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三楼第十三法庭开庭,双方到庭参加诉讼。由于双方仍存在分歧,调解未果,法庭宣布2月26日再次开庭审理。

文章评论:搜狐著作权侵权案庭审实录 - 倪之 - 2002-02-01 13:41:16

2月5日搜狐就要公布财务报表了,天大的事情也要捱过这几天再说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