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112 次) 时间:2002-01-30 17:54:11 来源:于国富律师 (于国富) 原创-IT
于国富 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 律师
[千龙专稿]
近来,引起人们广泛关注的新浪搜狐版权大战有即将“升级”的迹象。在新浪为此专门制作的专题上,笔者看到另一家著名网站也已经起诉搜狐,要求承担侵犯版权的责任。搜狐会不会以牙还牙,除了自己起诉新浪以外,再鼓动几个兄弟齐“上阵”呢,笔者不得而知。
至此,可以肯定的是,原来单纯的“新浪声讨搜狐侵权”已经演变为新浪、搜狐两大阵营的互诉侵权。随着案件的迅速发展,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也越来越多,笔者试图对相关法律关系进行深层次的分析,以方便大家分析事件的是非曲直。
一、 正本清源,谁享版权
常识告诉我们,如果指控别人偷了我们的东西,我们首先要证明,我们曾经有那件东西。也就是说,我们拥有被偷去的那件东西的所有权。同样的,如果我们指控别人侵犯了我们的著作权,我们也要先证明:我们拥有那件作品的著作权。
在新浪、搜狐乃至后来加入的和讯著作权纠纷案中,我们首先要明确的也是这个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创作作品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是作品的作者,享有作品的著作权。而且,一件作品要想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
首先,我们要肯定一点,无论新浪、搜狐还是和讯,其自己员工在工作时间为完成任务而给本网站创作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网站是享有著作权的。
但是,在案件双方的“论战”中,笔者发现,双方所争议的版权标的远不只上述作品。拿搜狐专题上公布的几份证据来看,大部分都是由他人投稿或者转载(翻译)自其他的媒体。据新浪方面的报道,和讯主张著作权的作品也大都是转载自《财经时报》、《证券市场周刊》等其他媒体。
笔者认为,这些转载而来的作品,并非原告网站的原创,其起诉对方侵犯著作权恐怕没有法律根据。即使被告网站未经许可而使用了这些文章,有权利提起诉讼的也只是那些原创媒体。当然,如果这些媒体刊载的作品也是来自于投稿的话,就连这些原发媒体也无权提起诉讼,该项权利应当由文章的原始作者享有。
另外,国内网站有一种通行的作法,他们常常把国外媒体的原创文章翻译成中文,作为自己的原创文章进行刊登。这种作法也是欠妥当的。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搜狐提供的“证据二”、“证据六”中,我们明显看到了翻译的痕迹,这是很危险的。一旦国外媒体觉察此事,在双方激战正酣之时突然发难,要求搜狐们承担侵权责任,可以想见搜狐们的尴尬境况。
在双方争议的短信图片方面,版权归属问题更加复杂。据搜狐的说法,其图片来源包括网站自创和网友上载等几种情况。那么,对于网友上传的图片,即使新浪擅自使用了,搜狐也没有权利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反之亦然。
另外,对于短信图片是否享有著作权,双方似乎也有争论。笔者认为,只要短信图片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条件,其作者就可以享有著作权。举个例子,对于新浪和搜狐争议的“为人民服务”来说,该图片的文字内容是广为传颂的一句名言,显然双方都不可能禁止对方使用这句话。但是,对于这个图片是否能够产生著作权,关键要看它是否具有独创性。如果创作人员只是在专门的软件中用一种通用的字体对这句通用的名言进行了修饰,那么,这个图片就不应当享有著作权。
由于笔者对于制作短信图片是外行,所以只能笼统地这样评价。
另外,对于双方委托他人加工制作的短信图片,情况恐怕就更加复杂。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著作权归受托方。也就是说,如果新浪搜狐任何一方的图片是委托他人加工的,他们就要拿出相关的约定,否则是不能主张该图片的著作权的。
二、 何谓侵权
在探讨清楚版权归属问题后,下一个问题就是:什么行为才算是侵权,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笼统地说,未经他人许可,擅自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就是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严重的侵犯著作权行为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侵权行为的认定过程中,由于版权法律关系的复杂性,还有可能涉及“合理使用”等排除侵权性的法律问题。
例如,著作权法规定: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与此相对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
根据上面的规定,如果存在上述情况的话,即使未经过对方网站的许可,而使用了其登载的来稿,只需要向作者承担付酬责任即可。如果网站违反了付酬义务,作者有权起诉该网站,而作品的首发网站则无权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
当然,认定一个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还有其他非常复杂的因素,在此就不一一赘述了。
三、 火山口的战役
不久以前,当笔者代理彼阳(孙光海)起诉新浪网侵犯著作权时,网友沈阳就写了一篇评论文章――《冰山下的彼阳一大群》。相信大家不少人曾经读过这篇文章。
确实,在那次诉讼之后,作者群的版权意识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不时有作者控告网站侵犯著作权的事件发生。在千龙新闻网的“反盗稿沙龙”里,各界网友纷纷寻求法律支持,要向网站讨一个“说法”。
今天,在新浪、搜狐两大集团交战正酣之时,笔者也想提醒双方一下,大家已经站在了火山口上!
参考上面我们提到的那些法律规定,大家可以看得出来,网站在转载他人文章的时候,是要向文章的作者支付稿酬的。但是,据笔者所知,真正按照法律规定,向被转载文章的作者支付稿酬的网站少之又少。而这次,两大网站除了在短信图片的归属上“较真”以外,还拿出了新闻内容进行较量,要求对方支付费用。
在双方的讨论区内,已经开始有网友质问:“你们转载我们的文章为什么不付给我们报酬,既然你们都那么重视版权问题!”
可以想见,如果双方真的要在内容版权上争吵下去的话,文章的真正作者们也会坐不住,加入到双方的混战之中去。一场可怕的全民运动,简直让人不敢想象!
另外,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信息产业部2000年颁布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不得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来源的新闻”,只能转载其他媒体的新闻报道。
而新浪、搜狐两大集团在交战过程中,各自使用了一些自行采写的报道,以图加强自己的说服力。但是,一旦这些违规作法受到有关方面的注意,双方都有可能受到一定的处罚,这是得不偿失的。
写到这里,又想起了搜狐的一份证据,那就是其自行采写的(线索来源于国外网站)“塔力班”网站被黑的那篇文章。既然这篇东西是一个违规产物,拿来主张权利时,似乎底气就不能太足。
(作者为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
年轻的网络的新贵,或许都没有签过资源购买合同 - 吹水佬 - 2002-01-31 02:23:03
律师,就是律师,一针见血,说到要点上了。。。。 根本,就是两个有名的小仔,在13亿人面前,闹哭,争宠 哪象人家,网易的小混混那样实务,将自己公司的业务分离,并南下沉迷于开发可以骗钱的项目,中饱私囊。 这个时候,我倒想听听律师,怎么分析这个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