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新浪搜狐有关的几起网络官司 - IT与法 - 于国富律师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37 次) 时间:2002-01-30 17:51:48 来源:于国富律师 (于国富) 原创-IT

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 于国富律师
首发新浪网

  几天来,新浪网和搜狐网这两大中文网站受到了各界的高度关注。由于网络著作权问题,新浪网把搜狐告到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两家网站之间的宣传战争也打得轰轰烈烈。

  作为一名专业的法律人士,笔者与上述两大网站都有过接触。其中的一些感受,写出来与广大网友共享:

  一、彼阳与新浪网的著作权纠纷

  2000年8月23日,时任天极网新闻中心编辑的孙光海(笔名“彼阳”)与笔者取得联系。他的文章《263侵权案:三方现身计说法》被新浪网给转载了,事先他并没有得到任何通知,转载页面上也没有署其名字,只有一个“来稿”字样。

  孙光海不明白,自己的文章怎么会成为“来稿”?他把两篇文章的链接给我发了过来。

  “天极网:http://www.yesky.com/33554432/36700160/41436.htm

  新浪网:http://edu.sina.com.cn/job/2000-07-25/8674.shtml”

  看得出来,彼阳这次是当真的,他问我这种情况可不可以起诉。我立即回答,可以起诉。

  这以后的日子里,彼阳在我的指导下开始了前期的准备工作,先是从天极网取得了一个“彼阳即孙光海”的证明,然后,我为他把侵权页面做了证据保全。北京市公证处的公证员王卫把侵权页面和原发页面都打印了下来,这样,我们又取得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证据——公证书。

  这份公证书可以证明两个事实:

  第一,彼阳(也就是孙光海)就是这篇文章的作者,因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人是作者”而天极网上的该篇文章就署了“彼阳”的名字。

  第二,侵权事实已经被公证书原原本本地打印了下来,以免对方删除网页后概不认帐。

  2000年10月24日,chinabyte以《一作者将以个人名义告新浪侵权》为题发了一条消息。业界对此表示观注,但也有很大一部分人认为这事根本闹不大,一篇小小的文章,根本犯不着用那么大的力气去讨说法。

  很快,新浪方面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侵权页面立刻被删除,内容总监陈彤先生给彼阳打来电话,希望将此事调查清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但由于双方在细节上没有达成一致,当时并没有达成和解。

  10月25日,作为彼阳的代理律师,我发表了律师声明,“希望以新浪为代表的“第四媒体”尊重网络著作权,尊重作者的劳动成果,使我国互联网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十六日下午,新浪方面派其生活文教频道主管梅景松、媒体拓展部经理闻进两位女士来到嘉安律师事务所,与笔者进行“谈判”。

  在印象中,梅景松是一位身材高挑的女孩,而闻进则身材稍矮,不过两个人是一样的好口才。如果不是作了网络的话,两位小姐倒是当律师的好材料。

  记得当时彼阳好象因为要参加一个记者招待会而没有到场,作为代理人,我与两位小姐进行了谈判。我方从一开始便主动提出愿意和解,同时提出了我们的和解意见:停止侵权、陪礼道歉、赔偿损失。

  作为代理人,笔者必须维护委托人的利益,由于新浪方面在和解协议的某些问题上与我们有分歧,而委托人彼阳又不在现场,第一次当面谈判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27日上午10点58分,海淀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至此,这桩著作权纠纷正式走向诉讼程序。

  以下是该案民事诉状的文本:

  民事起诉状

  原告:孙光海,笔名彼阳,男,****年**月*日出生,住*********号。(为了保护委托人隐私,此处隐去部分内容)。

  被告: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甲1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东

  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甲1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东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

  2、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50元。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00年3月写成《263侵权案:三方现身讨说法》一文,在天极网上发表。后该文被被告运营的新浪网转载,其转载行为未经原告许可,并且未署原告笔名,仅有”来稿”字样。原告至今未收到原告转裁文章应付的稿酬。

  被告的非法转载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使原告的署名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得到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孙光海

  2000年10月19日

  正式立案后的几天是平静的,我们等待着法院的开庭通知。

  11月2日晚上11点左右,我正准备休息,这时手机突然响了。电话那头是新浪的内容总监陈彤先生,他非常诚恳地说:“不好意思,打扰您的休息。我们新浪高层刚刚知道此事,对此非常重视,希望能够再谈一次。”

  由于我方一开始就同意和解,这次当然也不例外,我们痛快地答应了,并约定第二天的下午在我的律师事务所里谈。

  3日下午4:30,新浪方面如约而至,和上次的娘子军不同,这次来的都是男同胞,汪延、陈彤和新浪的法务总监谢国民。

  汪延个子很高,大概有一米八几的样子,头发较短,穿一件休闲外套。当时他是新浪网的中国区总经理。

  因为还有别的安排,让几位客人就座后笔者就开门见山地直接切入正题——“目前我们的纠纷,你们是什么态度?”

  汪延很诚恳:“这件事情责任完全在我们方面,由于我们管理上的失误,导致了今天的事情,我们已经认识到了我们的错误。我们向彼阳先生保证,以后再不会出现类似事件。另外,我们已经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理。希望彼阳先生和您能对我们的态度表示满意。同时,我们同意接受彼阳先生提出的和解意见,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我当然对这个结果表示满意,但同时,我也表示了自己的疑问,新浪能否履行自己的承诺?

  11月7日,新浪法务总监谢国民先生来到笔者的律师事务所,正式签署了《和解协议》并当即支付了赔偿金。11月16日,新浪网在其文化教育频道的首页上正式刊登了《新浪网“彼阳”一案的致歉声明》,正式向彼阳先生公开赔礼道歉。该声明全文如下:

  新浪网“彼阳”一案的致歉声明

  edu.sina.com.cn 2000/11/16 12:18 新浪文教

  今年3月,孙光海先生在天极网上发表了署名为“彼阳”的文章《263侵权案:三方现身讨说法》。

  后来,这篇文章被另外一家网站在未标明作者与出处的情况下转载。7月25日,新浪文教频道的一位编辑擅自违反新浪网有关文章转载的管理规定,从这家没有与新浪网建立正式合作关系的网站转载了该文并署名为“来稿”,文章使用在新浪网文教频道的专题中。

  10月24日,新浪网得知孙光海先生对此事的不满,立刻撤下了相关页面上的文章。并在当晚与孙光海先生取得联系,并诚肯致歉。

  随后,新浪网总经理汪延、新浪网律师、新浪网内容主管、新浪网文教频道主管先后和孙光海先生的代理人于国富律师就问题的解决进行了一系列诚恳的磋商,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新浪网在此向版权遭受侵害的孙光海先生致以郑重的歉意;新浪网在此向积极维护网络版权事业的于国富律师表示敬意。

  新浪网一贯注重传统媒体作品版权和网络作品版权的尊重和保护,并就文章的转载使用制订了严格的管理规定,但上述事件的出现暴露了我们管理中的一些严重疏漏。为此,新浪网已经采取了多重措施,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出现。同时,新浪网在此呼吁各传统媒体、互联网站、作者、网友与新浪网有关方面一起,参加对新浪网遵守版权的监督,并踊跃反映情况,共同为维护网络版权作出贡献。

  新浪网

  2000年11月16日

  11月17日,我方正式向海淀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海淀法院裁定准许,在业界引起关注的“彼阳诉新浪侵权”案终于以和解的方式圆满解决。

  另外,事后笔者才知道,该事件的出现是因为新浪的一位新员工,对版权问题认识不够,上错了内容所致。由于这个事件的发生,新浪方面辞退了这位员工,他的上级主管也被降了职。

  二、与搜狐的版权之争

  2001年7月,笔者接到著名网友sz1961sy(沈阳)的投诉:其在《三联生活周刊》上发表的《你知道我在“Q”你吗?》被搜狐网站非法转载,侵犯了其本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立刻上网进行了调查:

  涉案文章的链接为:http://health.sohu.com/20010418/file0000,591,100027.html

  为谨慎起见,笔者向沈阳要了当期的《三联生活周刊》,发现该文章确实首发在上面。

  至此,事实基本调查清楚了。笔者于9月4日向搜狐网方面发出了《律师函》,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事后,搜狐法律顾问孙先生打通了笔者的手机,询问案件情况。

  在后来的整个协商过程中,笔者先后发了数份传真,对我方的法律要求进行了明确和解释。但仍然没有能够得到来自搜狐方面的满意答复。最后,在笔者的多次质询下,孙先生通过手机向笔者表示:“问题还是通过法院来解决吧”。

  我方并不是害怕与搜狐打官司,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双方是民法上的平等主体。2001年11月12日,作为沈阳先生的代理人,笔者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正式起诉了搜狐公司。

  2001年12月3日,搜狐方面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令人气愤的是,它竟然完全否认自己的侵权行为,要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即原告,笔者加)的全部诉讼请求”。

  2002年1月22日,按照法官的通知,上午九点要进行一个交换证据的“预备庭”。笔者准时到达法庭,但被法官告知:“搜狐没有来,咱们定的时间与另外的法院冲突了,他们忙不过来。预备庭就不能开了。”

  就这样,时间过去了四个月,笔者还没有机会与搜狐方面的人见上一面。真是遗憾!

  谈起搜狐,笔者手里还有另外一个案子,是从“半路”接手。广东省的一位作者,好几篇文章都被搜狐“转载”了去,但没有得到任何的报酬,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搜狐爱特信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案子先是在广东立案,后来又被移送到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这位原告也就多次往返于北京和广东之间,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搜狐对案件的事实并没有否认,只是“巧妙”地来了一个金蝉脱壳。在答辩中,搜狐称自己不是“搜狐爱特信”,而是“搜狐在线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是,这位理直气壮的作者打了一个败仗。

  然而,搜狐自己恐怕也解释不清楚,搜狐爱特信与搜狐网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笔者手头有好几份搜狐与其他媒体签订的《合作协议》,其中开门见山地声明“乙方(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拥有著名的中文门户网站搜狐网站,是国内互联网业的先驱。”

  最后,这位作者找到笔者,一定要追究搜狐方面的法律责任。

  三、网络需要法律

  曾几何时,网络上的抄袭之风盛行,甚至有人把互联网称为“互抄网”。

  这种网络自由主义曾经有非常雄厚的群众基础。但是,事实证明,网络也是现实社会的一部分,不可能被排除在法律管辖之外。

  尤其是在知识产权方面,由于互联网的特性,复制一个作品变成了非常容易的事情。这给作品的传播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应当承认,互联网对于信息社会的信息传播和检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网络技术是一把双刃剑,由于互联网抄袭之风的盛行。作者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势必降低作者创作热情,使其“产量”下降。这种趋势也是不利于社会文明的发展的。

  因此,网络也要法律约束、杜绝抄袭之风已经成为业界的共识。规范网络内容经营行为,保护网络知识产权,这将是未来网络发展的必由之路。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从作者群体起诉网站,到网站自己也站出来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这确实是一个值得赞赏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