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与搜狐的是与非 - IT与法 - 于国富律师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130 次) 时间:2002-01-25 17:08:51 来源:于国富律师 (于国富) 原创-IT

首发千龙科技   于国富 律师 [email protected]
 
  互联网上的著作权官司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物,早在数年前的作家状告世纪互联案就已经撕开了冰山一角。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这种官司也就越来越多,并且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线。几个月以前,如果有谁起诉了哪家网站侵权,各媒体都会争相报道,然而,现在媒体已经不再追捧此类“新闻”了。一方面,这类官司实在太多了;另一方面,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了司法解释,对于此类案件已经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说白了,这种事情已经没有什么可“炒”的了。

  1月24日,一起由网络界自“炒”的新闻又引起了人们的注意。新浪网召开新闻发布会,“声讨”搜狐的”大规模剽窃抄袭”行为。同时,新浪网上还专门制作了一个名为“新浪状告搜狐侵权”的专题页面,大张棋鼓地进行“讨伐”。

  搜狐似乎也不示弱,很快就发表了声明,对新浪的观点进行了反击,并称“保留诉讼权利”。搜狐的灵魂—-张朝阳先生也发表了个人声明,认为新浪方面的作法是“纯属恶意炒做,是有其自身目的的”。

  在两家吵得最凶的时候,作为一名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律工作的律师,笔者认为有必要对部分事实和法律作出一定的解释,以便广大网友或者读者正确认识此案件。

一、立案的意义

  新浪网向公众声明:新浪网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诉称搜狐有大规模剽窃和抄袭行为。在起诉书上,新浪对搜狐提出了4项要求:首先是停止侵权行为;其次,赔款30万元;第三,在首页上公开致歉;第四,承担诉讼费用。

  目前法院已经正式受理此案。

  应当明确的是,新浪网首先发难,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诉讼,并不代表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裁判。案件只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程序性规定就可以被人民法院受理。

  这些程序性的规定包括: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大家可以看出,在立案时,人民法院并不对案件事实情况作出任何判定。因此,仅从案件被“受理”一点来看,并不能判断双方的谁是谁非。

  二、回答搜狐的提问

  在搜狐的声明中,除了抱怨新浪此举“纯属炒作”以外,还向新浪提出了一个问题:何为”大规模剽窃抄袭”?

  笔者认为,既然搜狐已经提出了这个问题,我们就有必要作一下简要的分析:

  从著作权法角度来看,一般来说,创作作品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是作品的作者,享有其著作权。如果他人未经作者的许可,擅自把作品拿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发表或者公开,就是抄袭行为。进一步说,如果把他人的作品进行一些毫无创造性的简单模仿,也应当算是抄袭行为。

  就本案而言,既然新浪以原告的身份出现,肯定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著作权。也就是说,新浪自己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

  而本案涉及的作品主要包括:短信图片、财经报道、体育报道等。笔者准备分别予以说明:

  1、对于短信图片。

  按照新浪发布会的观点,所有的短信图片都是由新浪的专业创作人员创作的。如果这是事实,那么,这些短信图片的作者应当是新浪公司(实际上是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和四通利方信息技术公司)。而搜狐如果对这些图片进行了抄袭,当然要承担法律责任。

  而据搜狐方面的说法,搜狐网上的短信图片的来源有两个:自己创作和网友DIY。

  常识告诉我们,两家网站出现的完全相同的两副图片,不大可能是单独出自各方之手。既然如此,肯定是一方抄袭了另一方。

  尤其是搜狐图片的另一重要来源:网友DIY。搜狐对于这些“DIY”图片的合法性其实并没有把握。他们并不能排除某些图片来自新浪网的可能性。

  如果这一可能性成为事实,“网友必须保证参赛作品的原创性”并不能排除搜狐刊载这一抄袭作品的非法性。

  2、对于财经频道、体育频道。

  新浪起诉的另外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搜狐工商财经栏目对新浪网采集的某些信息也曾进行原封不动的抄袭……。搜狐体育栏目也同样肆无忌惮地抄袭新浪相应栏目的页面信息。”

  对于这一部分,笔者认为,较之短信图片部分的法律关系复杂。我们注意到新浪方面的用词–“采集”。

  据笔者的理解,采集的信息应当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新浪方面综合各家媒体对某一事件的报道,编辑整理出新的一篇东西。那么,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新浪享有这一编辑作品的著作权。搜狐如果未经许可采用了这一文章,就属于侵犯新浪著作权。

  另一方面,新浪网的经营模式大家可能已经非常熟悉。他们按照事先签定的转载协议,把其他媒体上的作品搬到自己的页面上,向公众发布。对于这些作品,由于其著作权并不在新浪,所以笔者认为搜狐的“抄袭”并不构成对新浪著作权的侵犯。

  搜狐很有可能也与这些媒体签订过转载协议,而“合法”使用了这些作品。即使搜狐对这些作品的使用并没有合法的约定,主张权利的也不应当是新浪。

  三、案件之外的思考

  正如我们前面所说,由于现在网络著作权纠纷已经非常普遍,所以媒体对其关注程度已经下降了许多。然而,新浪却利用此次机会,大张旗鼓地作文章。不容否认,新浪确有炒作的嫌疑存在。

  作为一名执业律师,笔者也曾经多次与新浪、搜狐、网易打交道。而且,目前手里还有两个诉搜狐侵权的案子。在昨天与搜狐的“预备庭”中,搜狐方面因故缺席,用法官的话说:“他们现在根本忙不过来”。

  笔者无意对新浪方面的“炒作”发表意见。必竟新浪是媒体,而媒体对于新闻的敏感是必不可少的。

  笔者想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如果一个企业,尤其是以“知识经济”自居的网络门户企业,整日里被淹没在“知识诉讼”中,他的经营安全性何在?

  笔者在此呼吁,新经济的领军人们,一定要注意知识产权问题!

  不仅仅是提醒搜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