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暗访:在掌声与尴尬之间 - 传媒乱弹 - 刘磊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228 次) 时间:2002-01-25 12:38:09 来源:刘磊 (传媒大亨) 原创-非IT

记者暗访:在掌声与尴尬之间

刘磊

记者暗访,眼下已成为许多记者驾轻就熟的采访手法之一。作为获取独家新闻的有效手段,暗访调查也被许多媒体当作“招牌菜”频频祭出。象去年中央电视台记者暗访“南京冠生园”月饼用陈馅的报道,播出后立刻成为广受关注的舆论焦点,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记者暗访更多的关注和思考。

其实,暗访并非当代记者之新发明。考察记者暗访的历史,我们可以发现,暗访作为一种采访手段,是新闻史上激烈的报业竞争所催生的。

“记者暗访”的历史考察

前辈“名记”徐铸成在晚年的回忆录曾经说,他20年代末进入《大公报》不久,报社总经理兼副总编辑胡政之给他讲过一个故事,是说日本《朝日新闻》和《每日新闻》竞争激烈。在明治年间,有一位维新元老病重。为报道他逝世的消息,《每日》的记者日夜守候在首相家的客厅里。而《朝日》的记者却买通了下女,钻进首相寝室地板下的储藏室,凝神听着上面的动静。最后他听到有人说:“去请长老来吧”,他知道病人已逝,立即跑出去,抢先报道了这一消息。《朝日》为此出了号外,轰动一时。

让徐铸成牢记终身的这则故事,就是一个“古老”的记者暗访的“案例”。在中国早年的新闻界,通过暗访获得新闻也很常见。著名报人邵飘萍就经常雇佣侍从倚门窃听,以获得内幕消息。他自己的一次暗访还成为许多新闻史著述津津乐道的经典案例:1922年,北洋政府内阁讨论“金佛郎”案,严禁记者旁听。邵飘萍不甘心,就守候在会场门侧,当法国公使进入会场时,他即尾随而入,门卫以为他是公使随从未加阻拦。第二天,内阁关于 “金佛郎”的讨论即见诸邵飘萍主办的《京报》。

在西方新闻史上,类似的记者暗访案例也是屡见不鲜。但在我国建国后,由于种种原因,记者暗访销声匿迹了,直到改革开放后,随着新闻改革的深入,记者暗访作为采访手段才“重现江湖”,并且随着新闻竞争的升级而被越来越普遍地使用。

掌声背后的尴尬

记者暗访使习惯了千篇一律“八股”新闻的广大受众看到了更加精彩的新闻,了解到了更真实的内幕。特别是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为代表的电视媒体的加入,更使暗访在舆论监督中发挥了前所未有的威力,也使中国的传媒赢得了更多的尊敬和掌声。

但在掌声背后,记者暗访却开始陷入法律上尴尬,这种尴尬因为去年发生在福建的一起诉讼案而更加引人注目。

福建《海峡都市报》因以记者暗访的形式报道泉州某酒店存在“色情服务”而被该酒店告上法庭。2000年11月,法院一审判决该报败诉。官司源于1999年11月25日该报的一篇报道,披露了记者暗访泉州某酒店的经历。酒店认为此报道将其“描写成一个与公安机关串通一气,靠色情服务招揽生意的酒店”,严重侵害了酒店名誉,遂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报社“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报道中“引用电话中一位不知真实姓名和身份的‘小姐’的话,对原告酒店的服务质量和存在问题进行报道,该报道对听来的消息未经核实,违反了新闻真实性原则”,从而判报纸败诉。庭审时,海峡都市报记者将他暗访时作的录音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但法庭不予采信——因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未获得对方同意情况下获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这是中国第一起(起码是媒体公开报道的第一起)记者暗访引发的诉讼案件,并且以媒体败诉而告终。这给传媒业一个警示:到底应该怎样看待记者暗访?记者应该如何进行暗访?

记者暗访应避过法律的雷区

在西方,“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的概念在20年代被提出,如今已被国际公认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知情权作为人类文明进步的成果,其内涵包括公民有权知道他应当知道的事情,国家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护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这种权利。基于这样的理论,政府机关和公众服务机构的信息开放已经受到了法律的保护,这使新闻记者在通常情况下已经不需要运用“暗访”的手段来获取信息。所以,在目前的西方新闻界,暗访作为一种采访手段,已经不被鼓励,除非在调查犯罪行为时,仍然可以较多地运用暗访。

但在我国,没有相关的信息公开法,加上许多政府机关和公众服务机构“衙门”气未脱,使信息开放得不到保证,这使记者暗访在中国不仅在调查犯罪行为时较多地使用,而且在更广泛的场合也常常需要使用暗访这一“非常”手段。但即便如此,记者暗访仍然应该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也就是说,记者在进行暗访时,应知道避过法律的雷区:

1.暗访应基于“公共利益”。在西方新闻界,这一点也是暗访获得合法性的根据。若不是基于“公共利益”,而是出于媒体或个人的私利,那么任何形式的暗访都是不应该提倡的。

2.暗访不能暴露被采访对象受法律保护的个人隐私,以及商业秘密或是国家机密。

3.记者在暗访时不能假冒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官员、警察等特殊身份,因为这些身份都是依照法律规定专门授予的,任何人——当然也包括记者——假冒这些身份都是违法的。记者在暗访时应该尽可能地用过路人、旁观者、顾客之类人人都可具有的身份来掩盖自己的记者身份,而不要假扮特殊身份的人。

4.记者的暗访行动本身不能超越法律和公众道德的界限。比如,为了揭露色情活动,记者自己去嫖娼,就无论如何都是不可以的。

应该给予更多的掌声

不管遭遇到怎样的尴尬,暗访在许多时候比公开采访还是有着独特的优势。因为暗访是记者不公开自己身份且在被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所以能够最大限度地逼近事实真相,获得公开采访不可能得到的信息。特别是在进行揭露性的报道时,我们很难想像,被采访对象会对着记者的摄像机或是录音机坦白自己的不法勾当或有违公众道德的行为。这时,暗访几乎是记者获取真实内幕的唯一途径。

大众传媒是对普通公众知情权完整保护至关重要的一环,换言之,大众传媒最重要的责任之一就是要满足大众的“知情权”。为此,传媒有责任也有权利进行自由的采访报道,运用一切可能而合法的手段接近新闻源,而在这些手段中,当然应该包括暗访式的采访。

况且,在如今很多记者还热衷于泡会议、赶场子、拿红包的情况下,对那些真正抱有社会责任感而进行暗访调查的行为,对那些真正具有职业精神的记者们,我们为什么不应该多给他们一些掌声呢?

文章评论:记者暗访:在掌声与尴尬之间 - 核果春 - 2002-01-25 22:55:47

我的家在湖南省宁乡县灰汤镇,如果大家最近几天看了电视的话,就会知道,那儿已被中央台暗访罗,其实这种事到处都有,睡碰上了暗访谁倒霉,就像病毒,被黑了就该你你到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