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23 次) 时间:2002-01-21 19:31:56 来源:于国富律师 (于国富) 原创-IT
作者: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 首席律师于国富 lawyer8.com
由于各种原因,我国证券市场上问题接连不断地发生。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而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不断地发生。一段时期以来,投资人和专家关于“引进民事赔偿机制”的呼声不绝于耳。
然而,不久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却表示,对此类民事赔偿纠纷暂不予以受理。近日,这个态度终于有所松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条件地予以受理。
应该说,这个通知比起原来“暂不受理”的司法精神,要前进了许多。但是,笔者仍然有一些不明之处,可能与笔者的理论功底不深有关。现将几个疑问提出,大家讨论。
一、“暂不受理”有无法律根据?
对于民事纠纷的受理,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法第十二章第一节“起诉和受理”中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 有明确的被告;
(三)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理人民法院管辖“
依笔者看,现存的大部分证券民事赔偿纠纷都符合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而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符合《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所有民事法律纠纷案件,当然也应当包括证券民事纠纷。
从逻辑上来看,一个证券民事纠纷要么符合该条的规定,要么不符合。不会存在一个中间状态。也就是说,人民法院要么予以受理,要么不予受理,也不应当存在一个“暂不受理”的中间状态。
而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作为国家的基本诉讼程序法,应当得到各级法院的严格执行。该法中并没有关于“暂不受理”的规定,不知道最高人民法院的暂不受理法律根据来源于何处?
虽然现在人民法院已经开始受理部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但对于不属于“因虚假陈述”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仍然处于“暂不受理”的处境。提出以上问题,仍然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前置条件,把司法权旁落
值得注意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其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当事人依据查处结果作为提起民事诉讼事实依据的,人民法院方予依法受理。”
这一规定也似乎有不妥之处。
正如上面我们所说,凡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证券民事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均应当予以受理。然而,这个通知却给这一条款增加了内容,即:不仅要符合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四个条件,而且要有证监委的处罚决定,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法律的执行机关,有没有权利代替立法机关修改法律规定?
另外,如果按此规定执行的话,实际上是把一定的司法权力交给了证监委。即使有此类案件,但证监委不愿意让其诉诸法律的,只要不作出处罚决定即可。
由证监委代行司法受理决定权,这恐怕也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吧。
在司法实践中,确实也有一些诉讼是被设置了前置条件的,例如,我国的劳动争议案件,就要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才能够到法院诉讼。但是,应当看到,这一前置性规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律理论,这一特别法的规定效力优先于普通法的规定,可以视为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补充。
然而,根据我国的宪法,人民法院并没有权利修改法律。关于证券民事赔偿纠纷的前置性规定,恐怕是缺乏法律基础的。
从实践来看,证监委作出处罚决定之后,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一般都有非常剧烈的恶化,此时再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即使得到了胜诉的判决,能否将判决变成真正的经济利益也很难说。
三、司法解释的效力
按照通行的法律理论,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受理、审判、执行案件。对于有关法律中的一些原则性条款,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司法解释,对其进行细化。但是,这些司法解释都不能产生修改法律的效力,更不能在法律之外产生法律。
应该承认,对于证券民事纠纷案件,我国确实缺乏相关的司法经验和参考案例。但是,不能因为缺乏先例就不予以受理或者“暂不受理”。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确实没有经验,或者案情确实复杂,完全可以在立案后再延长审理期限。而没有必要把案件挡在法院门外,给投资者一个投诉无门的感觉。
本文只作学术探讨。
文章评论:也谈证券民事赔偿的受理 - executor - 2002-01-22 12:04:44
分析的好! 我不是学法律的,这里想请教一下,郑白文重组过程中的那个50%流通股无偿过户有没有法律依据? 再我看来,这个危险的先例所造成的恶果比暂不受理银广厦等事件要严重的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