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网站的生死劫? - IT与法 - 于国富律师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697 次) 时间:2002-01-11 22:11:09 来源:于国富律师 (于国富) 原创-IT

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 首席律师 于国富 (首发 Chinabyte)

  一段时期以来,由于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为了适应国际条约的需要,中国大量修改了本国的国内法。相应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也作了令人瞩目的修订。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基石的三大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重新颁布,与此同时,国家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外围法规也进行了较大规模的调整。
  上述法规的调整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焦点问题是:中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到底“过”了没有?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修改以后,又有业内人士惊呼:下载网站都要关门了!
  事情到底有没有这么严重?

  一、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到底“过”了没有?
  知识产权,是一个很大的概念,它至少包括了三个方面的法律制度: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在当今知识经济社会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知识经济的护身符,其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受到世人的瞩目。
  近期,业界的讨论实际上是围绕着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个分支来进行的,这就是著作权制度。那么讨论的题目应该是:中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到底“过”了没有?
  通俗地讲,著作权法律制度就是对著作权人(主要是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予以保护的法律制度。与其他财产权利不同,著作权有其自身的特点:
  首先,著作权的价值是无形的,它的价值往往要体现在信息传播上。比如说,曹雪芹的《红楼梦》具有很高的文学价值和经济价值,这是无庸置疑的。但是,如果曹老先生写完这本书后就束之高阁,不允许其他任何人接触的话,那么《红楼梦》就是一钱不值的。(当然,如果卖废纸的价钱可以忽略不计的话)
  其次,著作权的边际成本和利润问题。如果你有一块面包,那么,当你把它吃掉后,它就消失了,别人无法再重复地吃一遍。然而,对于一本书或者一个软件来讲,情况却并非如此,当你读完这本书后,其他人还可以把这本书再读若干遍,甚至将它复制成若干本相同的书,再传播给其他的人。在计算机信息网络社会里,这种传播和复制的成本非常之低,几乎可以到忽略不计的程度。
  再有,更重要的是,著作权要承担一定的社会义务。自从著作权制度产生以来,它就是一种妥协的产物。由于整个文明社会发展的需要,立法者必须在“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以维护其创作积极性”和“教化大众,推动整个文明向前进”之间选择一个微妙的均衡。
  由于要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所以,必须要赋予其一定的特权,使其可以从劳动成果(作品)中获利。如果写完作品后,他一分钱也得不到的话,我敢说,很多作者(包括软件作者)都会转而寻找其他谋生手段。这样,整个社会的知识财富“生产量”会下降,最终不利于社会文明的进步。
  但是,对著作权人利益的保护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如果赋予了著作权人过多的特权的话,著作权人会利用自己的特权谋取暴利,这种行为会阻碍知识产品在社会中的传播,最终也会不利于社会文明的进步。
  重要的是,找到那一个神奇的“均衡点”。
  在大家的讨论过程中,我发现,有些同志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当然是理论上的 :),别害怕)。他们往往把著作权制度完全等同于《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这些单行的法规,从而得出了“我国目前的著作权制度会纵容著作权人滥用权利,所以其保护已经‘过’了”的结论。
这个结论是片面的。
  因为,我们认为,作为一个法律体系,著作权制度是包括了一系列法律规范的。主要是两个部分:著作权法规和与著作权相关的其他法律。
  也就是说,我国的著作权制度不仅包括《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同时还包括了其他法律中与著作权制度相关的法律规范,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刑法等等。
  从这个全面的角度来看,我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是可以找到这个神奇的“均衡点”的。
  首先,《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对作者的劳动成果进行了必要的保护。在这种保护之下,作者必然饱含创作热情,全身心地投入到创作工作中去。通过他们的创造性劳动,整个社会的文明成果会得到较大积累;
  其次,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等法律规范的约束之下,作者无法把自己的权利扩大到阻碍社会发展的程度,否则就会违反上述法律制度的规定,从而招致法律的处罚。
  综上所述,我国对著作权的保护并没有“过”。
  当然,由于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垄断法等方面的不足,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发生某些力不从心的地方。但是,这是法律制度不完备的表现,而不是法律制度过分保护的结果。
  因此,我们目前需要作的,不是坐在桌子旁边讨论“是否过度保护”的问题,而是努力呼吁国家建立完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垄断法等法律制度的问题。

  二、下载网站都要“死掉”?
  在修改后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公布后,有些敏感的业界人士惊呼:下载网站都要关门了!
  他们产生上述担心的根源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未经作者许可向公众传播其软件产品,要承担侵权责任。
  其实,作为一名长期从事知识产权法律工作的律师,我个人认为,上述规定早就存在于我国的著作权法律实践之中,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只不过是将这个精神予以明确而已。实际上,根据修改之前的《著作权法》就规定,未经作品(当然也包括软件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复制、传播其作品的行为人要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对于下载网站而言,法律并没有给它们什么突然袭击。
  那会,在现行法律制度之下,下载网站的命运如何呢?
  一位记者就曾经问过了类似的问题:作为“华军软件园”的法律顾问,你怎么看待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如何评价下载网站的命运?
  我们的老祖宗早就教导我们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一道理当然也可以适用在下载网站的管理上。
  长期以来,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我国互联网上出现了大大小小无数个软件下载网站,由于管理的不规范,这些网站在经营上存在很多问题。除了存在许多“死链接”外,不少小下载站点存在侵犯著作权的问题。不少网站把软件的商业零售版放在网站上公开传播,这是严重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从本质上来看,这种行为的违法性与贩卖盗版光盘不相上下!
  这些不规范的经营行为侵犯了两个方面的利益:一方面,他们未经许可擅自传播软件,侵犯了作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由于他们网站上有些“好东西”,大量贪图小利的网民纷纷到这些网站下载软件,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正规操作的下载网站的浏览量,从而对这些“正规军”进行了不正当竞争。
  因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发布,实际上起到了两个方面的保护作用,一方面,保护了作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正规操作的下载网站受到法律的保护,浏览量增加,经济利益得以保障。
  当然,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发布也给下载网站正规军提出了更高的运营要求。以后,下载网站应当着重于以下几个方面的经营:
  1、提供共享软件的下载。
  共享软件,由于其经营特点的关系,一般会在软件的版权声明中明确:在不修改软件体的前提下,公众可以散发、传播软件。正因为如此,下载网站提供共享软件的下载可以不再单独请求作者对其进行授权。
  2、部分免费软件。
  目前,国内有一些优秀的软件采用免费发放的方式进行经营,如当前版本的foxmail、Netant等鼎鼎大名的软件。对于这些免费软件,作者一般也许可公众进行自由传播和下载。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如果某些免费软件明确声明,“本软件虽然免费,但并不允许任意传播”,那么,下载网站最好不要提供它的下载,  以免产生侵权责任。
  3、特别授权的软件下载。
  除了共享软件、免费软件的下载以外,下载网站还可以在取得作者授权的基础上,提供某些特定软件供下载。至于授权的方式,可以采用电子邮件、书面合同、授权书等各种方式。具体操作因人因事而异,在此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在当前的法律形式之下,下载网站不是“死掉”的问题,而是一个合法、良性发展的问题。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也将出现象download.com这样的大型下载网站。

  作者系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有网站:lawyer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