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模转数,用户受损了吗? - IT与法 - 于国富律师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83 次) 时间:2000-08-09 19:48:44 来源:于国富律师 (于国富) 原创-IT

手机模转数,用户受损了吗?

于国富(首发于天极网IT说法栏目)

曾经让很多大款都引以为荣的“大砖头”模拟手机马上就要走上绝路,北京、上海、云南等地的移动通信公司都已经出台措施关闭部分模拟网,强迫模拟手机用户”模转数”。虽然给了这些用户们一些优惠措施,但是这些用户显然并不满意,甚至一位云南用户已经把中国移动通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获得赔偿。

在这个问题上,用户和移动公司有着不同的观点:用户方面认为,移动公司单方面停止模拟网的运行,给用户造成了损失,因此应当赔偿。而移动公司则辩解说,模拟网已经不再有存在的必要,模转数势在必行,并且在转网过程中还给了用户一些优惠,例如免开户费、SIM卡费等等,所以不存在给用户造成损失的问题,既然没有损失,赔偿也就无从谈起。

那么,我们怎样来认识这个问题呢?这并不困难,从有关法律出发,我们可以做如下分析:

一、 用户到底有没有受损失

所谓损失,在法律上我们认为是指当事人既得利益或原有权利的丧失。在移动通信公司”模转数”之前,这些模拟网的用户可以正常地与外界沟通,享受沟通无极限的感觉,但是在”模转数”之后,原来价格不菲的大砖头变成了一堆废铁,原来能够享受的通信服务也要靠自己另外投资才能继续享受。这实际就是一种既得利益的丧失。也就是说,用户确实受到了损失。

二、 用户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

用户在购机和入网以后,与移动通信公司之间即存在一个服务合同关系。在这个合同关系中,用户和移动公司各有其权利和义务。用户在履行按时交纳租费、通话费等费用后即享有使用移动通信公司提供的通讯服务的权利。移动公司也有义务保障用户的此项权利的行使。

在模转数过程中,移动通信公司未经与用户充分协商同意而中止部分模拟机用户的通话服务,明显属于违约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该法第一百零七条还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由此可见,用户所受到的损失完全是由移动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当然应当由移动通信公司来赔偿。用户在这个问题上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三、 关于赔偿或补偿的数额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根据此规定,损失赔偿额应该等于用户所受到的损失数额。

那么用户受到的损失怎样计算呢。用户损失的仅仅是一台现值百元的大砖头模拟机吗?抑或是一台GSM手机?还是……

根据有关合同理论和本案实践,用户与移动公司之间签订的是一个通讯服务合同,其合同标的既不是一台大砖头也不是一台全球通,而是移动公司提供的通讯服务。

因此,用户所受损失是已经被中断了的移动通信服务。

移动公司应当补偿用户为了恢复通信而受到的下列损失:

1、 GSM手机购置费用
2、 SIM卡费用
3、 入网费用
4、 验机费用
5、 用户恢复移动通信所应支付的其他费用
6、 号码发生变更而给用户带来的不便也应在赔偿范围之内

四、 模转数问题的背后

“模转数”风波归根到底是通讯领域内的垄断体制造成的。

中国的邮政通讯长期全部把持在中国邮电一家。这种体制出现有严重的问题,饱受各方抨击,也明显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在这种情况下信息产业部实行了重组中国电信的方案,把移动通信、市话等项目分别剥离成立专业公司。但是在中国,移动业务依然由移动通信公司垄断,联通的处境其实没有多少改善。

既然维我独尊,那就我行我素。消费者是上帝?上帝在中国打手机也得听我的,何况你们这些凡夫俗子。

移动公司至今仍不是一个企业,更象一个国家职能部门。

体制,中国经济、法律领域里的诸多问题原来都可以归结为这个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