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83 次) 时间:2001-12-27 10:34:45 来源:李明顺 (青年同志) 原创-非IT
财产独立有助建立人性婚姻
文=青年同志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婚姻法司法解释,有两条内容引人注目:一、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提出过错赔偿只能向配偶提出,不能向“第三者”索赔;二、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的共有财产。”
个人对此有四点看法:
1,从目前社会发展走向来看,“人本位”将是未来社会追求的目标,个人的权责也将更加鲜明。对个人和家庭之间财产的清晰划定,与当今企业改制过程中产权关系的改革的大体思想基本是一致的。
2、从人性角度分析,理清婚姻双方的财产关系,在婚姻行为前作明确的界定,从根本上讲,这承认了婚姻是一种契约关系,一种男女之间公平而平等的结合关系,而非由哪方主导进行的“买卖”。承认并强调了婚姻双方的感情因素对婚姻质量的影响,从长远角度看,婚姻关系与财产之间的依赖更加弱化,使婚姻这种契约关系更加纯粹,减少或除去了财产等场外因素的干扰。最终追求一种个体人性化的婚姻关系。
3、从男女性权益角度来看,这次婚姻法律的调整,也积极地引入了经济学的方法,明确了双方的对等关系,有助于男女双方婚姻结合的平等,由于财产独立对人格独立的建立是一个非常关键的前提,双方在结合后除了婚姻生活外,双方在其他生活方面的独立性在财产独立下得到了保留。男女双方在选择婚姻后,依赖关系将弱化,因为财产独立的原则使婚姻不再象以前一样是某一方的避风港,如果某方是因为财产因素考虑建立婚姻关系的,那么,法律已经明确给予了一个风险警告。这样,没有了依赖,男女性双方的激励意识都会增长,有利于时下的女性独立。
但:需要指出的是,这种绝对公平的竞争机制,对生理等天然因素占有弱势的女性来说,在短期内是不太公平的,因为她们在竞争的自然因素方面较男性不足外,社会观念方面对她们也是不完全平等的,显然她们的社会机会也更少一些。这就要求法律在整体公平前提下,做到一些其他方面的权衡。但这从长远角度看,这种法律建立起来的竞争性环境,是有利于女性追求独立的。
4、这实际也给了一个信号,婚姻的最大权益是属于个人的,而非属于集体的,婚姻由个人决定,也就是说婚姻的单位将不再是“家庭”的。其实这还可以从中理解到社会的发展理想方向,一个是在外部环境上,建立更加大一统的公平的外界整体框架,另外一个极端,就是追求最小单位的个人的最大权益。这实际上把以前“最大与最小”之间的中间层约束机制慢慢抽去,减少了中间层复杂关系的不确定和不透明,使社会个体对社会关系的脉络理解更加清晰。
2001.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