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0 次) 时间:2001-12-25 09:46:23 来源:张樊 (张樊) 收藏
2001年,对IT业来说是不景气的一年。就是在这一年,中国IT业的健康发展倍感需要法律的保障。这一年,中国继去年出台了七部网络内容法规之后,IT立法再次大踏步。法律调整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网吧、域名、著作权等等。立法的形式也多样,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等等。整体来说,法律正在逐渐管制IT。以下就对一些重要的立法作一点评。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互联网的兴起,网吧也逐渐遍布街头巷尾。网吧是一把双刃剑,给我们带来了上网的方便,培养了众多网民,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暴力游戏、沉溺聊天、淫秽色情形成公害,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引起各界关注。年初的政协会上几位政协委员联名强烈建议取消网吧,一时网吧的死活成了社会的焦点。4月12日,信息产业部等四部门联合制订颁发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各地同时按照国务院的有关通知精神对网吧展开了一场风风火火的大检查。
点评:这部行政法规没有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一棒子把网吧“打死”,并且里面不少的内容都着眼于网络业的发展,并且还有一些新突破的规定。电脑游戏的解禁为网吧的发展和整个中国游戏行业特别是网络游戏的发展注入了一针强心剂。按照这个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地网吧的管理更加有序。但是令我们担心的一样存在,对青少年上网的限制并没有落到实处,各地青少年上网聊天上当受骗的事例仍常常见诸报端。众多网吧把限制青少年上网的警示牌当成了身份合法的“招牌”了。
2、北京市《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广告作为互联网站赢利的最主要途径,也在冲击着传统广告。相比之下,网络广告有着众多特性,使得调整传统广告的《
广告法》束手无策。我国尚没有专门调整网络广告的法律,使得网络广告滋生了一些新问题: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者之间的定位和界限十分模糊,从而在网络广告的发布过程中缺少相应的制约,网络广告相比传统广告更容易出现虚假;还有众多的电子邮件广告问题。针对网络广告出现的种种问题,北京、浙江等地开始制定自己的地方法规,进行调整。北京市率先颁布了《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并已于5月1日起实施。
点评:北京市这部关于网络广告管理的暂行办法尽管仅仅是一部地方性法规,但在今年仍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毕竟标志着我国网络广告市场的监管开始逐渐规范。这个管理暂行办法以广告法为依据,对网络广告的形式、网络广告的主体以及市场的监管有了初步的规定。尽管里面内容还有众多不完善之处,通过在北京市的贯彻实施,为我国网络广告法的制定为提供一笔丰富的立法经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由于域名所具有的商业价值和人们的习惯,让域名抢注十分猖獗,特别是互联网发展相对落后的中国。对于域名纠纷,主要借助域名管理机构的管理规定,司法也早已经介入了域名纠纷。但是缺少法律依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如何适用成为问题。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公众关注的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受理条件和管辖,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的条件,对行为人恶意以及对案件中商标驰名事实的认定等,都作出了规定。
点评:这标志着我国日益增多的网络域名纠纷的审理从此有了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尽管这是一个司法解释,这也标志着我国在计算机网络这一新的领域里已设置了对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商号以及合法公平竞争、域名等民事权益的司法保障制度,建立了我国解决域名纠纷的司法机制,完善了域名保护体系。依照这个司法解释,商标的域名保护范围盖棺定论,对域名的保护既包括了企业的驰名商标,也包括了企业普通的注册商标。当然这部司法解释并不是解决域名纠纷的“万能钥匙”,对于涉外的域名纠纷,要按照中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涉外程序来办理,也就并不一定适用这部司法解释。
而后爆发的网络实名和通用网址之争,再一次把商标的权利扩展问题摆到桌面,在这新的一种网络地址解析的方式下保护企业的商标权也迫切地需要法律的规范。
4、《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由于1995年国家有关部门出台《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时,移动电话因当时在我国普及程度较低,未被列入其中。近年来,随着我国手机用户数量的迅猛增长,手机质量和售后服务已成为消费者日益关心的问题。不少手机厂家借口手机没有明确列入三包规定,而拒绝三包。手机的投诉成为消费者投诉的一大重点。广东消费者杨建初就因此将爱立信送上了法庭。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了《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11月15日正式施行。
点评:其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有规定,不排除未列入三包规定商品目录的商品的“三包”义务,但众多厂商就据此苦苦盼望这个“三包”规定的出台。这个手机“三包”规定虽然明确了手机的三包义务,但其中的一些规定让人提出了质疑。手机“三包”规定:7日内手机出现故障,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15日之内发现问题,只能选择退货或修理;手机“三包”的有效期为一年。再加上折旧率的规定,这么宽松的“三包”规定,消费者并没有得到多少实惠。对厂商约束也不大,生产者在事实上得到了保护。
5、《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从98年起网络著作权纠纷就不断,近年来逾演愈烈,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9日曾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用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网络著作权纠纷适用法律的一些方面,使得这类纠纷在一定程度上有法可依。今年10月27日,搭WTO的顺风车,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了修改,增加了网络版权的规定,同时也使得《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也要重新修改。
点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在互联网上保护著作权人利益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由于著作权法对这种权利的行使的限制并没有作规定,又带来了著作权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冲突。如何在这两者之间保持一种平衡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要解决的问题。近日,《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修改草案出台,又引发了新的一轮关于“盗版有理”的争论。这一方面是与国际接轨的问题,另一方面是软件公司和普通用户的权利博弈,立法者又会偏向哪一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