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赔钱打官司赢了什么? - IT与法 - 于国富律师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56 次) 时间:2001-12-12 09:23:01 来源:于国富律师 (于国富) 原创-IT

消费者:赔钱打官司赢了什么? (首发硅谷动力enews.com.cn)

于国富

由于长期的历史原因,我国在产品质量纠纷方面,给消费者一方规定了严格的举证责任。这一点与欧美发达国家有很大的不同。

  【eNews专稿】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的爱立信T18sc手机质量纠纷案件已经暂告一段落。根据媒体报导,12月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消费者杨建初起诉爱立信的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爱立信退还原告购机款,并赔偿交通费、误工费、食宿费等3700元。但原告需承担4008元案件受理费中的3755元。

  细心的读者会发现,消费者杨建初在这一诉讼中,虽然蠃了官司,但却赔了55元钱。当然,如果再加上杨先生在诉讼中的其他开支,他损失的恐怕还不只这个数字。
  不少人会问,消费者为何落个“蠃了官司赔了钱”的结果呢?

  “东芝事件”再现:与制度有关系

  笔者认为,之所以会出现“蠃了官司赔了钱”的结果,是与我国的法律制度分不开的。由于长期的历史原因,我国在产品质量纠纷方面,给消费者一方规定了严格的举证责任。这一点与欧美发达国家有很大的不同。
  大家恐怕并没有忘记“东芝笔记本事件”。在这个事件之中,我国法律制度与西方国家法律制度的差异表现得淋漓尽致。由于“美国对产品质量责任规定得非常严格,只要存在‘出现问题的可能性’,就可能会作出对产品生产者极为不利的判决。而在中国,只要原告无法举证证明产品确实存在缺陷,生产者就可以免除产品质量责任。
  就这样,在美国失败了的产品却在中国取得了胜利——“东芝笔记本没问题!“?    
  同样的,在杨建初诉爱立信一案中,法官同样认为“原告并未举出人身或他人财产因该手机受到损害或损害危险的证据,所以不能认定手机存在缺陷”。爱立信成了第二个“东芝笔记本”,质量问题被轻描淡写,一笔带过。
  看来,要想在这个案子中证明爱立信的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必须拿出自己被手机“图财害命”的证据。而该手机普遍存在的断电、屏幕不显示、自动关机等问题本身却不能作为庭审证据使用。
  过于严格的举证责任已经成为中国消费者保护自身权益的最大障碍。
  在这里,笔者想要醒大家注意的是,法官在判决中的措词:“手机出现故障现象,被告同意为原告退货,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也就是说,是由于爱立信方面发了“慈悲”,同意给“没有缺陷”的手机用户进行退货,所以才作出了退货的判决。
  从某种意义上说,杨建初打的这杨官司是一场公益官司。他代表的是全国大量使用该款手机的用户,而这些用户最想知道的不是爱立信会不会发“慈悲”,而是:爱立信到底有没有问题?是否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这些敏感问题,并没有在这个诉讼中解决!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不禁要问,消费者到底蠃没蠃?
  其实,要想准确知道该手机到底有无质量问题并不难,只要法院把它送到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测就清楚了。何必作出这样一个似是而非的判决呢?
  同时,笔者还注意到,就在这个判决作出的半个月前,我国刚刚出台了一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手机三包的管理规定(全称叫《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按理说,有了手机三包规定以后,消费者的权利应该更好地得到保护。然而,情况并非如此,手机消费者们还是没有理由高兴起来。因为该《规定》对手机用户的保护,甚至低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普通商品用户的保护程度。
  仅以“退货”一项为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售出的商品)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然而,手机三包规定却不恰当地限制了手机用户的权益,对于经过两次修理仍然不能正常使用的手机,只能是“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手机。除非销售者没有同型号同规格的手机,才能要求退货。否则,如消费者执意退货,便要扣除每天0·5%的高折旧,而普通商品的日折旧率大多只有0·05%或0·1%。
  也就是说,倘若你购机200天(不含修理时间)后要求退货,商家完全可以“依法”答复你:可以退货,把手机留下,你可以走了……

  手机用户受到了并不公平的待遇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法律制度并没有偏重消费者一边,而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为企业保驾护航”。于是乎,东芝消费者失败了;杨建初虽胜犹败;电信磁卡用户集团诉讼屡次受挫……
  如果任此类情况发展下去,势必极大挫伤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为了免除受到劣质商品之害,肯定会有大批消费者对新手机退避三舍。“还是接着用咱家的大砖头吧,必竟它还没坏呐。”
  而现代经济学认为,消费者信心指数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直接关系到市场是否活跃,企业是否景气。
  欧美国家的司法实践已经证明,过分地保护企业的利益,并不一定能够为其“保驾护航”。而严格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反而会提高消费者的信心指数,从而激励企业发展。
  但愿加入“WTO”的中国,能够在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方面与世界接轨!

  索赔过高反赔钱

  就在笔者着手准备写这篇东西的时候,我的一位媒体朋友正好来坐客。谈起爱立信手机案,他的感触也很深。
  “我的手机也是爱立信的,屏幕早就‘瞎’了!”
  “你准备告爱立信吗?”
  “不敢!杨建初告完爱立信后,还赔上了几十元钱。我去告,肯定还得赔钱。看来,我们只好认倒霉,以后不买这个牌子就是了。”
  看来,杨建初一案对消费者的信心打击确实很大。然而,消费者是否从此不敢维权了呢?
  笔者认为,杨建初在诉讼中,经济上受到了损失,也有其自身的原因。“赔钱论”恐怕并不适用于下一个消费者。
  根据相关的报导,笔者发现,消费者杨建初向法庭提出了高达十余万元的诉讼请求。客观地分析,杨建初的这些诉讼请求,不完全具有法律依据。
  本案中杨建初的手机故障导致了老板和妻子的不信任,然后老板和妻子的不信任再导致被降职离开公司和夫妻不和,因此杨建初要求爱立信对这些后果承担责任。这一要求肯定难以得到我国法律的支持。
  一方面,杨建初难以举证证明爱立信的质量问题是自己“老板不信任、夫妻不和”的直接的、唯一的原因。另一方面,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和误工费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过于严苛,仅有上述事实也不足以得到十余万元的赔偿金。
  客观地讲,正是这畸高的诉讼请求使杨建初赔了本。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的时候,一般要求原告要预交案件受理费。这笔费用的金额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数额是成正比的。也就是说,诉讼请求越高,要交的案件受理费就越高。
  等案件审理终结以后,法院还要按照判决结果令案件当事人分担诉讼费用。一般来讲,诉讼费用应当由败诉方承担。但是,对于法院不予支持的诉讼请求,其相应的诉讼费用要由原告自行承担。
  在杨建初与爱立信一案中,法院对原告12万元的诉讼请求仅支持了很小一部分,而否定了其余的部分。因此,相应地要求爱立信承担诉讼费用中的200余元,而要求杨建初承担了绝大部分(3755元)。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杨建初在诉讼中赔了钱,除我国法律制度的原因以外,最关键的是提出了畸高的诉讼请求所致。在此,笔者呼吁广大消费者,在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不要提出过分的诉讼请求,以免自己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在受到劣质商品的侵害时,最重要的是,积极取得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必要时把该产品提交给国家质量检测部门。在得到充分证据的前提下,积极与厂商交涉,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或者直接向消费者协会等部门进行投诉。如果前两种方法仍然不能及时解决纠纷,消费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证据充分,请求合理的情况下,相信消费者会得到比较满意的处理结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