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域名纠纷你争我抢 扑朔迷离话侵权 - IT与法 - 于国富律师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101 次) 时间:2001-12-05 08:35:24 来源:于国富律师 (于国富) 原创-IT

国内域名纠纷你争我抢 扑朔迷离话侵权 (首发chinabyte )

  作者: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于国富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几起域名纠纷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由于争议双方都是国际国内著名的大公司,而域名纠纷又是互联网领域内的新兴的课题,这些纠纷自发生以来就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同时,不少法学家也纷纷撰文,发表自己对该类法律纠纷的见解。

  由于北京是国内互联网公司最为集中的地区,同时,辖区内有国内域名注册管理机构CNNIC,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无疑对国内域名争议有极高的指导意义。
  
  一、你争我抢,互有胜负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近审结几起域名争议案件分别是:宜家与国网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宝洁公司与天地集团域名纠纷案、国网公司与杜邦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国网公司与卡地亚公司不正当竞争上诉案、辉瑞公司与万用信息网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宝洁公司诉国网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在上述域名纠纷案件中,最为显著的特点是,起诉方当事人都是商标持有人,而另一方当事人则是域名的持有人。因此,这些域名纠纷案件的实质是,商标持有人向域名持有人发难,要求对方让出与自己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域名。

  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这几起案件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来看,商标持有人和域名持有人互有胜负,但并不平衡。

  以上案件,除天地集团胜诉,保住了自己的tide.com.cn域名以外,其他域名持有人均失去了自己注册的相关域名。

  为什么相似的诉讼,却得出了不同的结果呢?

  二、扑朔迷离话“侵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高知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明确宣告:“天地集团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一中知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驳回(美国)宝洁公司(The Procter & Gamble Company)的诉讼请求”。

  同为域名纠纷案件的被告,为什么其他被告都在争夺中失败,而天地集团则独享胜利呢?要回答这个问题,还是要讨论一下“什么是域名侵权”的法律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17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域名侵权”的构成要件:

  “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应当注意的是,只有以上四个条件同时具备,持有该域名的被告才有可能被认定侵权。为了便于法律工作者掌握以上条件,最高人民法院还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说明了“恶意”的认定条件,如果被告有以下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对域名的使用具有恶意:

  “(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

(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在宝洁公司与天地集团的域名纠纷案件中,天地集团向法庭出示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在注册“tide.com.cn”域名之前,就已经实际使用tide一词作为自己产品名称的一部分――

  1993年2月26日,天地集团向北京卡普服务中心(原名为北京阜外医院劳动服务公司)出售了TIDE386微机系统。

  天地集团1993年销售的其它电脑也使用了”TIDE”的名称。

  1997年6月16日,美国注册的INFOTIDE国际有限公司的股票上载明天地集团的英文名称为:”Beijing Tide Electronic Group”。

  ……

  这些事实都可以表明,天地集团对”tide.com.cn“这一域名享有正当权益,具有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因此,原告宝洁公司对天地集团的侵权起诉并未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四个基本条件,理应被驳回。

  而同为被告的国网公司,由于其注册的国际知名商标非常之多,因此也在域名诉讼之中有极高的“出镜率“。而在国网公司参加的诉讼之中,其胜诉机会却非常微小。究其原因,恐怕与其并未充分合法使用相应域名有很大关系。

  在探讨域名纠纷相关法律问题的过程中,经常有人会问:是商标决定域名,还是域名决定商标?商标、域名,谁是老大?

  通过对以上几个诉讼的终审判决的分析,我们对这个问题可以作出一个大概的回答。

  商标和域名是相对独立的两个概念,拥有某一商标并不必然导致对相同域名的拥有,关键看对方是否也对该域名享有正当的权益。

  三、路还很长

  对于域名纠纷的争论,随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几个终审判决的公布而尘埃落定。然而,我们的路还很长……

  对于网络知识产权法律实践来说,域名纠纷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由于我国对网络经营管理的特殊性,我国目前存在着域名、中文域名、通用网址、网络实名、网站名称等共生共存的局面。可以预见,这些领域之内的交叉冲突将不在少数,如何处理这些领域的复杂争端,将给我国的法律工作者以更大的挑战。

  笔者认为,在处理以上领域的交叉纠纷的过程中,可以借鉴域名审判的实践经验。从国际公约(主要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TRIPS》)和国内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原则出发,以善意、公平为出发点,结合相关单行规定进行处理。如果相关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还可以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依据,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对方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