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新闻立法.舆论监督权利 - 第四种权力 - 昝爱宗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37 次) 时间:2001-12-01 23:09:27 来源:昝爱宗 (昝爱宗) 原创-IT

宪法.新闻立法.舆论监督权利
  依据我国宪法所弘扬的法治精神,中国的任何国家机关都不可例外地负有维护大众传媒舆论监督权利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和权利。第41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虽然我国目前还无一部“新闻法”来专门规范大众传媒所进行的新闻活动以及舆论监督,但是通过宪法第35、第41条的规定,可以找到大众传媒从事新闻传播、行使舆论监督权利的法律依据。

  现代社会,乃是一个发展、稳定、民主与权利至上的时代,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司法机关,都要把维护宪法精神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尤其是当国家权力与公民言论和出版自由、个人权利相对抗时,更应该强调宪法精神。毫无疑问,前者是强大的,而对于相对弱势的后者则必须通过宪法和司法公正来给予特别的保护。可是说,这种保护符合宪法精神和司法公正原则,又是保护公民权利和大众传媒舆论监督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

  公民权利与大众传媒的舆论监督权利息息相关,客观、公正、真实地报道一直是舆论监督是原则。曾以撰写《现代化的陷阱》一书引起媒体广泛关注的何清涟女士说,推进国家政改的关键一着棋是引入社会监督机制,而社会监督机制的两大支柱之一就是舆论监督,实现法治的第一步也就是舆论公开。舆论监督,特别是对政府机关和司法活动实施舆论监督是大众传媒最为重要的一环,政府依法治理国家,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裁决权,大众传媒实现议论表达自由的权利,三者是并行的,又相互制约。1998年7月中央电视台与最高人民法院合作首开庭审电视直播之先河,以审判公开推动司法公开、公正、公平,后来央视又陆续对社会反响较大的案件(诸如重庆綦江彩虹大桥坍塌、官员腐败案)进行庭审直播,现场舆论监督,受到社会公众的欢迎。与此同时,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大众传媒对国家机关的舆论监督加大了力度,类似《焦点访谈》的舆论监督节目、专版多了起来,也很受大众欢迎,可以说在新的时期保证了中国新闻事业的长足发展。此外,对于一些出于各种政策法规不能公开报道的司法活动和暂时不能“曝光”的事件,媒体要想行使舆论监督权利,则可以尝试使用我国特有的“情况反映”、“内参”形式向上级领导机关反映。“情况反映”、“内参”虽不是大众传播媒介,但也是一级组织传播工具,上级批阅后可以向下级发布指示和意见等,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一种公民向国家和政府机关反映情况、举报和控告的一条通道,亦是一种公民及大众传媒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的民主权利。这种形式的舆论监督则说明了宪法精神深入人心,中国的每一天都在进步。

  当然,保障大众舆论的监督权利关键所在焦点聚集在“新闻立法”这一环。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的初期,有关部门就开始动议,一直到今天仍然停留在新闻立法的研讨和草拟法稿层面,目前仍然呼吁“加快新闻出版立法的步伐,尽快制定可操作的大众传媒行使舆论监督权利的法律法规”。新闻立法,其根本目的在于保障新闻有法可依。具体地说,就是保障宪法赋予的公民通过新闻媒介了解情况、表达意见的权利,保障新闻媒介正当的采访权、报道权、批评和评论权;同时依法限制滥用自由的行为,规定新闻媒介对于泄密、干涉公正司法审判、刊播虚假信息和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保障性的法制规范是新闻媒介进行舆论监督、履行社会责任的根本前提之一,法治使规范具有了统一性、确定性、强制性和权威性。无法可依,只靠行政指导和政策调整,规范笼统模糊、充满弹性,就经常出现因领导人、时间、地点和部门的不同而被随意解释的情况。根本的问题还在于,我国目前新闻媒介无不隶属于各种各样的党政部门,不但很难以公众媒体的姿态对社会生活进行广泛、经常和制度化的舆论监督,而且容易成为主管主办部门昭显政绩、隐恶忌医的自我宣传、自我保护工具。为此,高层开始重视并强调舆论监督的重要性。1987年中共十三大报告提出“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事情要让人民讨论”,并明确使用了“舆论监督”的提法。1992年,中共十四大报告提出“重视舆论媒介的舆论监督,逐步完善监督机制,将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到了1997年,中共十五大更进一步指出,要从机制上保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证。

  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所明确的,而新闻立法也符合保障公民权利的宪法精神。归纳说,加快对大众传媒依法行使舆论监督权利的立法,将有以下优势:一、可以充分发挥媒体的社会安全阀的作用,将各种社会焦点问题反映出来,让人们看到决策层在面对而不是回避社会矛盾,而且全社会都必须面对和思考同样的问题,这样会使决策者的直接压力减小。二、通过新闻媒介的参与、沟通和引导,能够使不同社会利益群体直接摩擦的可能性降低,理解和宽容度加大。三、充分的信息流通和舆论监督可以为现存社会问题的解决提供必要的舆论基础和社会心理准备。四、有利于整个社会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进一步法治化、秩序化,很多问题经新闻媒介反映出来,经社会广泛参与讨论而形成的措施和规则,在执行和实施中比闭门造车出来的法律和规则要积极和顺利得多。五、许多新问题、新矛盾很快通过新闻媒介反映出来,容易从一开始就使可能激化的冲突得到缓解或释放,有利于新闻事业的健康发展。昝爱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