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104 次) 时间:2001-11-09 18:07:00 来源:李明顺 (青年同志) 转载
全国律师赛优秀辩手缘何当庭被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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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24日 00:07 【千龙新闻网】 喻尘
9月29日,福建省长乐市发生了一起全国罕见的律师被当庭驱逐的事件,被逐律师是曾在全国律师赛上获优秀辩手称号的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江晓阳博士。京城律师究竟缘何被逐?是何案子让当地法院如此紧张?10月12日本案在长乐市人民法院重新开庭,记者对此进行了跟踪报道。
无故被铐,有因被逐
原福建省长乐市财政局长王凯锋涉嫌玩忽职守、私分国有资产和受贿罪被长乐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江晓阳博士作为王凯锋的辩护律师,在庭审的第二天(9月29日)被驱逐出庭,而此前,准备旁听庭审的王凯锋的女儿,在开庭前无故被拖出法庭铐上手铐。
江律师介绍说,开庭之前,旁听的群众与维持秩序的法院工作人员因安排座位发生口角,王凯锋的女儿王建宏见状提醒法院注意态度。当事情已经平息以后,一位不明身份的人(当时并未穿制服)进入法庭,指使法警将王建宏驱逐出法庭并铐上手铐。
江律师说:“开庭后,我想要求法庭对庭前王建宏被逐一事做出解释,但审判长不允许我发言,我只好强行发言,审判长就下令将我驱逐出法庭。”
江律师退庭以后,王凯锋的另一名辩护律师颜世锦也宣布拒绝辩护,退出法庭。合议庭继续审理,王凯锋提出辩护的权利未受保护,也拒绝发言。法庭被迫宣布休庭。
本案在当地影响很大。被告人王凯锋曾以最高票数当选为“长乐十佳公仆”,在当地有很好的口碑。而长乐市检察院历时一年耗资近百万对王凯锋立案侦查所搜集的罪证也很难服众。江律师指出:一、王凯锋担任财政局长近十年,被起诉的受贿金额不到两万元,并且都是孤证;二、王凯锋涉嫌的另两项罪名“玩忽职守”和“私分国有资产”都是职务行为,很难被认定为有罪。江律师表示,他要为王凯锋作无罪辩护。
当问到被驱逐的原因时,江律师认为与第一天的庭审有关。江律师承认,第一天庭审的局面的确有些失控,因为旁听的群众每当听到江律师精彩的辩论时,都鼓掌欢呼,这在法庭上是不允许的。
当问到江律师是否就无端被逐采取相应措施时,江博士表现的很豁达。他说,他对法院表示理解,法院是有苦衷的,在有关方面的压力下,他们要控制住局面。
举证无关,进展缓慢
律师被逐事件发生之后的当天下午,长乐市法院继续审理此案。两位辩护律师依然被拒之门外,法庭要求律师认错后才能入庭。后经调解协商,4时许,两位辩护律师才进入法庭为王凯锋辩护。
庭审正常进行,但进展缓慢。从9月28日至9月30日整整三天,庭审仍停留在王凯锋第一个罪名“玩忽职守”罪的质证阶段。
控方长乐市检察院认为,1995年10月至1997年9月间,王凯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为企业提供担保的规定,批准长乐市财政局信用服务部先后分别与29家均由乡镇财政所提供担保的企业签订财政周转金借款合同,目前该29家企业均已倒闭,由于担保的无效,致使所欠的财政周转金880.66万元至今无法收回。另外,由于王凯峰在批准财政周转金的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还造成180多万元的周转金至今无法收回。
控方在举证过程中,未能向法庭说明所举证据与本案的联系,在辩方律师多次反对以后,审判长也多次提醒控方举证之前要说明证据要证明的事实。
辩方律师江晓阳博士和颜世锦律师在法庭上指出,控方的举证与本案所涉外的玩忽职守罪无直接的联系。一、控方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是王凯锋“批准”了财政担保行为;二、控方列举的证据不能证明已造成玩忽职守罪的危害后果即“损失”。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无法收回的财政周转金只有经过严格的破产清算程序之后才能确定为“呆帐”;而起诉书的“至今无法收回”说明资产还以债权的形式存在,只有确定为“呆帐”后,才能体现为资产的减少,即“损失”。
延期再审,罪名难立
由于国庆节放假,庭审在10月12日继续。
公诉人长乐市检察院宣读的几份证人证言中,多次提到长乐泉利集团水产有限公司向长乐市财政局贷款,后该公司倒闭,致使200多万元的周转金至今无法收回一事。长乐泉利集团水产有限公司,正是起诉书中所指的29家均由乡镇财政所提供担保的企业之一,公诉人认为王凯锋应为200多万元的“损失”负责任。
江晓阳博士则再次指出,这几份证人证言均未能向法庭说明所证明的问题与所指控的玩忽职守罪有何联系,没有一句话说王凯锋批准长乐市财政局信用服务部与长乐泉利集团水产有限公司签订财政周转金借款合同,事实上这200万多元的损失与王凯锋无关,为了证明这个问题,辩方出示了长乐泉利集团水产有限公司于1996年10月18日给长乐市人民政府的一份要求批准延期还贷的申请报告(复印件),报告上有当时任长乐市人民政府市长的储某(现任长乐市市委书记)的批文:“泉利集团是很有潜力的,请财政局支持,延缓半年还贷。”
辩方认为:储某在让长乐泉利集团水产有限公司还贷的最佳时机做了这样的批示,后该公司倒闭,200多万元的周转金无法收回,责任在于储某。
控方长乐市检察院还指控:1997年10月至2000年6月三年间,王凯锋违反福建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向全局干部职工共无文件依据发放奖金168275元,超范围发放奖金459547元。另外,王凯锋利用发放财政周转金之机,分别收受5人共2万余的贿赂。
辩方律师也坚持这两个罪名不成立。他们出示了福建省财政厅有关发放奖金的文件,反驳了公诉人对王凯锋私分国有资产的指控,并指出从主观上和手段上来看,这项罪名也不能成立。对于受贿罪,他们认为长乐市检察院宣读的证人证言互相矛盾,多数是孤证,证人经传唤也未出庭,不足为信。
是玩忽还是职守?
控方认为王凯锋违反《担保法》有关“行政机关不得为担保人”的条款批准财政担保,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所以构成玩忽职守罪。但被告人王凯锋辩称,发放财政周转金是财政部门的一种政府行为,省市有关政策是允许使用“财政担保”这种财政手段来加强对财政周转金管理的。
辩方律师则在庭上出示了有关文件。福建省财政厅1995年11月发布的《省极财政周转金管理制度》中就有财政周转金发放时“需要下级财政提供担保或见证”的条款。福州市委于1999年1月印发的榕委[1999]9号文件也明文规定“要实行周转金贷款担保制度……税收在县(市)区的企业由所在县(市)区财政担保”。
指示对王凯锋玩涉嫌忽职守罪立案侦查的是长乐市委某些领导。但事实上长乐市委对上述有关的政策是很清楚的。辩方律师出具了一份1997年长乐某企业向上级借款“请求市财政提供担保”的报告,上面就有时任长乐市长现任长乐市委书记储某“请财政局支持提供担保”的批示。而就在王凯锋因违反《担保法》被捕之后的2001年8月,长乐市委还召开会议,专门协调市财政局为多家企业向上级借贷周转金提供担保。辩方律师出示了有关的会议纪要。
江晓阳博士认为,无论财政担保行为是否违法,但上述证据表明了王凯锋局长在主观上是没有过失的。这种行为有地方政府的政策依据,有当地领导的同意,并且至今仍在沿续,追究王凯锋玩忽职守罪是不公平的。
庭审已于10月14日结束,王凯锋的辩护律师江晓阳和颜世锦强烈要求法院当庭宣判王凯锋无罪。长乐市法院未做出判决。
家属被拷律师被逐记者被扣继而荒唐断案,长乐法院何以如此这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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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1月9日 00:14 【千龙新闻网】 尚敏
10月24日,本网发表《全国律师赛优秀辩手缘何当庭被逐》一文,围绕9月29日福建省长乐市法院当庭驱逐北京律师江晓阳博士的事件,深入调查采访,披露京城律师被逐背后隐藏的问题,指出“原福建省长乐市财政局长王凯锋涉嫌玩忽职守、私分国有资产和受贿罪”一案中的种种疑点,引起强烈反响。报道中所提及案件10月12日在长乐市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并于近日做出一审判决。
11月5日,福建省长乐市法院对原财政局局长王凯锋涉嫌玩忽职守罪、私分国有财产罪以及受贿罪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王凯锋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公诉人指控的受贿罪不成立。
为何只字不提九号文件?
针对这一判决结果,王凯锋的辩护律师江晓阳博士表示,他感到很震惊,法院对他提供的许多证据竟然只字不提。
江晓阳博士称,福州市委榕委[1999]9号文件及与之相补充的一系列文件,是他证明王凯锋玩忽职守罪不成立的证据体系中最核心的一部分,但判决书中竟然只字未提。
江晓阳博士向记者出示了该文件。该文件明文规定,“财政周转金发放过程中,要实行周转金贷款担保制度……税收在县(市)区的企业由所在县(市)区财政担保”。该文件说明,长乐市财政局允许财政担保,是有上级党委的文件作为依据的,王凯锋是在履行其职责。仅该文件就足以推翻控方对王凯锋违反《担保法》批准财政担保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所有指控。
江律师认为,在中国现行的法律环境下,法官不采纳律师在庭上已出示的证据是常有的事,但长乐市法院的做法未免太不“地道”了,虽然不采纳某些证据是法院的“权利”,但至少要在判决书上说明不采纳的原因,哪怕这个原因很牵强。长乐市法院的作法明显属于暗箱操作,违背了“公开”、“公正”的法律精神。
江律师介绍说,这份长达二十七页的判决书,看似十分详细,但实质上辩方出示的许多关键性的证据只字未提;并且所有的证人都未出庭当面质证,当证人证言出现矛盾的时候,凡是有利于王凯锋的均不予认定,凡是不利于王凯锋的,均被认定。江律师指出,一般情况下,证人都应该出庭质证,特别是当证人证言出现矛盾时更应该依法让证人出庭质证,否则是不能认定的。
据介绍,长乐市法院对公诉人提供的每一项证据都列举在判决书上,对其均做出了采信的说明;而控方的许多证据却不翼而飞,不予采纳却连个理由都不见。
江博士表示,在一个法治社会,并且在舆论的众目睽睽之下,长乐市法院如此判案,太令人愤怒了!
“私分国有资产”的共犯哪儿去了?
对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成立,江律师感到不可思议。即使忽略辩方提供的证据,从法条本身来看,所谓“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判定也是矛盾重重。众所周知,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共同犯罪,应该有共犯才对,但本案却只有王凯锋一人被追究责任,而在共同“犯罪”中起更重要作用的郑敏官、林友华却没有被追究。对此,判决书上称,王凯锋负有领导责任。江律师认为:一、领导责任不一定就是刑事责任,也可以是行政责任;二、领导责任恰恰是过失责任,而私分国有资产罪一定是故意犯罪,必须有犯罪的故意。
江律师认为,即使检察院决定对其他共犯免予起诉,也必须在法院的宣判中说明是免予起诉。但在本案中,长乐市法院及检察院对此都只字未提。可以这样认为,本案没有共犯,既然没有共犯,“私分”又从何说起?一个缺乏犯罪的主观故意,同时犯罪主体又不完整的私分国有资产罪如何可以成立?在法律上,这属于事实不清。但长乐市法院对事实不清且犯罪的基本要件都不具备的罪名,竟敢判其成立,可以断定,这决不是审判人员的水平问题,而是有人为因素的。
记者注意到,被“私分”的国有资产是指长乐市财政局三年来依据财政部及福建省财政厅有关文件对全局40多员工累计发放了的近60万元奖金(其中40多万并不是王凯锋签发的,而是由副局长郑敏光签发的),平均每个员工每年发到手的奖金不到四千元。值得一提的是,王凯锋本人三年累计仅分得3500元,每年不到 1200元。
江律师认为,这些资金来源合法,是依据有关文件从财政周转金占用费中提取和农税奖金中提留。主观上是为了调动积极性和平衡全局人员收入,不存在为分得那3500元而私分国有财产的故意,客观上,奖金发放经局务会议研究,没有采取任何的骗取、隐瞒和截留钱款的手段进行私分,有帐可查,也在文件允许发放范围内发放,并未造成国有资产数额上的损失。
江律师向记者出示了有关的文件。江律师说,这些文件比较多,很难一下理清头绪,而各人对文件中的一些字眼的理解也可能会有不同;但长乐市法院显然利用了这一点,颠倒适用文件的次序,偷换概念,以达到给王凯锋定罪的目的。
储某是否也该被绳之以法?
记者注意到,原长乐市检察院起诉王凯锋犯玩忽职守罪,造成的损失是1000万元,但长乐市法院的判决书最后认定的只剩下700万元。长乐市法院认为王凯锋不应该为另外271万元“损失”负责。
记者注意到,这271万元中的200万元是指长乐泉利集团水产有限公司向长乐市财政局借的财政周转金,后该公司倒闭,致使200多万元的周转金至今无法收回。在庭审阶段,控辩双方曾就对这200万的“损失”应由谁负责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控方认为,王凯锋作为财政局长,负有领导责任,应为200多万元的“损失”负责任;辩方当时出示了长乐泉利集团水产有限公司于1996年10月18日给长乐市人民政府的一份要求批准延期还贷的申请报告(复印件),报告上有当时任长乐市人民政府市长的储某(现任长乐市市委书记)的批文:“泉利集团是很有潜力的,请财政局支持,延缓半年还贷。”辩方认为:储某在让长乐泉利集团水产有限公司还贷的最佳时机做了这样的批示,后该公司倒闭,200多万元的周转金无法收回,责任在于储某。
江律师认为,法院对造成这两百万损失的犯罪事实不予认定,说明法院已经充分注意到辩方提供的这个证据。而这个证据清楚的表明了长乐市委书记储某造成这200万的“损失”的责任人。既然认定了王凯锋犯罪,那么储某也应该为这两百万的“损失”负刑事责任,为何不对储某绳之以法?
联想到被告人家属无故被铐、律师当庭被逐以及《南方周末》记者在当地被扣留等一系列事件,江律师认为:此案的背后是有文章的。但江律师暂时不肯透露详情。江律师表示,时机成熟了,案情自然会真相大白。
是谁要让好人不清白?
记者辗转找到被告人王凯锋的长子王建新先生,希望了解到他对本案判决的看法。在TCL信息产业集团某公司任职的王建新称,他对长乐市法院的判决感到很失望很愤怒,并同时表示,一定会把官司打到底,还他父亲清白。
“一年来,我们全家忍辱负重,就是希望能够通过法律讨还个公道,没想到长乐法院还是慑于某些当权者的淫威,连基本的公正都无法做到。”王建新说,“我父亲当任财政局长十年间,年年都因为财政周转金回收情况良好而受到上级的嘉奖,但现在却因财政周转金而受到莫须有的审判;众所周知,财政周转金的发放是政府行为,财政部门内部的财政担保是一种内部管理手段,并未对外担保,所以并不存在违反《担保法》的问题。”
“我不知道,为何有人要让好人不清白?”王建新说,他父亲为人正直,为官清廉,在他手头贷出的数亿财政周转金,没有一分钱是贷给自家亲戚和朋友的,全部是严格按照一定的程序发放的。据称,长乐市检察院动用近百万资金,用了整整一年的时间彻底的清查王凯锋一家的财产及长乐财政局十年的帐后,不得不承认,王凯锋在个人经济方面是没有任何问题的,所以他们只好以涉及职务行为的罪名来起诉王凯锋。
最后,江博士也谈了一些个人看法:在体制转型期,由于政策与法律经常出现冲突,像王凯锋这样清白的官员就面临很尴尬的处境,他们无论作为或不作为,都会使他们履行职责的行为具有一些违法的特征,所以涉及职务行为的诉讼应该谨慎,否则就很容易为一些基层官员滥用法律打击报复大开方便之门。
王凯锋女儿:我为父亲喊冤叫屈!
内容:
我的父亲王凯锋是原长乐市财政局局长,在任时间长达十年。在我的印象中,他是个朴肃、勤恳、实在、正直的人。在他出事后,我曾经怀疑过他,然而,我听到的尽是为他打抱不平的声音,从别人口中,我更了解到我的父亲是个怎样的人,我深深为我的父亲感到自豪。可是不平与不幸仍在延续中。
事出有因,现任长乐市市委书记储榕霖因某些事对正直的我父亲记恨在心。2000年7月他以莫虚有的罪名下令将我父亲抓起来,我父亲听从市长及市委副书记的建议,请假暂避一时。当时并没有想到事情会演化到现在这个地步。在我父亲躲避的时间里,恐怖笼罩着我的全家,众所周知市委书记储榕霖身兼黑白两道,我们好怕父亲会突遭不测,甚至于我们全家也会突遭不测,刚从大学毕业的我在愤怒、悲伤与恐怖中度过了一生中最难忘的时光。我们不懂得反抗,只有托请他人到储榕霖处说情,一次又一次遭到储榕霖的坚持拒绝;我们没有有权有势的大官作靠山,所有的亲戚中,最风光的就是我父亲了,储榕霖很自信,他相信他能让我父亲永世不得翻身。
2001年1月,父亲被抓。自此后,他就一直被关在看守所中。2001年8月,长乐市检察院在储榕霖的压力下,搞了写乱七八糟的东西,以玩忽职守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起诉我父亲。案卷有一千多页,把法院的复印机都印坏了。然而开庭时,公诉人长乐市检察院对自己宣读的一份份证据说不出它们证明什么、与罪名有何联系,反而成为我们证明我父亲无罪的证据。这样重复内容的证人证言有上百份,致使庭审进展极其缓慢,有人戏言连续开一个月也开不完。
开庭时每天都有上百人前来旁听,我没有听到任何人有幸灾乐祸的言语,听到的尽是愤愤不平之声,群众的心还是雪亮的,我感谢这些善良的人们。可是法庭的门没有对群众敞开,几次法院工作人员与群众发生冲突。我不反对法院为维持秩序有些规则,但我看不得这些穿着神圣制服的人在对善良的人们怒声吓斥。我听到庭外人们喊着:法庭不是公开审理吗?为何紧闭大门?我也有些不解了。因此我站出来说了话,可我站出来说了话,没挑好时候,那天法院早已策划布置好,只等我就范,给律师和我们家属一个下马威,于是就发生了9月29日上午那惊心动魄的一幕。
(见:http://www.21dnn.com/572/2001-10-23/[email protected])
我们很幸运,我们在最危难的时候遇到了江晓阳博士。当时长乐检察院刚刚起诉,我们家还没有为父亲请到合适的律师,因为一些在福州的律师居然都不谋而合地婉言谢绝了我们的委托。当时长乐市法院的人扬言半个月结案,包括了二审。在最危难的时候,我们经人介绍请来了江晓阳博士。他是个十分敬业、正直、优秀、勇敢的律师。最关键的是取证,十多天的时间我与大哥协助江律师取证,同他经历了从失望到充满希望的升华阶段。最后我们可以义正词严地对所有的人宣布:我父亲王凯锋无罪,我们有充分的证据和理由。
9月29日上午发生的事情又一次摧毁了我们的所有信心。目睹一切的旁听人对我们摇头:“你们还是将希望寄托在二审吧。”我的心有些寒冷了。
我被抓过、铐过一次,我有生以来第一次遇到的这样的情形,这使我在以后步入法庭时仍心有余悸。更可怕的还在后头,我不知道以后还会发生什么事,我从来没有这样害怕过。
可怕的结果终于来临了。2001年11月5日,长乐市法院对我父亲宣判,父亲被判有期徒刑八年,而五天前,父亲还从看守所寄出一张明信片,说:“10月31日《福建日报》A2版报道了长乐公开拍卖闲置土地8.63亩(西区朝阳路),竟价1430元,亩均166万元(过去卖30万元,我父亲正是要坚持要依法评估后拍卖土地,才受到打击报复),实现了我多年的愿望。我一贯主张城区土地应招标拍卖,今天见报,感慨万千!尽管为此受冤屈,也为过去的流失感到痛心,但看到今天的进步而感到鼓舞!……要相信党、相信法律!”11月5日之前,我是相信法律的,我相信法院会给无罪的父亲一个公正的判决!而这个判决结果摧毁了我对法律、对法院所有的信任。我们一定会上诉,一定要把官司打到底,只是我们感到茫然与无助。
从案发到现在,我一直在思索这些问题:法律本是要维护受害者的权益的,可如今它却成为打击报复人的义正词严的工具。法院和审判长是我们心目中神圣的裁判者,而他们却任人摆布,无视法律的存在。听说储榕霖是法律本科毕业的,他却知法犯法,成为臭名远扬的长乐巨贪。在我向各部门喊冤的过程中,我了解到上至福建省许多领导下至长乐的平民百姓,对储榕霖的贪赃枉法都有耳闻或亲眼目睹,可这样的贪官居然到现在还逍遥法外、继续作恶。长乐广大干部包括长乐法院的干部也都知道我父亲平日的作风,知道他是受到了储榕霖的迫害的,可没有人敢站出来为我父亲说话。这些怪现象都是怎么回事呀?
一想到近六十岁的一身是病的父亲已在看守所里关了九个多月,一想到开庭时见到一年未见的父亲显得那样苍白甚至于有很明显的浮肿,一想到母亲为父亲哭干了眼泪、瘦成了一把骨头,我心如绞痛!我们一家在痛苦中挣扎着,如果父亲真是罪有应得,我们也无话可说,可是他真的很无辜,他是那样的相信党相信政府,他几十年来兢兢业业,是真想为长乐人民做一点事,他的朴素、正直、善良一直是我学习的榜样。可现在年迈的父亲没有得到他所应该的得到的荣誉和肯定,在法院的残酷审判下,他将在监狱中度过余生。我为我受屈受难的父亲喊冤,如果能够换回他晚年的平安和清白,我愿意付出一切代价!
王建宏
2001年11月9日
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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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腐败到了这种地步,真是让人无言以答! - tyro - 2001-11-15 16:18:42
真是感慨万千啊。
RE:司法腐败到了这种地步,真是让人无言以答! - zdw - 2001-11-15 18:24:44
可悲啊,但是能怎么样呢?福建的案子太多了,我们的贾市长哪儿能管过来啊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司法腐败到了这种地步,真是让人无言以答! - 水云 - 2001-11-15 16:58:17
【(水云)回复(tyro)的大作】 想到猴子有尾巴, 没有想到没有尾巴的猴子。 有意思。
RE:司法腐败到了这种地步,真是让人无言以答! - zdw - 2001-11-15 18:2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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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腐败到了这种地步,真是让人无言以答! - tyro - 2001-11-15 16: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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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司法腐败到了这种地步,真是让人无言以答! - zdw - 2001-11-15 18:2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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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司法腐败到了这种地步,真是让人无言以答! - zdw - 2001-11-15 18:2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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