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131 次) 时间:2001-11-02 21:08:31 来源:小鱼儿 (xiaoyu) 转载
2001/11/02-01:11 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首席律师 于国富
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双方并没有讨论“是否侵权”的问题,而是提出了一个可笑的问题:“到底谁才是网易?”
【eNews专稿】中国三大门户网站之一的网易,真是祸不单行,美国投资人把它告上了法庭,中国著作权人也没有将它放过。
11月1日,沈阳(网名:sz1961sy)诉网易著作权侵权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开庭。笔者有幸旁听了该案的庭审过程。
庭审实录
时间:2001年11月1日上午8:30
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判庭
原告:沈阳。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余文生律师。
被告: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铭,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上午8:30,在宣读完法庭纪律和注意事项之后,审判长宣布准时开庭。
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
“2001年5月29日,原告在千龙网上发表了原创文章《开枪,为CHINABYTE送行》。不久,原告在被告所属的网易网站上发现此文被非法转载。被告的转载行为未经原告许可,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虽经原告委托律师与被告交涉,被告均无理拒绝。
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1、要求被告依法停止侵害行为,将侵犯原告著作权的页面从网易网站上予以删除。2、要求被告在网易网站上公开刊载致歉声明;3、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稿酬损失和用于证据保全的公证费用共计2000元。”
接着,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我们认为,网易网站不是被告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经营的,所以,原告的起诉主体有误,请法院驳回其诉讼。我们的理由如下:
1、“网易”的ICP证是“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而不是被告持有。根据我国有关法规,被告无权经营ICP业务,因此被告不是“网易”的经营者。
2、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上面没有“ICP”这一经营项目,作为外资企业,它不能经营网站;
3、2001年10月22日发下来的《网站备案登记证书》亦标明,“网易”网站的所有者是“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而不是被告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不是“网易”网站的所有者,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法庭注意到,网易的律师并没有对“侵权是否成立”作出答辩,而是主张:“我们与网易无关!”。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双方可以互相提出问题。”
原告代理律师余文生:“第一个问题:2001年7月27日,原告在北京市公证处办理了证据保全。我们对当时“网易”的备案登记也进行了公证。网易当时的网站所有者是“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对此是否有异议,如无异议,对此作何解释?”
被告:“没异议,当时的备案登记确实是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那是我们登记错了。”
原告:“第二个问题,我们注意到,上述备案登记被‘网易’链接到了其首页上,是否只有该网站的实际经营者才能更改这个页面?”
被告:“是”。
原告:“第三个问题,‘网易’的非法转载行为就发生在7月27日之前,而当时网站的实际经营者是‘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也就是说,是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实施了上述侵权行为,你对此是否承认?”
被告:“……”。“我也要问原告问题——原告是否看到了‘网易’页面上的‘粤ICP证’字样,这个证书是发给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而不是发给我们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所以我们根本没有经营ICP的资格。原告是否承认此观点?”
原告:“原告承认,由于是外资公司,被告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不具备经营ICP的资格。但是,这并不能证明被告不是该网站的实际经营者。没有ICP证书而经营该项业务,是非法经营问题,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作为该网站的实际经营者,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侵权责任无法免除。
在这里,原告代理人想举个例子说明问题——张三没有驾照,但把李四的车借来开,结果把人给撞了。请问,张三应不应当承担责任?张三可不可以说:‘我没有驾照,所以当时不是我在开车?!!’”。
被告:“……”
网易,你到底是谁
在这个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并没有讨论“是否侵权”的问题,而是提出了一个可笑的问题:“到底谁才是网易?”
摆在我们面前的至少有三个网易:
1、 在美国投资人起诉网易的案子中,作为被告的“网易”实际上是一家在开曼群岛上注册的公司,全称是“NETEASE.COM, INC”;
2、 在这起诉讼中,在侵权行为实施当时的网站实际经营者是“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3、 被告提到的“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是网易的广州公司,属于内资企业。
那么,你可能会问,谁才是真正的网易呢?
我可以告诉你——“他们都是!”
由于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外资企业不能进入中国的电信经营领域,而ICP业务属于增值电信业务,当然外资无法直接介入。但是,因为网站的运营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所以许多网站还是把融资的目光投向了外资,于是就出现了“曲线融资”的说法。
他们先成立一个内资的公司,以取得合法的运营牌照。然后,再成立若干外资公司,借用内资公司的牌照进行经营。最后,把外资公司上市,圈来大笔的资金。
这种曲线救国的方式圆了大家的上市梦,同时也带来了无尽的烦恼。
在新浪事变中,业界就曾经广泛探讨过,到底谁才是新浪的问题。如今,轮到我们分析一下网易了——
首先,NETEASE.COM, INC,这家在开曼群岛上注册的“网易公司”在经济上代表“网易”。平时,网易向投资人汇报自己的财务报表时,就是用此公司的名义。当然,网易的所有营利也必将流入此公司,作为对投资人的回报。
其次,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这是一家牌子公司。它对于网易的利用价值就是:维持网易的经营资格,避免非法经营的指控。
最后,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这是网易的实际运营者,也就是我们所熟知的嘉里中心北楼十五层的那家“网易公司”,它承担着整个网站的内容运作和事务处理工作。
分析到这里,恐怕大家已经明白了。“网易”的侵权行为当然要由它的实际运营者来承担责任,也就是由本案的被告“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向著作权人负责。
谁是网易?这个谜终于揭开了。
网易的尴尬,中国网络业的尴尬
作为一家大公司,我们相信网易并非拿几块牌子来逃避责任,恐怕它也有难言之隐。
国内法规不允许外资进入这个领域,但是网站又急需资金支持,所以要冒险海外融资。
如果承认“网之易”在实际经营网站,必须会遭到“非法经营”的指责,所以又要戴上“广州网易”的帽子以适应中国法律的要求。这种尴尬境况并非网易一家独有,国内几乎所有带有外资背景的网站都已经或者将要遇到类似的问题。
当初,国家规定外资不允许进入中国的电信经营领域,这是有特定的历史背景的。其目的是保护国家电信资源不受外资干扰和垄断,以保护国家的经济和国防利益。然而,随着各大网站纷纷引进外资,国内逐渐涌现出如新浪、中华、搜狐、网易等大网站,这些实践证明,外资不仅仅没有给中国增值电信业务带来灾难,反而大大促进了国内网络业的发展。
随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临近,这个壁垒终将被放开。盼着有一天,我们不会再问:“网易,是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