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易将要面临的集体诉讼 - 分析报告 - 吕伟钢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517 次) 时间:2001-11-01 21:04:59 来源:吕伟钢 (信明源) 原创-IT

关于网易将要面临的集体诉讼

10月22日,美国米尔·堡华斯(Milberg Weiss)与考莱·格勒·鲍曼(Cauley Geller Bowman & Coates)两家律师事务所向美国纽约南区的联邦地区法院递交了针对网易的集体诉讼请求文件。

网易将要面临的股东集体诉讼比以前一般认为的要严峻一些。

网易在8月31日发表的经过修正的财务报告显示,2000财年网易的营业收入有430万美元的误报。可以合理地推论得出网易在2000年6月30日上市前已经发表的2000财年第一季度的财务报告同样存在营业收入误报的情况,因为网易在其上市时的招股说明书中已经说明它的财务与会计政策是连续的。2000年第一季度的财务数据并且刊登在网易的招股说明书中,因此这次集体诉讼中被告违反证券法的行为期间已经被追溯到网易在美国首发上市(IPO)之际,网易被列入第一被告,首发上市的主承销商美林证券公司、德意志银行证券公司、大通银行证券公司、所罗门证券公司以及瑞银华宝证券公司全部被列入被告名单中。

列入被告名单的个人被告为黎锦晖、丁磊和何海文,他们当时都是公司的董事和管理人员,都在招股说明书以及在美国证监会登记的其他文件上签名声明招股说明书中所陈述的事实与数据的真实与正确,又都在网易发表的有关新闻公报中表明或者强调过自己的态度与看法。

米尔·堡华斯与考莱律师事务所在诉讼请求文件中指出,网易于8月31日发表的经修正的2000财年的财务报告对2000年全年的营业收入进行了三类调整,而据以作出调整的事实依据在网易先前发表财务报告时即已存在,证实网易原先制作发表的季度及年度财务报告具有欺骗性、实质性的虚假以及误导,明显违反美国通用会计准则(GAAP)以及美国证监会的规定与规则。被告知道、或者因其职责或者责任通过尽责的关注应该知道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误报、误导以及遗漏,而且在其后网易发表各季财务报告的新闻公报中,以上个人被告均将营业收入的增长归因于公司良好的营运状态及发展潜力,并且对公司的业务发展作过非常乐观的前瞻性表述。

米尔·堡华斯与考莱律师事务所进一步指出,关于前瞻性声明免责条款的规定并不适用与公司的首发上市(IPO),而且,网易发表的许多新闻公报中没有特别标明前瞻性声明的字样;即使标明,也没有在前瞻性声明中指出那些可能会导致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的重要因素;再就是,前瞻性声明免责条款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案中列明的任何新闻公报,因为这些前瞻性声明是经一位当时就已经知道这种声明是虚假的网易行政执行官员授权或者同意下作出的。

符合集体诉讼成员资格的投资人包括在2000年7月3日网易招股说明书生效日起至2001年8月31日网易发表经过修正的2000财年报告时止一年零二个月的时间内在IPO时或者在二级市场买过网易股票的投资人,但不包括以上列名的被告、被告公司的董事与管理人员以及他们的直系亲属、法律事务代表、继承人、继任者以及被告公司控制或控股的任何公司/组织机构。

米尔·堡华斯与考莱律师事务所在诉讼请求文件中申明,集体诉讼的成员在他们买入网易的股票时并不知悉被告方面存在本案所述的违反证券法的行为与事实,也不能在2001年8月31日网易发布经修正的2000年财务报告之前合情合理地发现这些事实。按照美国有关法律规定,原告方必须在发现被告方的违法行为后一年内、以及首发上市后三年内提请法律诉讼,在本案中,所有以上符合投资期限资格的投资人全部符合这条有关诉讼期限的法律规定。

本案涉及违反美国证券法的行为,而且由于被告方的被诉行为,包括准备与散布招股说明书等其他公司文件,许多发生在纽约南区;被告直接或者间接地使用了跨州的商务工具与设施,包括邮件、州际电话通讯以及全国证券交易市场,因此分管纽约南区的联邦地区法院有司法管辖权。

集体诉讼文件要求法庭组成陪审团审理本案,判令各被告共同或者单独赔偿集体诉讼团成员补偿性的损失和利息,以及在本诉讼之中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和专家费。要求的赔偿金额暂未公布。

网易首发上市的IPO价格为每存托凭证股15.50美元,停牌前的2001年8月31日,网易在纳斯达克市场的收市价报每股0.64美元,从上市到停牌,网易股价的跌幅高达96%。理论上差不多可以推定网易需要承担的诉讼赔偿上限接近它在上市时实际圈到的现金。但是,按照美国证券法的规定,投资人只能获得由被诉对象的被诉行为直接导致的损失。在本案中,除了由于财务误报而导致IPO价格虚高的部分可能需要补偿外,网易有新浪与搜狐股价在一定时期内的等幅下跌作为充分的证据,用以证明网易股价跌幅的主要部分并不是由于它的财务误报或者欺诈造成的。如果法院照此判决,则网易用以赔偿投资人的补偿性损失并不为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