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软:踏入中国法律雷区 - IT评论 - mouse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512 次) 时间:2001-10-31 12:10:01 来源:mouse (mouse) 转载

微软:踏入中国法律雷区
版权所有:潜水胖头鱼 转贴自偷偷 提交时间:10:13:28 10月31日

微软:踏入中国法律雷区
编者:盗版问题始终困扰着国内外软件厂商,为了防止盗版或者其它用意,微软在其新版操作系统 windows XP 中附加了MPA功能。不过国内法律界人士对微软此举提出质疑,认为其违法了中国法律,此中利害,欢迎大家就此问题发表您的看法!
  2001年10月25日,全球著名的微软公司推出了Windows XP新版操作系统,此前笔者一直对这一投资50亿美元之巨研制的新产品充满了期待之情。但是,当笔者随后了解到XP附带的MPA功能后,心情也随之改变了。
  新闻报道中对MPA功能的描述是这样的:Microsoft Product Activation(MPA)是微软公司在WindowsXP中最新加入的防盗版功能。它的原理是XP软件会对你的电脑硬件配置快速记忆,当计算机的内存、显卡、处理器等硬件部分产生变化时,也就是在使用盗版或者升级硬件等情况下,一旦发觉检测结果不符,XP将自动锁死机器,用户必须从微软处获得一个特定密码才能恢复运行。
  到这里,我不禁想起了四年前在中国曾经轰动一时的“KV杀毒软件‘逻辑锁’案件”。1997年7月,江民公司在其最新发行的防病毒软件KV300L++版中加入了“逻辑锁”程序,这一程序的主要作用是识别盗版和正版软件用户。当使用盗版密匙盘运行KV300时,该程序立即启动锁死电脑, 使电脑硬盘无法使用,但不会造成破坏。只要盗版使用者向江民总部承认盗版行为, 就可获得解锁密码, 恢复机器工作。
  此举后来被用户发现,业界一片哗然。9月8日,江民公司正式接到北京市公安局计算机安全监察处对此事所做出的裁决书。该裁决指江民公司为打击盗版活动,在软件中加入保护版权程序,造成使用盗版工具MK300V4的计算机死机,属于故意输入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23 条之规定,决定给予3000元罚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故意输入汁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至于何谓“有害数据”?在公安部1996年5月9日颁布的《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涉及的“有害数据”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有害数据是指“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和功能发挥,应用软件、数据可靠性、完整性和保密性,用于违法活动的计算机程序(含计算机病毒)。”
   江民公司打击盗版虽然没有无可厚非,但是由于其“逻辑锁”程序非法剥夺了用户的计算机使用权,所以构成了故意输入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行为。
   我们可以将微软公司的MPA功能与江民公司的“逻辑锁”程序相比较,两者有以下的相同点:
   1、两者所声称的目的都是反盗版;
   2、两者的方式都是在软件中加入对特定机器运行环境的识别程序;
   3、识别程序的功能都是在一定条件下启动锁死用户的机器;
   4、两者都有恢复途径,就是用户向开发者登记后获得重新解锁密码。
   根据上述比较结果,微软公司的MPA功能与江民公司的“逻辑锁”程序在目的、功能和结果上都是相同的,所以微软公司设置MPA功能的行为应当同样属于故意输入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行为。
   作为关注IT产业的法律人,笔者对这种危害用户计算机系统安全的违法行为尤为敏感。从笔者看来,微软公司的行为在法律上的违法性和错误主要有两个:
   一、由于MPA功能在特定计算机运行环境下将锁死机器,也就是说当正版用户升级计算机软硬件构成运行环境改变后,机器同样会被锁死(江民公司的“逻辑锁”是仅仅针对盗版用户的)。这种不分黑白滥杀无辜的做法,对依法取得软件使用权的用户而言,已经构成了合同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竞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和《产品质量法》,用户完全有权起诉微软公司,要求法院判令微软停止甚至MPA这种侵害行为,并且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二、微软自任执法者,违法行使认定盗版和执法的权力。
   关于此类事件,网上曾流传过一个非常出名的比喻:一个栽种果树的老农,因小偷多次偷盗果子而不堪其扰,报警又因案件太小、而公安太忙而未能及时得到处理。于是果农在果园周围架设起通电的高压电网,结果某天夜里,真的把小偷电给电死了。公安来抓人时,果农不服气地争辩:我只是在自己的“家里”架设电网,如果他不是来偷东西,也就不会被电死了。这种行为在中国刑法上早有定论,是犯罪行为,罪名叫作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将上述比喻与MPA相比较,我们会发现:除了一个是非法剥夺人的生命、一个是非法剥夺用户的计算机使用权外,并没有实质区别。
   任何人都不得自任法官,这是一条古老的西方法律理念,用在中国,“依法治国”这个通俗的口号就是最生动的解释。反盗版的观念虽然没错,但我们身处在法治社会,应有的法律观念是:任何人的权利和生命都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和保护,未经国家法律规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
   反盗版的行为应当是在具体法律条文约束下、由国家机关依法进行的理性行为,而不是“以暴易暴”、“同态复仇”。因为这些行为无助于整体社会的进步。知识产权法的一个重要基石就是保护作者权利的同时必须兼顾社会公众的利益。社会保持正常的公共安全和秩序, 是社会公众利益的体现,也是作者权利得到社会尊重和维护的前提条件。
   我们试想一下,假如以后各大软件商都效法微软公司在软件中加入MPA功能,我们的计算机还有什么起码的安全可言? (一般来说,一台计算机上都会有几十种软件,那么更改一次硬件配置,岂不是要和几十家厂商分别联系一次?如果上百套软件呢?)我们的网络还有什么正常的公共安全可言? 我们的社会还讲什么正常的管理秩序? 一个没有秩序的社会,将会是任何权利都得不到保障的原始社会。所以,作为“私权”的作者版权绝对不得凌驾于公众安全这一“公权”之上。
   各方报道,几乎就在微软公司发布Windows XP的同时开始,世界各国各种关于该软件侵犯隐私、涉及垄断以及危害安全的指责 接踵而至。微软虽在美国司法部已经高高举起的分拆公司屠刀下得以保全,但现在又面临着欧盟关于其垄断的数十亿巨额罚款。面对这一切,微软公司应该冷静地反思一下自己的所作所为:为什么全世界都在针对微软?难道微软真的没错,错的是天下人?
   反思的或许还有我们的民族计算机企业,10月19日的上海、预发布Windows XP现场,国内排名前列的计算机厂商都争先恐后地出场,为微软豪情捧场。这当然是因为被微软公司选为国内的第一批金牌合作伙伴就意味着即将成为市场的领先者;没被选上的就如失宠的妃缤,将被市场打入冷宫。但你们是否知道,从比尔·盖茨手里递过来的XP光盘中,包含了可能让我国广大的计算机用户日后要付出沉重代价的危害程序?在追逐市场利润的同时,我们的民族企业是否想过自己身上要背负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二十一世纪我们已经跨入WTO时代,我们无法拒绝也不应该拒绝竞争和外国公司进入国内市场,但应当拒绝以反盗版为名行侵犯用户计算机安全之实的知识霸权主义。这不是民族狭隘主义也不是反技术情结,这是文明社会应有的法治观念,也是中国所有计算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体现。希望微软公司在中国法律雷区面前及时停步,否则一定会引爆无数中国计算机用户的愤怒和声讨。

文章评论:微软:踏入中国法律雷区 - executor - 2001-11-01 11:23:15

好文! 中国民族软件业,多加油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