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盗版”的法律分析 - IT与法 - 于国富律师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359 次) 时间:2001-10-22 21:04:39 来源:于国富律师 (于国富) 原创-IT

作者: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 于国富 (已首发于CHINABYTE)

  近日,CHINABYTE独家报道了“侠客行”公司与“搜狐”公司之间的电子邮件系统版权纠纷。两家公司均发表了数份针锋相对的声明,为这场纠纷增加了不少火药味。搜狐正在强力推出的“闪电邮件”受到了人们的质疑――“难怪免费,原来是‘盗版’!”。
  由于此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正在相互沟通之中,有很多情况还有待查实,笔者认为,现在就下结论恐怕为时尚早。仅从现在已经公开的一些资料来分析一下本案的几个法律关系,方便网友对此纠纷有一个理性的分析。
  一、解析“电子邮件系统”
  为了探讨案件本身,我们有必要“追根溯源”,先来看一下双方所争议的“电子邮件系统”的性质。
  作为一个网络应用系统,它的运行过程是:
1、 用户发出指令;
2、 软件在服务器上运行;
3、 软件的输出结果以HTML或者其他代码方式传送到网络客户端;
4、 在客户端浏览器上形成可浏览的页面。

  在以上的整个过程中,只有部分的系统构件是享有著作权,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在服务器上运行的软件本身,由于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依法享有著作权。
  剩下的问题是,该软件运行后的输出结果以及在客户端形成的可浏览页面是否能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只能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而软件本身的运行结果,由于其并非“人脑”的“智力创作成果”,所以不能享有著作权。
  因此,我们探讨“电子邮件系统”是否侵犯著作权,关键还是要看软件本身是否被抄袭。

  二、界面、功能相似,是否就是侵犯著作权

  关于“界面”的著作权

  关于“界面”是否可以享有著作权,并受著作权法保护,我们有完全相反的两个案例。
  在“瑞得在线”诉“四川宜宾东方信息公司”网页侵权案中,法院判决认定,被告页面抄袭了原告的版式设计,属于侵权行为。而在苹果公司状告微软的Windows抄袭他们的Macintosh操作系统界面一案中,原告并没有胜诉,法院对其“界面”不予以保护。
  以上两个案例,都是以“界面”的相似性引起,为何前者获得保护,而后者却被否决呢?
  究其原因,还是一个“智力创作”问题。
  “瑞得在线”向法院起诉的是网页的界面,这个界面是由其工作人员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创作所得,因此可以算是“智力创作成果”;而苹果公司的操作系统界面则是由软件运行所得,“机器创作”并不能产生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所以无法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当然,这并不是说软件的输出界面就完全不受法律的保护。如果发现有人恶意地抄袭你的软件输出界面,你可以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保护。

  关于图标的著作权

  在“侠客行”公司的声明之中,除了宣称搜狐抄袭了其代码以外,还指控搜狐侵犯了其图标的著作权。笔者认为,虽然软件的“输出界面”并不能享有著作权,但是,组成这个界面的各个“要素”(包括图标)如果属于智力创作成果,同样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也就是说,即便搜狐没有抄袭“侠客行”的代码,只抄袭了图标,同样会构成侵犯前者的著作权。

  关于“功能”相似

  客观的讲,计算机软件的功能对该软件能否取得成功是至关重要的。但是,据笔者所知,目前国内并不对计算机软件的“功能”进行法律保护。仅以两个文字处理软件为例,Microsoft的Word文字处理系统与金山公司的WPS之间,在很多功能上都极其相似。双方都有粘贴拷贝、段落格式编排、打印等功能,但是,并不能因此认为任何一方侵犯了另一方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并不保护抽象的“思想”,而是保护思想的“表现形式”。就计算机软件来说,要通过软件实现某项功能,这是软件中的“思想”;而为了实现这一思想而采取的不同编码方式才是“表现形式”。
  因此,即便功能完全相同,但双方均是独立编写了代码,就不算是侵犯著作权。

  三、是否侵权,尚有待考证
  基于上面的论述,大家可能已经明白了,看搜狐的“电子邮件系统”是否侵犯著作权,主要看其软件本身的代码是否存在抄袭行为。而其输出的界面是否“非常相似”以及功能是否“完全相同”,并不能必然导出“侵犯著作权”的结论。
  就本案而言,为了保护各自的商业秘密,双方肯定不会把自己软件的真正源代码向广大网民公开,我们也就无法确切地知道是否存在“抄袭”行为。看来,只有通过公正的第三方(包括法院、仲裁委员会等)对双方这起公案进行裁决了。
 

文章评论:搜狐“盗版”的法律分析 - znoble - 2001-10-23 16:26:23

苹果公司的操作系统界面则是由软件运行所得,shou的页面也是由webserver运行出来的。 从上面这篇文章,可见中国律师的水平。可悲!

RE:文章评论:搜狐“盗版”的法律分析 - 于国富 - 2001-10-24 09:52:04

【(于国富)回复(znoble)的大作】 看来有必要解释一下:   关于软件与其输出结果的著作权。学术界有一个“权利用尽”原则。主要是说:软件的作者已经对其软件本身享有了著作权,这个著作权止于软件本身。对于软件的输出结果,它不能享有著作权。   而对于网页设计版面来说,作者的著作权就在该版面本身,并没有“权利用尽”。   不知道这样解释能否让您明白。   谢谢您的关注。

RE:文章评论:搜狐“盗版”的法律分析 - tears - 2001-10-24 14:04:30

【(tears)回复(于国富)的大作】 苹果的界面是“软件的输出结果”? 那所有的WEB页面是否又是HTML的“输出结果”呢? 律师同志,俺的确很悲哀。虽然您可能还是比较懂IT的律师。

文章评论:搜狐“盗版”的法律分析 - tears - 2001-10-23 14:33:49

这位律师竟然说:“苹果公司的操作系统界面则是由软件运行所得” my GO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