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75 次) 时间:2001-10-12 09:25:37 来源:烟花 (烟花) 转载
“稿源合作”与著作权保护
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 于国富
最近一段时间,网络经济逐渐进入了低潮期。然而,网络并未因此而平静,伴随着大量裁员、倒闭的坏消息,网络版权问题也冲突地暴露出来。
知识经济时代,信息就是财富。由于新技术的应用,人们对信息的传输和存储能力有了极大的提高。然而,作为财富本身的原创信息却并没有“海量”地增加。在信息代销模式之中,产供销矛盾极其突出。
在传统的经济领域,如果某种商品发生这么严重的供需矛盾,这种商品肯定会大幅涨价。但是,由于信息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极易被复制和传播,价值规律似乎并没有在信息市场上起到主导作用,而是催生出了一种新的媒体经营模式――“稿源合作”。
“稿源合作”的具体模式很简单:甲网站与乙网站之间签订合作协议,规定双方对各自刊发的全部或者部分稿件实行共享,这种合作经常是有偿的。
利用这种合作方式,合作双方都实现了自己刊载信息的规模、数量。在和众多的媒体建立合作关系以后,网站就可以作成媒体“巨无霸”,就象新浪那样。
看起来,“稿源合作”是一座巨大的金矿。但是,由于忽视了版权问题,金矿却变成了火山。从彼阳诉新浪网侵犯著作权、沈阳(sz1961sy)与网易、雅虎发生著作权纠纷等事件来看,目前在业界盛行的“稿源合作”方式尚存在大量法律问题,需要迅速予以完善和改革。
一、文章究竟属于谁
文章属于谁,这个问题似乎问得有点幼稚——文章当然属于作者喽!但是,当作者向网站投稿并被采用而且得到稿酬后,作品是否还属于作者?这是问题的关键。
著名网友“快乐分裂”曾经写过一篇文章,题目叫做《新射雕英雄传之华山论网》。这篇文章先是在天极网上发表,后来被国内某著名ICP转载,而且并没有通知他这位作者,当然也就没有支付稿酬。当他与对方进行交涉时,对方就以“与天极网有合作协议”为由进行辩解。
按照对方的逻辑,首先,你向天极网投了稿,天极网给你付了稿费,那么你那篇文章就应该属于天极的了;其次,我与天极网有合作协议,他的文章我就可以用,你这个作者管不着;所以——我根本没侵犯你的权利!
那么,搜狐这个逻辑能否站得住脚呢,合作网站之间就可以任意共享作品吗?
要想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先弄清楚作者投稿行为的性质。是作者在出卖自己的文章的所有权还是在出卖文章的使用权,还是……?
其实,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著作权也存在一种许可制度。作者在向网站或平面媒体投稿时,实际上是在与对方建立一种“著作权许可使用”关系。(与“商标许可”、“专利许可”非常相似)。也就是说,网站支付给作者的稿费仅仅是“著作权许可使用费”,而不是有些人所认为的购买作者文章的价款。
既然如此,那么即使已经被某网站所采用,作者仍然是该文章的唯一著作权人,享有对于作品的以下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他人根本无权出售!
著名网友sz1961sy(沈阳)曾经向笔者抱怨,据说他的作品《中文域名也要由国外管辖吗?》被百余家网站盗版,其中不乏“按照合同盗版”者。如果真的向法院起诉,将会是网络业甚至法律界的一个奇观——百余名被告同盗一稿!
法律是无情的,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作者许可擅自转载文章并拒付稿酬的行为,构成对作者著作权的侵犯,“合作协议”并不能排除这种侵权行为的违法性。
二、机遇与挑战并存
读到这里,可能有些CEO或者内容编辑会很气愤——那我们不是白合作啦?
不是!
首先,网站的内容合作首先应当是以网站自有内容为主体的合作。对于自有内容,网站是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对于这些内容,网站既是作者本身,又是刊发者,当然享有文章的著作权。
其次,在取得作者同意的前提下,网站之间还是可以共享原创作品的。具体操作时可采用如下方法:在页面明显位置刊登声明,明确告知作者,“向本网站的投稿视为同意本站合作伙伴使用”。另外,“天极”(yesky.com)等网站也正在和专栏作者签订协议,努力征取作者的转载许可。从长远来看,大力发展签约作者是互联网媒体发展的一条出路。
另外,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有一个共识:对于已经发表在报刊、杂志上的作品,如果作者没有明确声明‘禁止转载’,其他媒体予以转载并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不构成对于著作权的侵犯。也就是说,只要按时如数向作者支付稿酬,某些作品还是可以转载的,关键要看作者有没有禁止性的声明。
应当承认,网络蕴含着大量的商机和财富,只要ICP能够认识到并改正当前经营模式中的不足,充分重视作者的知识产权,最终肯定能够达到新经济的彼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