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电子商务发展概况! - 弹指一挥间,世界皆互联 - 杨海峰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136 次) 时间:2001-10-08 13:03:07 来源:杨海峰 (杨海峰) 原创-IT

自从1997年7月美国政府正式发布“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以来,在全球范围内掀起了电子商务的热潮。电子商务日益成为21世纪经济活动的核心,:“它是未来推动经济增长的关键动力”。然而,电子商务是以不受国界限制的全球性网络Internet为运行平台的,要想这一快捷的贸易方式更好地为全社会服务,需要为它制订必要的政策法规,使它更驯服、更安全。如果没有适当的政策法规对网络经济行为的引导、规范和保护,那么网络将成为另一个“百慕大”。
一、 电子商务及其系统结构
从世界发展现状来看,电子商务无论从体系、组织、模式、技术,还是从法律、管理、政策等方面均还未臻完全成熟,各国也都在试点。一个完善的电子商务系统应该包括哪些部分,目前还没有权威的论述。从总体上来看,电子商务系统主要是由三层基本框架和两个支撑点共同构成。基本框架的底层是网络平台,是信息传送的载体和用户接入的手段,它包括各种各样的物理传送平台、传输的信息内容和传送方式;中间层是电子商务基础平台,包括CA(Certificate Authority)认证、支付网关(Payment Gateway)和客户服务中心三个部分,核心是CA认证;第三层则是各种各样的电子商务实际应用系统。其中,电子商务基础平台是各种电子商务应用系统的基础。两个支撑点分别是相关的政策法规和各种技术标准、网络协议。
二、 国外电子商务发展政策简介
电子商务的发展其实应该追溯到1839年电报的出现,当在贸易中开始以莫尔斯码点和线的形式在电线中传输的时候,就标志着电子手段商务的新纪元。从世界范围的角度来看,电子商务的成功应用大多是在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和欧洲。
(一) 北美地区电子商务发展政策
1.美国
美国是电子商务开展较早的国家,在许多领域处于全球领先水平,成为其他国家开展电子商务的示范,目前占全球电子商务市场的79.1%。5美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得益于“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早在1992年克林顿竞选总统时就提出了“信息高速公路”的设想。克林顿政府认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是未来四分之一世纪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推动力,甚至可以与200年前的工业革命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相提并论。1997年7月1日,克林顿政府发布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这份政策性宣言经历了半年研讨,长达30页,包括一般原则与问题处理建议2个部分。它规定:政府应尽可能鼓励民间企业自行建立交易规则,少干预、少限制;政府只在必要时介入,并应着眼于支持与加强可预见性的电子商务实施环境,还须顾及法令的简明性欲一致性;政府须认清Internet的特性;政府对电子商务应避免设立不成熟限制;制定相关的电子商务法令,须着眼于便利全球贸易。文件的最后强调了政府各部门在对待电子商务问题时应采取协同一致、慎重小心、密切配合的政策。
在极为顺畅化的“信息高速公路”上,美国电子商务开展得极为迅速。为此,美国政府又适时地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动电子商务向更深入、更广泛、更具效率的方向发展。
首先,通过法案。美国政府通过了一系列的电子商务的法案(如:《统一商业法规(UCC)》),并且决定从1998年开始,联邦政府机构的全部经费开支实行电子化付款,通过EDI技术完成政府年度采购的电子付款,以加快全国金融的电子化、网络化,从而达到电子商务的最高阶段。
其次,宣布了从1996-2005年间,美国全国电视系统将从模拟式到数字式的转型的政策。这一政策为数字技术领先的美国信息产业提供了巨大的商机,也为电视、电话、计算机网络三网合一打下了基础。
再次,制定收费上限和补贴政策,鼓励全民使用信息基础设施,普及电信与网络的应用。1998年5月14日美国众议院商业委员会以绝对多数赞成的投票表决通过了:3年内禁止州政府和地区政府对Internet征收税费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美国政府积极向其他国家提出对Internet免除税收和关税的要求,即“Internet税收之自由法”。
最后,在投资结构上,美国政府在采取政府引导、市场驱动政策的基础上,鼓励全社会的投入。据了解,美国到2000年全国网络建设投资大约为2000亿美元;美国商业部划拨用于资助学校、图书馆、社区的网络建设已经超过了3000万美元。7信息化研究与开发项目也由美国自然科学基金等进行了重点扶持。
不难看出,美国政府从法律规定和政策入手,国家从宏观上高层推进,在通信通道方面引入竞争,有计划的放开信息服务业。地方政府、研究机构、应用部门在本地平台建设、企业内联网和连入Internet的建设上则由自己投入、自己负责、自由发展,体现了社会化大分工的鲜明特点。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带动了经济高涨,网上贸易的发展,解决了就业问题,并保持了美国在高新科技领域的领先地位。
  2000年12月,当激烈的选战结束,布什即将入主白宫之际,一份新的研究报告指出,布什准备在美国政府内任命设置首席信息官并拨款一亿美元,资助建立跨部门的电子政府;批准高科技移民的H1–B签证;降低垃圾邮件的威胁;进行司法改革以减少繁琐的法律诉讼。正式计划有三个主要目标:第一、消除阻碍技术创新的壁垒,在美国和海外反对任何设置新的障碍。第二、帮助美国发展、维持与新经济的机会和规模相适应的劳动力。第三、建立一个稳定的环境,鼓励私人机构和军方开展研究和创新。根据共和党的保守主义传统,布什还希望通过减税来刺激投资,包括将互联网税收延期五年。布什还坚决支持北大西洋自由贸易协定,打算恢复总统参加的贸易谈判。谈判目的是:使互联网成为世界的免税区;消除信息技术的非关税壁垒;保护美国的新思想和知识产权;在全世界建立国际通行的电子商务标准。
(二) 欧洲地区电子商务发展政策
有人说:“欧洲人在二次世界大战时,靠战争成为了世界政治的中心,却也丢掉了成为世界经济中心的机会。”但是现在的欧洲人正在积极的行动。
1. 欧盟
随着Internet的飞速发展,欧盟正面临着极大的冲击与挑战。事实上,它已经冲击了欧洲社会的各行各业,尤其是商业、法律、技术以及金融等部门。有关研究还发现欧洲各国的Internet应用发展并不均衡。为了改善的环境,普及电子商务,欧盟已经采取了以下的一系列措施:
1). 建立一个稳定、平缓的过渡机制;建立欧盟各成员国政府的统一网络系统,引导各国政府共同参与;欧盟必须就此系统的法律规范达成共识,只有欧盟所有成员国都积极参与其中,才是实现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和基础;建立全欧盟范围内的测试点,以确保欧盟内有稳定的国际互联网应用环境。
2). 建立一个先进的研究与发展网络-泛欧网,以支持欧盟研究机构的需要,因为在欧盟各项政策的制定过程中,研究部门拥有提出政策建议的优先权。对电子商务在欧猛地推广,研究机构起到了关键作用。
3). 建立完善可靠的、以电子方式支付的金融机构和税收环境,在欧洲范围内进行广泛合作,开展各类相关的培训,协调数据保护及税收方面的工作。
4). 1997年4月15日,欧盟提出了《欧盟电子商务行动方案》,规定了信息基础设施、管理框架和电子商务等方面的行动原则,以提高欧盟的全球竞争力。1997年7月8日,欧洲各国在波恩召开了有关全球信息网络的部长级会议,通过了支持电子商务的部长宣言,主张官方应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限制,帮助民间企业自主发展以促进Internet的商业竞争,扩大Internet的商业应用。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这已经成为欧盟各成员国的共识。
2. 英国
英国首相布莱尔曾经指出,英国经济应建立在“知识、创造力和技能”之上。早在1984年开始,英国就取消了英国电信公司(BT)的垄断地位,成立了水星公司与之竞争。到90年代初,英国宣布全面开放电信市场,允许本国和外国投资者经营电信业务,同时政府规定通信网之间必须互相联通。政府还通过制定收费的上限和补贴政策,鼓励全民上网。
1997年10月6日英国工贸部发布了标题为《网络的利益:英国电子商务议程》的文件公布了英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和规划,强调了电子商务在英国向知识经济转型中的关键作用,并提出了发展电子商务的原则框架。文件指出为企业更积极、更方便地应用电子商务,英国政府可以在以下三个方面发挥作用,以帮助企业界和消费者更好地从电子商务中获益:
(1) 培养用户对电子商务的强烈需求;
(2) 促进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根据用户需求提供新的解决方案;
(3) 制定合适的法律和规章制度框架,以保证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为了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英国政府制定了一些具体目标。1998年12月初,英国贸工部独出心裁地在其官方网址中推出招聘“数字经济特使”的特殊广告,以推进数字经济的发展。英国的电子商务将会有较快的发展。英国政府雄心勃勃地提出,要在21世纪初建成世界上最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环境。
(三) 亚洲国家电子商务发展政策
从技术方面来看,从1995年起亚洲开始了互联网的基本网络建设工作,电子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越来越完善,Internet的使用者通常介于20至30岁之间的较年轻的网民人口结构,已经准备好电子商务的挑战。然而,由于目前亚洲地区的电子信息技术发展水平不均衡,Internet普及率仍落后于欧美国家,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及通信基础建设,以支持电子商务的发展。目前,亚洲地区新兴的电子商务市场主要集中在日本、新加坡、韩国、中国以及台湾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
1.新加坡
新加坡是亚洲、乃至世界上积极致力于推广电子商务的国家之一。早在1986年新加坡政府就宣布了国家贸易网络开发计划,作为国家信息高速公路建设的一部分,在国家贸易发展委员会的支持下,贸易发展局大力开发EDI系统,并于1989年1月开通。1990年,新加坡政府规定全国开始使用EDI办理和申报外贸业务,1991年全面投入使用。目前,EDI进出口清关手续的EDI处理普及率已经达到95%。
与美国不同的是,新加坡很重视政府在电子商务中的作用,认为没有一定程度上的政府管理,电子商务不可能得到长足的发展,没有规则的交易是危险的。新加坡政府控制了所有的电子商务活动,设立了“新加坡一号”项目来让所有人都可能使用电子通信;新加坡政府在法律中甚至规定任何贸易数据都要保留11年(由SNS公司存储在磁带中)备查的制度,这在世界上属于首次。
但是在电子商务发展问题上,新加坡政府并没有进行垄断式管理,而是转向提供服务方面上来,认为网络空间的政府不再是一个固定的实体,而是竞争中的服务提供实体。90年代初,新加坡政府就着手制定了一整套详细的法律和技术框架,以鼓励当地企业和跨国公司使用电子商务,希望借此扩大产品与服务的出口。并因此制定了电子商务策略的六个指导原则:
(1) 政府将通过实施法律来保证电子商务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2) 提供保密和安全的环境;(3) 与私营公司进行实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4) 追求先进的、自由的和透明的电子商务策略;(5) 鼓励私营公司起领导作用;(6) 加强与外国在电子商务计划上的合作。
2. 日本
日本已经将电子商务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策略。自1996年起,日本通产省就计划投资3000亿日元进行电子商务交易试验。1996年,成立了电子商务促进委员会(简称ECOM),在诸如电子授权认证和电子预付款或者“ECOM现金”协议等领域制定规划和模型协议。根据企业的要求,日本政府尤其是日本国际经贸部积极同私人机构合作,在日本经济的每一项商务活动中开展电子商务的促进计划。
2000年9月,日本政府设立的信息化技术战略会议和信息化技术战略总部召开联席会议,同意了政府制定的《推进形成高度信息化社会基本法草案》的内容,并正式决定在内阁中设立推进高度信息化社会战略总部,由它负责制定有关计划。草案把建设“世界最高水平的高级信息通信网络”作为国家战略,并且确定了实现这一战略所需要的基本方针,如培养人才、放宽限制、制定新的规则、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实现行政事务的信息化、确保信息通信网络的安全、保护个人隐私、研究开发和普及有关技术等。
3. 其他国家和地区
韩国政府认为电子商务是大势所趋,并正在采取一系列措施积极推进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韩国电子商务的主要做法有:首先建立全国电子商务信用体系,以确保网上交易的可靠性;其次,为保护网上隐私权、知识产权等制定相应的措施;大力发展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更新全国通讯网络,建立和完善网上商店的供货共享系统;加强电子商务技术的研究,推动电子商务的标准化。
马来西亚和新加坡可以说是亚洲乃至世界IT的典范。早在90年代中期,就提出了建设“信息走廊”的计划,并于1997年制定了《数字签名法》,可以说是亚洲最早的电子商务法。马来西亚政府还是东盟电子商务的积极倡导者,提出了有关东盟电子商务框架的构想。
1990年3月香港政府宣布与贸易通携手合办“电子资料联通”合作计划(SPEDI),把电子商务的发展带进了一个新阶段。香港近日宣布将耗资130亿港元(合16亿8千美元)建立未来理想的“数字信息港”,以此发展信息服务并带动未来经济发展。
据悉,东盟各国领导人都认为,在全球经济走向知识密集化的同时,东盟各国还没有完全准备好,也没有站在一个特别有利的位置上去迎接这一挑战,同意在2003年以前,在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法律(UNITRAL)的基础上建立自己国家的电子商务法律。
三、 国际社会对电子商务发展的关注与努力
电子商务的实现,实质上是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商业模式的一次革命,“电子商务本质上是全球性的”,是一个全球范围的系统工程。然而各国的社会制度、政治状况、法律法规、经济发展程度和传统文化背景等方面的千差万别,与Internet的跨国界性和电子商务必须遵循统一的游戏规则才能顺利进行是有冲突的,因此国际社会在保证电子商务能够顺利实施方面,为建立全球性的法律法规环境,建立安全保障体系及相应的技术标准正进行着不懈的努力。
1. 《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制定
自1990年起,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就提出了题为《对利用电子方法拟定合同所涉及法律问题的初步研究》的报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该报告指出,在今后有关电子商务的工作中将用“电子数据交换”替代以往的“自动数据处理”,由此电子商务的概念正是出现在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论坛上,并成为联合国大会报告的总标题。
1996年5月,贸发会召开了第29届会议认为《电子数据交换电子商务及有关的数据传递手段法律事项示范法草案》通过以来的两年间,国际贸易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电子商务的发展势头强劲,迫切需要统一的法律参考。
1996年6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提出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蓝本,为各国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一个范本。《电子商务示范法》是迄今为止世界上第一个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它的出台,使电子商务的主要法律问题有了法律依据,起到了有关电子商务法规的示范作用,能够帮助那些在传递和存储信息的现行法规不够完善或者已经过时的国家去完善健全其法律法规和惯例,有助于所有国家增强他们使用不是基于纸张的通讯和信息办法的立法,并有利于那些目前尚无这种立法的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2. 1998年OECD电子商务部长级会议
1998年10月,OECD在渥太华召开了一次名为“一个无国界的世界,发挥全球电子商务的潜力”的以电子商务为主题的部长级会议,形成了一批政策性文件:《OECD电子商务部长级会议结论》、《全球电子商务行动报告》、《OECD国际电子商务行动计划》和《国际组织和地区性组织电子商务活动和计划报告》,对电子商务的实际运作具有指导性的意义。
3.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宣言
1998年5月,132个成员国签署了《关于电子商务的宣言》,规定至少1年内免征互联网上所有贸易活动关税。1998年9月WTO总务理事会通过了一个极具影响力的《电子商务工作方案》;1999年9月,通过了一项《数字签名统一规则草案》,就电子合同实施中的电子签名问题作了初步的规定。
四、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政策启示
相对于传统的商务活动而言,建立在新介质基础上的电子商务引出了一系列新的政策问题,积极的电子商务发展政策会对各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世界各国都在积极地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探索和创造良好的电子商务发展社会环境和政策法律环境。在我国电子商务的出现,对交易过程的全链条中过去适用于传统交易方式的法律、制度均提出了挑战,何况我国计划体制下条块分割、行政分权的明显残留物,导致了难以形成一个跨部门的、一致性的政策框架。因此,对我国来说,在充分认识电子商务对经济发展作用机理的同时,把握其国际性的特点,是制定相关政策的关键。电子商务带来的最大挑战不是技术问题,而是政策的一致性和制度框架的设计问题。
1. 关于政府的作用问题。
从上面国外电子商务发展政策的介绍可以看出,尽管世界各国政府仍然或多或少地对电子商务起着监督干预的作用,但是都更希望根据电子商务的特殊性质,确立政府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正确位置、国家规定政府干预和控制的适当范围,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规划与指导作用,以便使电子商务活动能在网络空间公开、自由地进行。电子商务是我国国民经济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使得它具有全局性、综合性、整体性与复杂性特点,必须发挥政府的宏观规划与指导作用,通过宏观规划、组织协调,制定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优惠政策。为此,建议有一个综合性部门来具体担当这一重任,以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协调,保持电子商务有关的政策、法规和标准一致性、连续性。另外,还应注意到国际上的协商一致是保护有关电子商务的活动能够顺利开展的前提,积极寻求东西方政策的“平衡点”,以有利于我国电子商务的持续发展。
2.政策的统一和组织协调问题
电子商务的发展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参与电子商务的,除了交易双方外,还涉及到海关、商检、银行、保险、外汇管理、货物运输、信息产业等部门和不同地区、不同国家。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正在积极探索建立的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统一的社会法律环境的努力,启示我们要有强有力的综合协议部门来制定统一的政策框架。建议建立一个协调机构,参照发达国家的经验,尽快制定发展电子商务的总体政策框架,并组织政府相关部门有重点地制定操作层面的政策、标准、法律法规。如果政策不统一、组织不协调,带来交叉管理的麻烦将会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走条块分割的回头路。
3.电子商务发展的社会环境问题
从目前世界各国的电子商务发展实践和政策导向来看,要全面推广电子商务主要的障碍是安全性问题,这里面既有技术上的问题,也有政策法律上的问题,涉及生产、金融、税务、物流、贸易、法律等众多政策问题。因此结合我国的实际,建议首先加强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电子商务的基础环境建设,通过发展解决一些发展中的问题。这包括:①积极支持和鼓励公司或个人开发适合中国国情的适用先进技术,对从事信息技术开发和经营的公司或个人给予税收的优惠;②鼓励企业的加盟,引导企业对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的电子商务发展,积极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在资金、税收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③加强教育培训,积极培养电子商务的各种人才,提高全民族的电子商务意识;④引入竞争机制,降低用户的各项费用(包括入网费和电信费),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改善上网条件;⑤完善各种标准、规程制度,有利于网络连通,促进公平竞争。其次,从创造条件入手,充分发挥产业政策的推动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发挥其示范效应,以便向其他地区推广普及,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最后,建议尽快从技术与法律两方面,促进网上交易安全问题的解决,完善网上支付手段、健全物流配送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