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58 次) 时间:2001-10-08 11:29:23 来源:he fang (heff) 原创-IT
“理想网国”关于如何解决代币券(卡)的初步倡议:
只要中央政府颁布条例, 凡是持有代币卡的举报者,在调查核实并巨额罚款之后,有权领取十倍的举报奖金! 这样除了银行金融体系之外,其它无论哪个商家胆敢擅自印制发行的,必然担心有"刁民"举报而只好作罢! http://www.smiling.com.cn/group/homepage.ecgi?group_id=23119 http://www.smiling.com.cn/group/homepage.ecgi?group_id=23119 倡议来源: 春节前夕,国务院纠风办、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出通知:严禁发放使用各种 代币券(卡)。但是,为什么要禁发代币券(卡)?不少人还心存疑惑。为此,记者走访了有关部门的专家。 法律界人士指出,发行代币券(卡)违反了我国现行的金融法规。我国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 各商业银行、邮政储蓄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严禁发行各类储蓄纪念卡和不记名、不 记息、有固定面值的联名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任何新的银行卡;银行发行的各种由自然人 个人使用的银行卡,要严格执行申办程序,严格监督。现在许多商家发行的所谓“电子消费卡”便是与银行 联合推出的,专家指出这种行为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税收部门的专家指出,若代币券大行其道,将会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最直接的影响是个人所得税和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无据可依。因为根据税法规定,单位购券作为礼品赠送他人,此类支出应列为“业务 招待费”,这部分费用是要按一定比例控制的,超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而需被计征企业所得税。若以 购券方式记账,单位就可以通过其它没有额度限制的科目列支,这样就有可能少缴企业所得税。同时,因 从券(卡)中无法直接扣税,以券(卡)赠送他人,单位很难为对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另外,为了 促销,商家对集团购券往往给予占购买金额一定比例的优惠,而这部分利益的获得者几乎无人会自觉 自愿地主动交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