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189 次) 时间:2001-10-07 01:21:43 来源:叶闪 (南拳王) 转载
汪丁丁,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国民待遇”,市场社会所要求的国民待遇,归根结底只有两条:(1)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2)公民拥有”自身生命”的权利、”基本自由”的权利、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尽管由于个人权利及社会制度演变的”路径依赖性”,特定的市场社会能够赋予不同社会成员的各种权利通常是不平等的甚至是不相容的。但是,市场机制的长期运营能够使每个社会成员通过寻求伯累托改善不间断地改变自己的福利状态,最终摆脱贫困和软弱的处境。
我之所以格外强调”教育”权利在市场社会”国民待遇”中的特殊地位,是因为教育赋予个人以”独立选择的能力”,只有获得了这一能力,洛克所说的”产权”(life, liberty, possessions),或者美国宪法所说的”生命、自由、追求幸福”这三项基本权利,才可以有所落实。另一方面,新制度学派的经济史研究告诉我们,即便是”奴隶”,只要获得了独立选择的能力,在一定条件下,仍然可以通过伯累托改善的交换方式逐步获得完全的人身自由。
杜老这份提纲列举了中国农民急迫要求的十项权利,除第2项”教育”被我提升为高于其它权利的更基本权利外,我把另外九项权利按我的理解重新组合如下:(1)公民有自由迁徙的权利,(2)公民有对包括资本和土地在内的各项财产的使用权利、收益权利、和自由转让权利,(3)公民有包括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和家庭与社区自治权(包括参与决定社区政府税收的权利)在内的基本政治权利,(4)公民有在就业、贷款、医疗服务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机会平等”的权利,(5)公民有从其他方面接受援助(包括对摆脱贫困的努力的援助)的权利。
“权利”的核心重要性在于它们提供了个体选择的”空间”。获得了独立选择能力的个人,在选择空间允许的限度内不断改善自身处境。这就是”理性选择”理论能够告诉我们的全部道理。但是个体权利本身却绝非个人选择所能决定,如制度经济学一直强调的,权利是一种”道德共识”,原则上,这一道德共识要求社会全体成员都同意尊重并参与保护每一社会成员的每一项个体权利。在政治哲学的语言里,这一”权利”被描述为:任一社会成员B都有义务不干涉社会成员A在约定的限度内运用其权利X。
对于那些已经达成道德共识的权利,社会通常委托相应的政府机构来监督和保护个体在社会约定的限度内对其权利的运用。因此,至少在原则上,对个体权利的界定或重新界定的过程,是一个”公共选择”过程或”政治经济”过程。同样,农民权利的重新界定,其实是社会各个群体就这些政治经济权利达成新的道德共识的公共选择过程。惟其如此,中国农民问题才成为长期的社会进步问题,才成为与中国经济发展息息相关的问题,同时也是远比经济发展来得复杂和深刻的”传统的创造性转化”问题。
“给农民国民待遇”,这在当前的中国社会里要求我们向一切压迫农民、剥夺农民合法权益的势力进行斗争,要求社会有识之士参与和促进社会各利益群体之间的对话与合作,要求农民自身的教育与觉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