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杂淫秽色情内容的出版物的界定!越看越搞笑 - 有目共睹 - 俊良●季风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129 次) 时间:2001-09-27 15:31:20 来源:俊良●季风 (wxm) 原创-非IT

夹杂淫秽色情内容的出版物的界定

关于部分应取缔出版物认定准的暂行规定

(新闻出版署 1989年11月3日 新出政字第1064号)

“夹杂淫秽色情内容、低及庸俗、有害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的出版物(简称”夹杂淫秽内容的出版物),是指尚不能定性为淫秽、色情出版物,但具有下列内容之一,低级庸俗妨害社会公德,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公开展示或新闻记者会对普通人特别是青少年身心健康产生危害,甚至诱发青少年犯罪的出版物:

1.描写性行为、性心理,着力表现生殖器官,会使青少年产生不健康意识的;
2.宣传性开放、性自由观念的;
3.具体描写腐化堕落行为,足以导致青少年仿效的;
4.具体描写诱奸、通奸、淫乱、卖淫的细节的;
5.具体描写与性行为有关的疾病,如梅毒、淋病、爱滋病等。令普通人厌恶的;
6.其他刊载有猬亵的情节,令普通人厌恶或难以容忍的。

这就是关于出版得界定?
再看看当今得出版物,仅仅依靠这几条我们如何能够界定?更何况这几条本身就是经不起推敲,既然是界定得规定条款,但是这些条款自身就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到底什么样的出版物算合法,什么不合法还是一塌糊涂!谁都不明白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