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广告的法律规制与调整 - 网络与法律 - 沈卫利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158 次) 时间:2000-07-24 20:05:33 来源:沈卫利 (沈卫利) 原创-IT

让法律规制网络广告

沈卫利 首发于99年12月《光明日报》网络版

  所谓网络广告,是指在互联网的站点上发布的以数字代码为载体
的各种经营性广告。网络广告既不同于平面媒体广告,也不是电子媒
体广告的另一种形式。  其基本特征为:一、利用数字技术制作和
表示;二、可链接性,只要被链接的主页被网络使用者点击,就必然
会看到广告,这是任何传统广告所无法比拟的;三、强制性,难以拒
绝被人为塞进电子信箱中的广告。
  网络广告的上述特点,对广告的法律调整与规范提出了新的课题,
必须从理论上探讨数字化广告的特征,以寻求适当的法律对策。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
  广告发布者的定位
  以传统的平面媒体和电子媒体传播的商业广告,其广告主、广告
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各自的定位和职责是清晰的。但是在互联网上,
这三者的界限日益模糊,从而使得我们无法用现行法律的概念来理解。
例如,经营互联网运营的ISP和提供互联网内容的ICP,他们既有类似
于传统媒体的传播平台————自己的主页,同时又集广告客户、广
告经营代理、广告制作于一身。从某种意义上说,ISP、ICP都在为本
企业作广告。另一个例子是企业的商业性网站,其本身存在的基本功
能就是宣传本企业的形象,如目前时髦的网上看房,就是房地产企业
的广告。 
  众所周知,互联网上的主页形形色色,只要愿意,任何人、任何
机构都可以在自己的网站上发布自己的信息,而这种信息在实质上往
往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商业广告。今天,你进入互联网,处处可以看到
五花八门的广告。个人可以链接商业网站,政府和学术机构的站点亦
可以如此。因此,法律上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定义
及规制方式显然已不能适应网络广告的现状和发展。
  隐性广告更加隐蔽
  所谓隐性广告,是指采用公认的广告方式以外的手段,使广告受
众产生误解的广告。隐性广告是以非广告形式出现的广告,亦可叫做
不是广告的广告。在传统媒体上出现的隐性广告比较容易识别,互联
网上的隐性广告则很难识别。其主要形式有下列几种:
  一、以网络新闻形式发布的广告
  尽管学术界有争论,但网络新闻的存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除了
ISP、ICP在事实上炒新闻以外,还有专业性的网站。总之,网络模糊
了新闻与广告的界限。
  二、在BBS上发布的广告
  在BBS上发布的广告,主要是以论坛讨论问题形式出现的。商业
网站在主页上开辟专业论坛讨论企业产品与服务的性能、质量、功能
之类的问题。此时,往往可以发现企业使“托”的迹象。即企业以网
民的名义故意在论坛上提出论题,讨论一番,在其中不知不觉地兜售
自己的货色。例如,笔者就常常发现有的国内软件企业和调制解调器
企业“策划”此类广告式的“讨论”。
  三、以新闻组形式出现的广告
  以新闻组形式出现的广告与BBS类似,但更多地采用离线形式。
  难以拒绝的电子邮件广告
  许多人都深受电子邮件广告的骚扰。只要你的电子信箱地址被广
告发布者知晓,你就无法拒绝。这种不期而至的广告比上门的推销员
让人更难忍受。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广告发展速度是惊人的。
据统计,互联网上的300个主要网站,今年第一季度的广告收入已经
达到3.6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加了80%。
  在互联网上,人人都可以发布广告。与现时社会一样,互联网上
同样会出现虚假广告和广告欺诈,且更加不易识别。这就为网络广告
的规制提出挑战。
  网络广告的法律规制
  在我国,网络广告仍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在中国520亿元广告
金额中,网络广告只占其中的1600万元,然而其发展却有着巨大的潜
力,完全可能成为广告业界的“大户”。网络具有与传统媒体迥然不
同的开放式的互动结构,因此,不可能采用传统媒体的办法来规制广
告,而应当采用一种比较缓和的规制办法。
  具体方式是:一、政府管理与ISP、ICP自律相结合;二、法律与
业界规章相结合。对电子商务而言,法律不可能预先穷尽规则。这就
需要行业规章在法律正式出台前的空白期起到游戏规则的作用。例如,
对商业网站的规制、对个人主页的管理都必须有一个可行的规章。IS
P、ICP在用户电子邮件地址的管理上负有特殊的责任,也应当研究相
关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