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47 次) 时间:2001-09-19 09:41:54 来源:玫瑰 (玫瑰) 原创-非IT
同事甲和同事乙曾是楼上楼下的邻居,住在单位建造的工房里。因为乙家的卫生间漏水,渗水浸坏了甲的天花板和墙壁的装修,两人打起了官司。
甲发现乙的卫生间漏水后,两人是协商过的,乙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但因为没有找到根源,问题就一直没有解决,而时间已延续几年了。因为同在一个单位,甲便找单位的相关部门和领导,希望他们能敦促乙把管道修好,但领导的意思是房子已经卖给私人了,单位无权管。
2000年11月,甲发现天花板上又湿了,找上楼去。可是此时房间里住的已经是同事丙了,乙转让房子后早已搬到新居里去了。甲终于觉得无法拖下去了,于是找到单位的相关部门和领导,可得到的答复仍是无能为力。
甲只好采取法律手段。其时是12月初,乙与丙之间的房子还没有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可是法院却告知甲,现在是年底了,他们暂时不受理案件,要起诉得到12月20日后。
甲只好耐心等到12月20日,把诉状递上去,当天便立案了。此时乙与丙已经办完产权变更登记。甲告乙的事情很快就在单位传开了,不久便有主管领导来做甲的工作,希望她撤诉并自负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据甲说,领导的意思,明显是袒护乙。甲是普通职工,乙则是单位的一个部门领导,而且是区里的人大代表。甲已有讨个说法的决心,没有撤诉。
2001年的1月10日,甲告乙的诉讼终于开庭审理了。因为对法律感兴趣,我去参加旁听(是唯一的旁听)。原告代理人宣读完起诉书,被告代理人陈述完答辩词后,审判员只简单的问了几个问题,便宣布休庭。从庭审的情况看,出庭各方对当作证据的现场照片均无疑义:乙承认对甲的侵害,并当庭表示道歉。据我的法律知识,该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算作“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可用简易程序来解决。休庭后我从甲的代理人那而也得到了肯定的答复。
3月下旬,我遇到甲,问她官司怎样了,她说还没有结果呢,19日法院打电话叫她去取了个条子,说已转为普通程序了,按照《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必须在三个月内结案,而普通程序可以一直审而不结。此案从审理至3月19日,三个月将满未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