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图书-是宝藏谁能打开?(一) - 狂人日记 - 马谡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121 次) 时间:2001-08-27 11:31:51 来源:马谡 (马谡) 原创-IT

               电子图书-是宝藏谁能打开?(一)
据说电子图书是数字时代最有发展前途的行业之一。从出版社到网络公司都对其虎视眈眈,可奇怪的是电子图书与其他互联网服务一样叫好不叫座,大多数提供电子图书服务的网络公司收入甚微,博库的下场更是为同行敲响了警钟,是用户不需要电子图书吗?不是,据最新的互联网报务显示:
1.
42.9%的用户上网最主要的目的是获得各方面的信息(包括新闻等),其中32.8%的用户选择电子书籍为用户在网上最主要获得的信息之一,在用户上网获得信息目的中仅次于新闻、计算机软硬件信息、休闲娱乐信息(体育、音乐、艺术等)后面
2.
29.1%的用户选择电子书籍为网上信息中不能满足用户的需要的服务,在所有不能满足用户需要的服务中第一位。
3.
58.7%的用户在过去一年中在网上实际购买过书刊类产品,在电子商务应用中排在第一位,51.5%用户希望网络能更多地提供书刊类产品
4.
用户由于何种原因进行网络购物:节省时间:46.7%   节约费用:33.4%   操作方便:44.2%寻找稀有商品:29.7%   出于好奇,有趣: 32.6%
以上调查结果告诉我们:一、图书是最适宜进行电子商务的商品,也是用户最愿意实行电子商务的商品。二、电子图书符合进行电子商务的全部要素。三、用户需要电子图书服务。四、现有的电子图书服务无法满足用户需求。而且这一调查报告的可信度是比较高的,去年七月的互联网报告中就已经显示出消费者对于电子图书的强烈需求。
一方面是用户对于物理图书高昂的价格痛心疾首,对电子图书有着巨大需求,另一方面业内人士愿意提供电子图书服务,可为何供需双方都说自己的利益无法得到满足,问题到底出在什么地方?以下从政府、市场、阅读器、销售四个方面寻找电子图书卡在哪里
          (一)  政府篇
政府的职责在于引导、制定电子图书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市场行为和准则。
一。电子图书的版权所有人没有明确指出
电子图书的版权是归著作权人所有,还是出版单位拥有?这一点在现行的知识才权保护中没有明确指出。出版单位在购得物理图书(纸介图书)的版权时,是否将电子版权一并购得,用户购买后,是否有权将物理图书数字化,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下没有明确的说法,这是电子图书发展最大的敌人。
从互联网传入中国后,几乎有点名气的图书馆都在搞数字图书馆工程,国家也在大力扶持,在现实社会,图书馆所购的图书要同时满足所有人的要求,做到人手一册的地步是不可能的,所以才称之为借阅场所,对于作者对于出版社的影响有限。可在数字图书馆下,电子图书的特性决定他可以同时满足所有用户对于同一书册的要求,如果数字图书馆的书籍是在有物理图书、电子图书出售的情况下借阅的,谁会购买物理图书、电子图书?这将严重影响到作者与出版社的利益,阻碍电子图书产业的发展,作为公益事业,图书馆是否有权将自己的藏书数字化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数字图书馆也应遵守传统的借阅规则(当然也可以制定符合数字时代特点的新的借阅规则,但前提是不能影响正常的电子图书销售市场),买几本电子图书(或者依据所购买的权限)就同时为几个人提供服务(不管这种借阅服务是在线阅读还是下载都应遵守这一规则)。
二。电子图书的权限不明
在现实社会,我们购买物理图书后可以借给别人阅读,可以出租,可以二次出售。这是图书馆、租书店、二手书市场得以存在的基础。数字时代,电子图书的购买者是否还有这一权利,需要法律法规的明确说法。
单纯的从消费者角度看,我们购买电子图书后,就成为电子图书的拥有者,应该有权送人、出租、出售,可电子图书的特性又决定如果消费者拥有上述权利的话,电子图书的价值链将受到严重伤害,甚至于威胁电子图书整个行业的生存。
三。盗版的影响
我国对于知识才权的保护条文不够详细,而且只有立法没有用,关键在于执法,这才是中国的问题所在。
生活中盗版、假冒产品的猖獗可谓有目共睹,不管是正版图书价格的原因造成消费者用购买盗版图书以示不满,还是象我以前所说是“人性的丑陋”养育了盗版市场,随着数字时代的来临矛盾更加突出。计算机与互联网的普及使制作、出售、购买、使用盗版产品的成本门槛儿近乎于零,任何人都可轻而易举的制作、出售、购买、使用盗版图书,如不能解决打击盗版行为不利的局面,电子图书行业不可能发展。
盗版行为在我国影响可谓根深蒂固,鲁迅先生笔下孔乙己那句“偷书不算偷”的名言很受国人欢迎,真不知作为中国伟大的文学家鲁迅先生九泉之下知道后人是从他的文章中寻找图书盗版的精神支柱,而自己也是盗版现象受害者的时候有何感想。从个人到企业到某些国家机构都在进行着盗版行为,不信看一看国内提供电子图书服务的网络公司,不管是个人网站、图书馆,还是某些拥有政府背景的“读书网”都在疯狂的盗版,在这些网站上一般具有以下告示:
“本网站刊载的作品,出于个人研究或交流需要,用户下载看完后请自行删除,我们尽力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工作量巨大,难免有不周全之处。未能联系到的著作权人,如有作品在网站转载,敬请随时与公司联系,我们会及时处理,确认身份后敬奉稿酬或删除”。
这是典型的中国式幽默,用一句古话叫掩耳盗铃,如将这段告示推而广之,就成以下内容:“先生(小姐),不许动,我现在正文明的偷盗(抢劫)您的财物,如果您不愿意的话,请事先说一声,好让我有心理准备,如果您不说话,我就视您默许我的行为,被抢(偷)的财物当您是做善事送给我的。或者如果我走后您能追上我(找到我),我可以把抢(偷)来的财物全部或部分还给您,大家做个朋友,这件事就当没发生过,您意下如何”
四。电子图书制作、阅读的标准化
现在用于电子图书制作、阅读的技术五花八门,各技术之间又互不兼容,给用户的使用造成很大的不便,也不利于电子图书行业的发展,如果说在计算机上阅读不同的电子图书需要下载不同的阅读软件非常不便的话,以掌上电脑、专业图书阅读器等移动设备的性能面对不同标准的电子图书简直是灾难,购买一次电子图书再搭上买一个移动设备更是不可能。因此国家必须尽快制定出电子图书的制作、阅读的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