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音乐网站能否剿灭? - 法治评论 - 凌云志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19 次) 时间:2001-08-16 09:36:29 来源:凌云志 (凌云志) 转载

个人音乐网站能否剿灭?


近期,个人音乐网站的发展、存亡问题是网上讨论的热点。天极网刊登的一篇报道《上百中国网站将收到律师函 网上音乐不免费》引起了网民关注和怀疑,于是我在线进行了部分调查。调查结果表示,原来这位记者在引用文章上太粗心,实际已经误导了网民,差点让我误伤了某个人音乐网站站长。
同时,最近网上关于个人网站的发展问题出现了一边倒的趋势,《个人网站将面临“全军覆没”?》、《张樊:剿灭个人音乐网站于法有据》等等。基于法律人类的共同财务这一基本理念,我们应当充分给予网友法律观点,尽量客观地看待问题,不应因为任何一方因为不了解法律而遭上不平等的礼遇和精神上的压力。所以我写了如下一组文章。

我从报道着手分析,结果发现了一个非常荒唐的结论,我甚至开始怀疑这个律师函的真实性,怀疑有人商业欺诈。如下是我分析的第一部分,这部分全文发给了蟑螂音乐歌词库站长,经过印证,原来是场误会。

材料一:发给蟑螂音乐歌词库站长的文章

站长您好!
这是文章的一部分,希望你看看,方便的话给我一个解释。
此致
敬礼
附:文章内容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能置个人音乐网站于死地么?

2001年6月13日,天极网转载了北京晨报题为《上百中国网站将收到律师函 网上音乐不免费》的文章,该文作者王小星,网址如下:http://www.yesky.com/20010613/184620.shtml。该文摘要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发给音乐网站,包括个人音乐网站的律师函内容,并简单介绍了个人音乐网站在收到律师函后的反应。随后,关于个人音乐网站是否能继续生存下去问题,网站展开了强烈讨论。赞同个人音乐网站应当收费的人,往往引用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来证明个人音乐网站系非法产物,必须剿灭。赞同个人音乐网站继续生存下去的观点认为,过分强调对著作权的保护将会影响互联网的发展,因此,应当允许个人音乐网站在一定范围内适度存在。
我认为,不能简简单单地判断个人音乐网站是否应当被剿灭,必须结合中国目前的版权法律现状,考虑中文网站发展的实际阶段,依法、合理进行判断。从目前来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想通过法律手段置个人音乐网站于死地尚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本文不针对任何个案,仅根据作者对于法律的理解,提供个人观点,供网络读者参考,以求尽量全面看待问题。
首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律师函及相关法律分析。
我从《上百中国网站将收到律师函 网上音乐不免费》文中整理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发给音乐网站的律师函部分内容,这内容也是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
我这里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贵公司的网站在未经我会许可的情况下,大量使用我会管理的音乐作品,上载到互联网上及提供公众点播、试听及下载,严重侵犯了我会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此,特作如下声明:
(1)要求贵公司从即日起,在网站上删除所上载的侵权音乐作品,停止侵权。
(2)尽快与我会联系,协商解决侵权问题。
(3)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我会将考虑通过法律程序,追究贵公司的侵权责任,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在网站蟑螂音乐歌词库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法律部。
从这封律师函来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意思很明显。但是从律师公函的角度来看,还存在如下法律疑问。
其一、从律师函的内容来看,律师函言必称“贵公司”,可见这封律师函针对的是公司网站,是否针对个人网站呢?为此,个人网站站长收到了这封邮件后,可以轻松地回复,“亲爱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我维护的这个网站是个人网站,不是你所讲的公司。如有其他疑问,方便请联系,此致!”
其二、蟑螂音乐歌词库是什么角色?
写这篇文章是,我没有在王小星的这篇报道中看到网站“蟑螂音乐歌词库”的具体网址。2001年6月25日,我通过搜索引擎www.google.com查询“蟑螂音乐歌词库”,得到313项查询结果。主要涉及两个网址:www.yemusic.com、http://ipismusic.yes8.com/,实际是同一网站。关于该网站,蟑螂音乐歌词库。我查询到如下信息在网址http://swwj.top263.net/lt/pydj.htm,告知了该网站的基本情况。

网站:蟑螂音乐歌词库
斑竹:ipis
Oicq:不公开
E-mail:[email protected]
所在城市:湖北
职业:不公开
年龄:不公开
主页简介:国内分类最全的中文流行音乐歌词网站,包括专辑歌词、影视歌词、广告歌词等。旨在为各位网友提供最便捷的歌词查找服务的个人主页!

虽然为同一网站,但输入不同的网址,现实的网站名称略有不同。输入http://ipismusic.yes8.com/,出现了“◎蟑螂音乐歌词库◎”的王站名称,输入“www.yemusic.com”显示网站名称为“YeMusic.com音乐网”。
张樊(天极网IT说法编辑)告诉我,有些个人音乐网站站长抱怨,这个蟑螂音乐歌词库其实也是个人音乐网站。从目前我的调查来看,这家网站上没有“关于我们”的内容,并告知网站版权情况:
“本网站页面设计及创意版权归 YeMusic.com音乐网 独立所有(歌词内容除外)如有任何疑问及意见请来信联系:[email protected]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本站书面同意,严禁抄袭本站设计或任意设置镜像站点用于商业用途”。这好像的确是个个人网站。
委托朋友查询域名YeMusic.com的注册情况如下:
Administrative Contact:
HiChina DomainAdmi [email protected]
Civilink Int’l Information Technology
11/F., Building C, Fuhua Mansion, No.8 Chaoyangmen North Avenue Dongcheng Distri
BeiJing, beijing 100027
CN
Phone- 86-1065547878
Fax- 86-1065542377
Lei Ming
42-20-12#,HongWei Road,QinShan District
wuhan, hubei 430081
CN
Domain Name: YEMUSIC.COM
基于以上在线调查,我有理由相信这是一家个人网站。如果这是一家个人音乐网站,我产生了更多的怀疑,甚至可能得出非常可怕的结论。
所以,我的文章已经写不写去了,现在网上贴出来,希望相关人士对这一问题进行澄清。我会根据问题的情况得出进一步的结论。

通过在线调查,我发现了误会产生的原因。我在此提醒网络写手或者记者,在引经注典时,千万不要断章取义。这样掐尾掐尾的做法实际是对自己、对观众不负责任的做法。

材料二:记者断章取义误导网民,站长ipis通过OICQ澄清

文章通过邮件发到[email protected]后不久,蟑螂音乐歌词库站长ipis通过OICQ和我联系。原来,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如下。
记者文“国内有上百家个人音乐网站站长的电子邮箱里先后收到了这样的律师函:”……1.要求贵公司从即日起,在网站上删除所上载的侵权音乐作品,停止侵权。2.尽快与我会联系,协商解决侵权问题。3.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我会将考虑通过法律程序,追究贵公司的侵权责任,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在网站蟑螂音乐歌词库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法律部。”(祥见:http://www.yesky.com/20010613/184620.shtml)。
实际上,ipis全文如下网址http://www.yemusic.com/yemusic.txt刊登了其收到的邮件内容。
=================================================
From: majichao
To: [email protected]
Subject: 关于音乐著作权问题!
Date: 00-5-26 16:00:00
=================================================
音著协法字〖2000〗第45-69号
蟑螂音乐歌词库制作公司:
我这里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音乐著作权人对我会的授权,管理着中外音乐作品的著作权。贵公司的网站蟑螂音乐歌词库,在未经我会许可的情况下,大量使用我会管理的音乐作品,上载到互联网上及提供公众点播、试听及下载,严重侵犯了我会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此,特作如下声明:
1、 要求贵公司从即日起,在网站蟑螂音乐歌词库上删除所上载的侵权音乐作品,停止侵权。
2、 尽快与我会联系,协商解决侵权问题。
3、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我会将考虑通过法律程序,追究贵公司的侵权责任,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在网站蟑螂音乐歌词库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法律部
2000年5月26日
联系电话:65232656 65124433—3214
传真:65232657
Email:[email protected]

通过与站长聊天,原来该文作者几乎刊登了律师函的全文,但是有四个字没有改,造成了误会。如果“在网站蟑螂音乐歌词库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注明一下,这是发给这个音乐站点的信,或者干脆说“在贵公司自己的网站上刊登致歉声明”。我和ipis的聊天纪录如下:
2001-06-26 15:17:00 ipis
刚才看你的文章,最后一句:如果这是一家个人音乐网站,我产生了更多的怀疑,甚至可能得出非常可怕的结论。能说具体点吗?
2001-06-25 15:12:44 商商
你能给我解释一下么?这个律师函和你们有什么关系,你们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有什么关系?我不希望混淆视听,给你们带来伤害?但是,我们应当守法,实事求是,对不?
2001-06-26 15:19:56 ipis
可以。我绝对如实的说
2001-06-25 15:14:59 商商
这个律师函中提到了网站“蟑螂音乐歌词库”是指你们的网站www.yemusic.com么?
2001-06-26 15:22:18 ipis
蟑螂音乐歌词库–国内一个音乐方面以歌词为主的音乐个人主页。最初用的虚拟域名是ipismusic.yeah.net,后来热讯出来以yes8.com后缀的域名。我觉得好记,所以也申请的。原来这两个域名都可以访问我网站。后来。就是去年7月,我申请了Yemusic.com顶级域名。所以现在一直在用这个。如果说蟑螂音乐歌词库,只会是我的网站。国内没有第二个蟑螂歌词站。但有一点。我必须说明,报道上的律师信。我2001年1月1日到今天6月23号之间。根本就没有收到这封信。所以那个记者说的话,我基本上不能相信它的真实信了。
2001-06-25 15:18:45 商商
在与我谈话之前,你知道这个律师函吗?
2001-06-26 15:25:58 ipis
知道,去年5月收到过,但不是今年。
2001-06-25 15:19:26 商商
好的,我非常欣赏你的坦白,这也是对你的网站负责任。你这里有律师函的全部内容么?
2001-06-26 15:31:49 ipis
http://www.yemusic.com/yemusic.txt
2001-06-25 15:26:16 商商
喔,我来看看,这是你收到邮件的全部内容么?
2001-06-26 15:33:14 ipis
对。一字不差
2001-06-26 15:34:37 ipis
那上面我的email。我已经差不多半年没用了,换用其它邮箱了
2001-06-25 15:28:01 商商
你有没有觉得蹊跷。按照这封邮件的意思之一,他要求你在”网站蟑螂音乐歌词库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你怎么看?
2001-06-26 15:36:15 ipis
就是要我对侵权的东西做道歉。我当时看到这句头都是大的。只想他们是要把我网站关掉。
2001-06-25 15:33:05 商商
对于律师函的这句话,是否可以这样理解:你在你自己的网站上道歉?如果认为这还可以理解的话,那么其他音乐网站的站长也要到你这里来道歉?我的意思是说,这个自称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法律部”的邮件发送人怎么可以将你的网站来作为一个别人向他道歉的地方?
2001-06-26 15:39:59 ipis
我一直都对他们的执权范围很怀疑,不相信他们有所有作者的受权。不知道您对这事怎么看?
2001-06-26 15:41:39 ipis
怎么不行呢?他是说我犯了错,要我在自己网站上道歉。这不行吗?
2001-06-25 15:37:31 商商
这样是可以的,但是其他的个人音乐网站站长怎么会跑到你这里来道歉,这里有不妥的。从道理上讲,他要么公开到其他的网站例如sina等网站道歉,或者在自己的网站上道歉,没有道理来你这里道歉呀!不知道你理解没有?我想了解的是,其他音乐网站站长收到的律师函是否也是这样?
2001-06-26 15:49:36 ipis
恩。其它站长也收到过律师信。但不知道他们保存了没有。因为已经是一年前的事了,如果他们收的邮件也是要在自己网站上道歉。你认为这事情会是什么情况呢?
2001-06-25 15:45:11 商商
这样就很合理,没有其他什么异议了。如果要求所有的个人音乐网站在你的网站上道歉,那就有问题。人家会怀疑你和邮件发送人的关系,甚至怀疑整个事件本身。你能够帮我查查其他站长收到信的内容么?我关心的是这一条!
2001-06-26 15:52:53 ipis
尽量吧,相信没理由要他们来我这里道歉,也不可能,你能继续帮我分析我网站吗?如果协会告我侵权。或要我交费,我能反驳吗?
2001-06-25 15:54:48 商商
你有没有回复这封邮件?
2001-06-26 16:01:54 ipis
律师信?没有回复。不知道怎么回
2001-06-25 15:56:22 商商
喔,后来有没有再收到什么邮件?
2001-06-26 16:03:58 ipis
没有,他发的那个邮箱我有半年没有用了。所以一直也没管邮箱,如果是发了的话,我也不知道。
2001-06-25 15:58:51 商商
喔。非常谢谢你给我这么清楚的解释,否则我差点犯了错误!呵呵。王小星,你认识么?
2001-06-26 16:06:16 ipis
不认识。是谁?刚才我查了原来的邮箱。也没有新的律师信
2001-06-25 16:00:40 商商
好的。王小星是写这篇报道的人。你看看如下文章,文中提到律师函的内容,竟然是到你的网站上去道歉!所以有了今天的讨论。
2001-06-25 16:01:58 商商
http://www.yesky.com/20010613/184620.shtml,看看这篇文章,其中提到你的网站!
2001-06-26 16:08:49 ipis
你认识他吗??不知道他从哪搞来的去年的律师信,还当成今年的新闻。写得像是我今年又收到信了。:( 完全是对我网站负面影响太大。
2001-06-26 16:11:43 ipis
“我这里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贵公司的网站在未经我会许可的情况下,大量使用我会管理的音乐作品,上载到互联网上及提供公众点播、试听及下载,严重侵犯了我会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此,特作如下声明……” 也没歌词类啊,协会主要是针对mp3,rm.。歌词根本就不影响唱片销量
2001-06-25 16:05:08 商商
就是说呀,弄得很多人抱怨,还怀疑你再搞鬼?由于这是电子邮件,所以可信性容易被怀疑!
刚才我甚至猜测,这是你为了打击其他个人音乐网站而假冒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发的邮件,这个结论岂不是太恐怖了!
2001-06-26 16:16:02 ipis
倒。我干嘛做这种事啊。。
2001-06-25 16:10:29 商商
:”……1.要求贵公司从即日起,在网站上删除所上载的侵权音乐作品,停止侵权。2.尽快与我会联系,协商解决侵权问题。3.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我会将考虑通过法律程序,追究贵公司的侵权责任,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在网站蟑螂音乐歌词库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法律部。这是文章的一部分,看到了么?
2001-06-26 16:18:07 ipis
是啊。但实际上正文的全部了,只是信头信尾没写
2001-06-25 16:13:09 商商
呵呵,这小子断章取义,差点让我砍了你一刀!这样吧,我吧自己的调查过程全文,在网上直播一下,包括我们的谈话公布出来,澄清大家的误解。你看行么!
2001-06-26 16:20:51 ipis
我没意见,但问题是如果音乐协会看见了。拿我的网站开刀呢/那怎么办?
2001-06-25 16:15:07 商商
他看不看见,都可能拿你的网站开刀,关键是能不能开刀!
2001-06-26 16:22:23 ipis
你认为能不能呢?你认为我的网站还能继续做吗?
2001-06-25 16:17:15 商商
不能简简单单回答,我来分析的,你等我的文章好了。我等你给我找找其他音乐网站站长的文章。要不,今天就聊到这里?
2001-06-26 16:24:34 ipis
其他音乐网站站长的文章。什么文章?
2001-06-25 16:18:58 商商
其他音乐网站站长收到的邮件!
2001-06-26 16:25:58 ipis
oh.那我问问吧
2001-06-25 16:19:49 商商
谢谢,再见,我要继续写文章了,尽快给你一个完整的看法。
2001-06-26 16:26:47 ipis
好。多谢:)
通过以上的求证,我的结论是,这家螳螂音乐网站也是收到律师函的网站之一。按照一般的理解,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要求个人音乐网站在“自己”的网站上道歉,而不是统一到“螳螂音乐网站”上道歉。
事情原来是个误会,再回头仔细看看王小星的文章,原来他用了引号。不知道是我们这些网友弱智,还是文章引用写法值得商榷!
材料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要收费的法律依据
播放音乐要付费的规定在1992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我国于1992年加入的《伯尔尼公约》中早有规定。
《著作权法》第35条规定:“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公民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不受法律保护。”
 《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力。”
 1999年国家版权局第43号文件规定“表演分为直接表演和机械表演”,将直接演唱歌曲、演奏乐曲和借助技术设备公开播放、放映录像或录像制品都归位“表演”的范畴。以机械表演的形式公开表演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使用者应该事先取得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
 根据《伯尔尼公约》有关规定,参加公约的国家必须保护国外作品的著作权。我国作为《伯尔尼公约》的会员国,理应保护国外的音乐作品。
 根据这些相关法律,保护音乐作品的表演权是每一个音乐作品使用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

材料四: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性质
通过在线查询(http://www.c.net.cn/org/4-097.htm),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基本情况如下: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称“协会”),成立于1992年底,是一个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不同于一般的协会,它是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是完全由音乐著作权人参与,专门维护曲作者,词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操作机构。
它是由中国音乐家协会和国家版权局共同发起,经国家民政部登记为自主经营的社团法人。
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协是协会的共同领导者。这一机制主要是即满足了国家对著作权中介业务宏观控制、指导、监督的需要、也保证了音乐著作权保护工作与我国音乐事业整体进程的一致性。
协会的性质或功能:简单讲就是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所谓著作权集体管理,就是在一定地域内,一般是一个国家,某一门类的著作权人的大部分或协会的绝大部分,将他们享有的著作权集中授权一个机构,由这一机构代为行使,尔后根据使用情况将收取的使用费分配于相应的权利人的一种著作权管理机制。产生这种管理方式的直接缘由,就是因经济性、有效性等原因,权利人无法依靠个人的能力去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
形象地比喻,音乐著作权协会就是相当于一个经营音乐著作权的公司。作者、权益人拿他们的财产——著作权来协会投资、理事会如同投资人选出的董事会。总干事就是从事具体经营的总经理。因此,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其会员之间的关系,不同于一般协会。一般协会基本上只是道义关系,工作责任关系。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会员之间是法律责任关系、契约关系、财产关系。加入音乐著作权协会的会员必须是音乐作品的作者,即词或曲的作者、改编者等等,或从前者即从原始著作权人处买受、继承和受赠而享有音乐著作权的个人或团体。
吸收会员入会,除了需确认是否拥有著作权这一基本要求,协会不设有任何倾斜和歧视性规定。即不论是严肃音乐、流行音乐、民族音乐、摇滚音乐,均一视同仁。唯一不同的是凡中国音乐家协会会员加入音乐著作权协会不需缴纳一次性的20元入会费。
协会的决策机构:它的决策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负责制定及修改章程、选举理事会、主席、副主席。协会的年度工作由理事会主持,理事会休会期间其职责由常务理事会履行。常务理事会由主席、副主席主持工作。总干事、副总干事由理事会任命,总干事主持协会执行机构工作,负责协会日常业务经营活动。
协会业务工作主要内容:进行音乐著作权人和音乐作品的登记和档案管理;向音乐作品的使用者发放一揽子使用许可;收取音乐作品使用者依法交付的作品使用费;根据作品的使用情况向音乐著作权人分配作品使用费;与海外同类协会开展以相互代表为主的合作;对侵犯音乐著作权的行为提出法律交涉。
此外,受国家版权局的指派,还承担中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法定许可使用音乐作品使用费的收转工作。根据合同,协会目前管理会员的三项权利:复制发行权、表演权和广播权。协会依法向这些权利的使用人,如录音、录像制品制作出版者,电影、广告、期刊等音乐作品使用者,音乐会的主办者,歌厅舞厅的从业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主管机关等交涉,并根据国家规定和协会与使用者的约定收取使用费。
交涉收费是一件极期艰难、繁杂的工作。由于我国著作权立法时间不长,公民的法律意识淡漠和有关法规不健全,收费工作的困难是不可避免的。甚至是不安全的。协会的分配工作是将收到的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分配给被使用作品的权益人。协会不是经济互助会,不是入会了就有收益。只有谁的作品被使用,谁才能因此有收益。使用量大、颇繁的作品,收入也就相应的多。从这个意义上讲,协会没有属于自己的“公款”而是所有的钱都属于每一个具体的个人。
协会是非营利社团。协会工作有消耗、支出,需从收上来的使用费中扣除,协会理事会根据会经营情况决定扣除比率。现行的扣除比率是20%。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发展是迅速的。短短4年时间,协会会员从无到有,现已达到1113人,这1113人基本上已襄括了当今我国音乐创作的主体。由此协会管理的国内作品已达5万余首;协会已和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音乐著作权协会签约,彼此管理对方的音乐作品。由此,协会已基本上控制了绝大多数外国作品在中国的使用权。并且,协会今年已从9个国外、境外协会收到支付给中国作者的使用费;协会已拥有了包括网络计算机在内的一整套办公设备,协会1996年的收费额已达650万,4年内已向会员分配了8次,共计向国内会员分配300余万元。绝大部分,将他们享有的著作权集中授权一个机构,由这一机构代为行使,尔后根据使用情况将收取的使用费分配于相应的权利人的一种著作权管理机制。产生这种管理方式的直接缘由,就是因经济性、有效性等原因,权利人无法依靠个人的能力去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上述数据截止96年的统计)

法律分析: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能够赢得诉讼么?

据说,有些个人音乐网站站长在收到了律师函后,已经开始不再更新网站,有些甚至关闭了个人网站。聊天时,ipis问我,如果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对我提起诉讼,我将会到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在此,我按照我对于法律的理解,从个人音乐网站站长的角度,提出如下看法。我认为,面对律师函,个人音乐网站站长应当具备如下心态,若进入了诉讼程序,双方可能面临如下法律争议。
我们生活的正在走向法治的中国,依法办事、依法处理双方的任何争议是基本方式。在美国,诉讼一方的律师如果发现了对自己不利的法律规定,在对方律师没有注意到时,应当合理提醒对方,以避免对方因为不了解法律而遭受不平等的待遇。在法治社会,法律是社会的公共财富,任何一方不应因为对方对于法律的不了解,而达到依法本应不能达到的目的。这也是我,在写这个系列文章的目的,希望争议的双方,都能看一看。材料三重点谈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理由,这里着重谈谈个人网站抗辩的理由。
个人网站站长可以看如下一条消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状告东方歌舞团侵权》,网址如下:http://news.fm365.com/yule/20001112/179097.htm.。我没有查到关于这个案子的后续报道。从法律上看,相关案件将面临如下法律争议。
首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作为原告的起诉资格值得商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应当是有权提起诉讼的人。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除了特别规定,原告应当是相关著作权的著作权人。根据中国著作权协会的章程和职能,是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是完全由音乐著作权人参与,专门维护曲作者,词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操作机构。
在协会与著作权人之间,可能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也可能是一种股东和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如系委托合同关系,相对于作品的使用人而言,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作者的全权代理人。而“诉权”是专属于权利人的权利,除非法律规定,诉权不得移转。因此,即便当某项侵权发生时,著作权人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协会也可以作为著作权人的全权代理人来负责操作诉讼事宜,但是,协会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侵权人,明显缺乏现实的法律依据。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某些权利人委托一个经纪人或者全权代理人,但是对外行使权利时,这个全权代理人永远是“代理人”。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之间,“雇佣军”永远不能成为“主人”。
也有人说,在美国,协会有权作为原告,而且是当然的原告。这个基本的道理在中国怎么不能实施。非常现实的问题是,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如此,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侵权人。
如果著作权人和协会系投资于被投资的法律关系呢?如果相关作品的著作权(主要是财产权)已经完全交给了协会,作者仅享有相关人身权利,那么协会是可以作为原告起诉的。问题是,协会是否“买断”了作者的版权?
其次,个人网站是否侵权?
这个问题是每个个人网站站长最为关心的,我认为从目前的著作权法来评判尚缺乏法律依据,在法律上主要涉及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的范畴问题。
现行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个人网站站长建设个人音乐网站的目的是什么?以“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为目的,还是“营利”为目的。站长可以讲出一系列如下不是理由的理由:(1)我喜欢音乐,所以在网上建立一个收藏夹以便整理。(2)我建网站的目的是为了欣赏音乐,交交朋友。(3)即便我人在我的网站上挂点广告,我收点小钱,但这个也是见得就是营利为目的(营利和营利为目的是存在本质区别的)。至少我没有试图想通过广告来养活这个网站,把广告来作为本网站的盈利模式之一。(4)我做个人广告也是因为网络上有诸如“多来米工具条”等等类是的广告条,我没有直接接触到任何的广告客户,也从来没有去承揽过广告。进一步说,我说我是以营利为目的建这个网站,你相信么?笔者认为,在没有找到其他的证据之前,我们宁可相信他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主要还是欣赏为目的。
为什么说,“营利”和“营利为目的”存在本质区别呢?其实这是很简单的道理,例如学校的机房、某些事业单位也搞些经营活动,收点钱,但这些单位不是公司,不是营利为目的。
如果说,个人网站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还存在扯皮的话。问题的焦点还在于:根据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定,即便是以个人目的使用他人的作品,其前提是不应当侵害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主要指“许可他人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说白了,个人网站的存在是否造成正版音乐的发行?影响了著作权人的营利?
最后、个人音乐网站,“功”与“过”,如何评说?
这个问题从法律角度很难谈,也没有办法谈,实际是个经济问题,是个市场问题。我认为,应当结合中国现实。很多问题被迫要讲的中国特色,本案也不例外,我们不能简单套用美国的法律规定如何如何,美国版权保护也有一个阶段和过程。我认为,应当结合中国的版权保护现状,结合中国音乐市场市场化程度来评判个人音乐网站的供与过。
我曾经处理了一个案子,我的当事人是一家以房产中介为主要内容的网站,他把一本杂志社刊登的房产信息上传到网上。杂志社上门交涉,他们说,我是因为有人在网上看到了我们的杂志,然后打电话给我要买最新的,我们才知道你们把我们杂志的内容搬上了网。我问,上网后是否影响了你们的销量呢?杂志社说,销量上升了不少。双方面临这样的一个结果,最后达成了合作协议。
这个例子可能并不适用于相关案件,我也经常在新闻上看见了某某国产音乐人、音乐得了大奖,但是耳边充斥的都是港台音乐。这时候,我们是否应该冷清的分析一下,客观地看待个人音乐网站呢?
综述:法律应当适用于社会的发展,但法律往往滞后于现实的发展。为此,我们应当多从公平性、合理性、经济性分析问题。其结果才能最终促进社会的进步,促进尽快立出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法律。本文提供了一个思考的角度,希望更多的人从自己的角度来谈谈个人网站。相信我们的出发点和目的是一致的,为了中国音乐的发展,为了中国网络版权的保护!最后,我建议大家不妨考虑一下:有些个人音乐网站是否真正造成正版音乐市场的发展,影响了销量?在正版音乐发行的市场化程度、个人音乐网站、盗版音乐光盘发行的市场化程度,那个是影响音乐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

作者单位:上海市中建律师事务所 商建刚律师,OICQ:21956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