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41 次) 时间:2001-08-15 15:20:42 来源:lijiejia (lijiejia) 原创-IT
胡言乱语侃宽带试点政策
lijiejia [email protected] 2001年7月26日
随着信息产业部发文,在全国范围内13个城市开始了宽带驻地网试点的工作,一些省市已经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今天笔者就结合现在已经发布了的4个省市的宽带驻地网试点管理办法进行政策上的分析和讨论,在笔者“宽带驻地网热点大讨论”中已经专门论述的一些问题在此文中我将不再进行详细论述,主要是讨论和分析这4个省市管理办法的各自特点和不同之处。
一、 许可证条件的不同之处:许可证条件的不同也就是进入这个市场的门槛的高低的不同。这4个省市管理办法相同的都是依法设立的公司、有相应的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和能力等等的,这些都大同小异,都是和《电信条例》中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基本一样。不同之处,一个是对公司的注册资金要求不一样,上海是5000万,广东是2000万,成都是300万,重庆是200万;另外一个就是广东的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公司的资本构成不得含有外资和港、澳、台资本成份。注册资金要求不同,就充分体现了准入门槛的高低,笔者认为在当前只是宽带驻地网市场竞争的初期,准入门槛应该是比较低更为合适(具体论述看笔者的“宽带驻地网热点大讨论”一文)。因为即使按照几千万的门槛也拦不住房地产商,房地产商公司的注册资金都是成千万上亿元的,至于相应的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等的问题对于房地产公司来说也是非常好解决的;而几千万的门槛就有可能把很多还是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系统集成商、专业通信公司、专业驻地网运营商等都拦在门外了。而第二个不同,笔者就不太理解,为什么广东需要限制那么严?因为按照《电信条例》,宽带驻地网业务是属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的第一条就是“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股份不少于51%”,意即只要是国有控股就可啊,没有说不允许有任何外资和港、澳、台资本成份啊!
二、 业务许可的不同之处。这4个管理办法中上海的5000万注册资金是最高的,但它许可的业务也是最广的,获得宽带驻地网业务许可证就可以经营互联网接入服务,也就是只要有宽带驻地网许可证也就拥有了ISP许可证。笔者认为这是非常有积极意义的一种尝试,因为这样了宽带驻地网运营商经营的市场才有足够的利润,才有了存活的空间。若宽带驻地网运营商只有出租和出售网络元素的业务,笔者认为这样的市场空间太小,不足以存活(详细论述也看笔者的“宽带驻地网热点大讨论”一文)。
三、 宽带驻地网建设管理办法的特点或不同之处。
1、 这4个管理办法中都明确提出了,为确保驻地网的工程建设质量,从而对宽带驻地网的设计、施工、建设监理以及工程中使用的器材设备都进行质量监督。
2、 为确保驻地网的性能指标,都采取委托专门机构来进行测试或验收,只有测试或验收合格的才能接入公众网。这一条非常实在,政府的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只要把公众网的业务提供商管好了,也就基本上能控制驻地网的网络质量。这其中有一点点不同之处的就是,上海、广东对公用电信网经营者建设并接入自己的公用电信网络的驻地网,由通管局组织抽测。笔者认为这样就给中国电信之类的开了一个小后门!而在四川和重庆的管理办法中就没有这样的文字,这样才能体现通管局的公平公开公正啊!
3、 上海、四川、重庆的管理办法中都没有提驻地网和公用网互联互通的概念,而只有广东提出的有,笔者认为驻地网应该不存在互联互通的概念(详细论述也看笔者的“宽带驻地网热点大讨论”)一文。
四、 宽带驻地网运营管理办法的特点或不同之处。
1、 关于平等接入和用户只有选择的充分保护用户权利观点,在这4个管理办法中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大家可以仔细看看广东的管理办法中关于“平等接入”的这个小节:“第二十六条 同一用户驻地允许不同经营者建设各自的驻地网络,驻地网经营者不得与房地产商、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等机构签订含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第二十七条 用户有权选择驻地网和电信业务提供者,驻地网经营者必须为要求使用驻地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接入的条件。第二十八条 同一用户驻地内新增驻地网经营者时,原有驻地网空余资源,必须向其他经营者开放。不同的驻地网经营者所共有或共用的资源,必须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关系,以及资源维护、管理和保养等责任。第二十九条 同一用户驻地的多个驻地网经营者必须平等竞争,不得妨碍用户自由选择接入的权利,也不得采取不正当措施妨碍其他驻地网经营者的合法经营。”广东的管理办法中把这个写得非常充分!而在重庆的管理办法中却有这样一条:“为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现象,每个用户驻地原则上只允许建设一套用户驻地网络”,笔者认为若这样的话,完全就可以形成局部的垄断,从而造成用户利益的损害,这是较显而易见的!在网络的末端就应该允许充分的竞争!
2、 关于驻地网业务资费的问题,上海和四川的政策都是“成本定价的原则,报通管局备案”;广东的政策是“向用户提供的服务是市场定价,报备后执行;网络元素出租、出售实行政府指导价,报备后执行”;重庆的政策是“实行政府指导价,报备后执行”,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在发布重庆宽带驻地网管理办法后不久就出台了“重庆市宽带业务资费标准(试行)”,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出台的管理办法和资费标准都是出台的这类办法中最早的。笔者认为资费其实应该放开,只要防止出现恶性竞争就可以了!
3、 关于驻地网服务内容上,四川的管理办法中专门写了一条,这对促进宽带内容和应用的发展起到了非常好的政策上的积极推动作用,这是非常具有积极意义的尝试(详细论述也看笔者的“宽带驻地网热点大讨论”)一文。
结束语:
各个省市由于经济发展、地理环境、当前宽带竞争势态等情况的不同,必然各自制定的管理办法、政策会有所不同,基本上还是和信产部的文件保持了一致,但笔者认为这些管理办法在很多方面也进行了比较积极的创新,甚至有些方面还对信产部文件的政策有所突破,站在了较公正的立场上来推动和促进这个产业的发展!但关于市场准入、业务许可、网络界定等方面,作为政府的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应该在试点的基础上,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尽早给出明确的政策指导,这样才能真正促进宽带事业的发展,真正推进我国信息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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