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微软垄断案(3)微软之罪 - 微软垄断案 - 白板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174 次) 时间:2000-07-09 11:59:41 来源:白板 (dql) 原创-IT

解析微软垄断案(3)微软之罪

倒骑驴/文

下面我们用一些事实说明微软已经构成了垄断,并且在滥用垄断。

垄断并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美国反托拉斯法关注的是企业如何获得并维持操控市场的力量,并在商业活动中如何使用这种力量。市场力量是企业超出竞争水平(或边际成本)定价以获利的能力。在一个完全竞争市场的极端情形中,企业只能接受市场价格,完全没有市场力量。通常企业都或多或少有一定的市场力量,在反垄断案中如果说一个企业拥有市场力量通常指显著的市场力量。

判断一个企业的市场力量是很困难的。通常法庭和经济专家定义一个市场,测算企业的市场份额,从而确定市场力量。这里市场的概念和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市场不一样,我们把市场定义为一定空间内竞争产品的集合。例如,我们可以把北京至上海航线上所有航空公司的运输服务定义为一个市场,每个航空公司的定价受其他航空公司定价的约束,它们之间是竞争的;我们还有另外一种定义方法,涵盖航空、铁路和公路的运输服务。显然,市场的不同定义将导致不同的市场份额,从而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因此,科学地定义一个市场对反垄断案是至关重要的。

在一些媒体中,我们常常看到这样的观点:微软在整个软件市场中份额并不大,怎么说它垄断呢?这显然有一个概念性的错误。例如,我们不能把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定义在一个市场中,因为它们之间不存在竞争和替代关系,彼此之间不存在价格约束。我们可以把基于Intel的个人操作系统市场定义为Windows、Linux、BeOS等几种产品组成的市场,其中Windows 占有90%以上市场份额,有强大的市场力量,尽管Linux是免费产品,但它对Windows的替代能力微乎其微。我们还可以把市场边界扩大到包括苹果机在内的整个个人电脑市场,因为苹果机拥有量非常小,微软在整个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的份额仍然在90%以上。在服务器操作系统市场中,基于Intel的有Windows NT、NetWare、Linux、SCO Unix,Windows NT占有绝对的市场份额,即使把同等性能的RISC平台上的Unix考虑在内,Windows NT的市场力量扔不可动摇。在办公软件市场,微软Office同样占有绝对的市场份额。

市场份额只是市场力量的一个粗略指标。如果一个市场的进入门槛非常低,由于潜在的竞争,企业即使拥有很大的市场份额,它的市场力量也不强。因为它不可能制定高价格来诱导别的企业进入。

很显然,微软在个人操作系统、服务器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等领域具有强大的市场力量,它的垄断地位毋庸置疑。微软对市场力量的滥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排他性契约

在IBM PC推出相当长时间内,微软的DOS操作系统一直是这种规范的PC唯一选择。1988年,美国数字研究公司推出了微软的竞争产品DR-DOS。微软为了保持市场地位,一方面大幅度降价,一方面与微机制造商签订“永久特许权”协约。在协议中,微软承诺现在和未来以极“优惠”的价格提供产品,同时厂商必须为每一台Intel平台的电脑向微软支付版权费,无论这台微机是预装了微软的产品还是竞争对手的产品。由于微软拥有90%以上的市场份额,微机厂商处于激烈竞争的下游市场,成本上的任何增加都可能将自己逐出市场,所以这些厂商为了在竞争市场上处于有利位置,都采取了机会主义的作法,纷纷与微软签订协议,尽管这牺牲了未来产品的选择权。在这样的协议安排下,微机制造商不可能再购买DR-DOS,因为这意味着为操作系统付出双倍的价钱。DR-DOS被挡在了市场之外。

尽管DR-DOS具有超出微软DOS的优异性能,但微软的“永久特许权”协议牢牢地锁定了市场,到Windows推出,DR-DOS也就走到了尽头。在Compaq与手写系统提供商GO电子公司的合作中,Compaq受到了警告,如果不采用微软的手写系统,Compaq将得不到微软操作系统的优惠价格,这使GO电子公司走向灭亡,因为没有电脑厂商敢使用GO的技术。在后来的浏览器大战中,Compaq同样受到了威胁,如果不捆绑IE而用Navigator,微软将不再和Compaq签订Windows供销协议,Compaq同样屈服了。

毫无疑问,微软利用了在操作系统的市场力量签订排他性契约,打击和消灭了竞争对手,违反了谢尔曼法案第2款。

尽管微机制造商在选择合作伙伴时饱受蹂躏,微软的垄断并没有改变微机制造市场的竞争格局,因为这是个极度竞争的下游市场,利润微薄,操作系统的定价会毫无疑问地转嫁给消费者。例如,微软在发表DOS6.0的时候,为了提高价格而又不打破原来的“优惠”承诺,对DOS基本软件和增强功能分别定价收费,这加大了制造成本,同时提高了最终零售价格。消费者无论从产品的选择权还是支付的价格上都直接受到了损害。

(2)搭售

搭配销售是指一种产品的销售必须以另一种产品的销售为前提。构成非法搭售的必要条件是:(1)存在两种产品;(2)其中一种产品具有市场力量;(3)强迫。

微软在早期对DOS/Windows进行了强制性捆绑。Windows是微软独一无二的产品,但微软DOS有竞争产品DR-DOS。无论对OEM厂商还是零售商,他们得到的是DOS/Windows软件包,所以,购买Windows的用户,他们不可能再另外花钱购买DR-DOS。微软Windows的推出,使DR-DOS彻底走上了绝路。

在后来的浏览器大战中,微软通过排他性契约在预装操作系统时捆绑IE,捆绑是强制性的,因为微机制造商如果选择了Navigator,它将不能以“优惠”的价格得到操作系统软件,从而将自己逐出市场。微软对IE的免费策略也造成了IE和操作系统事实上的捆绑,如果IE和Navigator具有同样的性能,微机厂商不会花钱预装Navigator从而提高生产成本。微软通过操作系统的市场力量获得的巨额利润补贴了应用软件,使应用软件进行掠夺性的定价,将竞争对手逐出市场。后来微软还免费提供媒体播放器来打击RealNetworks。

也许用户对微软的免费产品津津乐道,但用户的受益是暂时的,而损害是长期的,因为用户将失去未来产品的选择权,在没有竞争的情况下,产品的价格和质量将失去约束。

值得指出的是,不妨碍竞争的有效率的捆绑是合法的商业行为。例如,在购买餐具的时候,整套购买比碗、碟等分别购买要便宜,因为这种捆绑降低了交易成本,使商家和用户都受益,但并不妨碍用户购买方式的选择。在IT业内,捆绑销售是很常见的现象。例如,DEC公司曾经推出网管包,包括Alpha工作站和NetView等几种管理软件,这免去了配置系统的麻烦,降低了厂家技术支持和安装成本,用户同时降低了购买成本,当然这并不妨碍用户其他购买方式的选择。

微软的搭售行为和微软在操作系统上扩展新的功能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IE浏览器是一个独立的产品,没有它操作系统并不失去其完整性,在操作系统中加入IE显然构成了搭售。微软一直在操作系统中添加新的功能,为用户提供一种“一次购齐”的服务,但问题是,用户从这种服务模式中受益多少?无可争议的事实是,在微软提供的齐全的功能中,用户用到的少之又少,而且这些功能大大浪费了资源,降低了系统运行效率。在Windows操作系统中,有相当多的功能可以去掉而并不损伤系统。从这里可以看出,微软一直在巧妙地对系统进行强制性捆绑,把一个大而无当的系统塞给用户,剥夺了用户的选择权,提高了用户的购买成本,并挤占了竞争对手的生存空间。

因此,微软应该提供精简的操作系统版本,让用户有选择扩展功能的权利。消费者是应该永远被尊重的。

(3)优先便利权

如果一个企业控制了生产的某种“关键要素”,获得了优先便利权,它应该向其竞争对手无差别地开放这种便利,以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优先便利权的构成可以这样来表达:企业通过垄断某种关键资源而获得便利,其竞争对手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上都无法复制或获取这种便利;该企业具有向竞争对手提供便利的可行性但拒绝提供。

在美国的反垄断实践中,优先便利权理论可以说是反垄断诉讼的一块基石。在早期的“极限铁路案”中,密西西比河谷上的一座铁路桥是连接美国东西部的唯一通道,法院判令拥有该桥梁的铁路公司以合理的价格向竞争对手开放桥梁。在MCI诉AT&T垄断案中,优先便利权理论得到了很好的阐释。AT&T垄断长话市场,并控制了相当份额的地方电话业务,为了阻止MCI进入长话市场,AT&T拒绝为MCI提供接入服务。法院判令AT&T支付MCI三倍于损失的赔偿,高达18亿美元。后来AT&T被拆分为1家长话公司和7个区域性的小贝尔公司。

由于所有的应用软件都建立在操作系统之上,微软对Windows操作系统的控制使它获得了在应用软件开发上的便利,微软一直在利用这种便利打击竞争对手,建立在应用软件市场的优势地位。

1〕 歧视性地提供便利。微软为应用软件开发所提供的操作系统技术细节,在时间和深度上,对于自己的应用软件开发部门和独立软件开发商,以及软件开发商之间都有极大的差异。从这点上看,微软利用操作系统的垄断主导了应用软件的开发。微软的应用软件开发部门能够及时了解操作系统开发的进程,系统升级和技术参数的变更等等,从而调整软件开发进度。而竞争对手开发产品必须得到微软的“技术支持”,这种“技术支持”不仅从时间上大大滞后,而且从深度上也值得怀疑。所以,微软在推出新的操作系统软件或进行操作系统升级后,它的应用开发部门总能及时地推出相应的应用软件版本,而竞争对手的产品则需要等待很长时间。

这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微软操作系统平台上的任何创新都可以被微软轻易复制,并且后来居上。因为微软可以通过操作系统的便利从时间上成功阻止竞争对手,并且以它对操作系统的更深入了解使自己的应用软件更有效率。八十年代盛极一时的独立软件开发商Lotus和WordPerfect的衰败是以微软Windows的成功为背景的,这绝非偶然。

2〕 不公平的“技术互惠”。在微软的操作系统上开发软件必须得到微软的“技术支持”,作为交换,开发商把自己的一些技术拿给微软分享。这是一种奇怪的安排,软件开发商得到有限的“技术支持”,并不能开发操作系统来和微软竞争;而微软得到的技术完全可以置自己于死地。这对一些小型的软件公司极为不利,它们的商业秘密和技术创新可以轻易被攫取。

3〕 人为的技术障碍。早期发布的Windows 3.1某个版本只能在微软DOS上运行,而不能在竞争产品DR-DOS上运行。调查后发现在测试版中并没有这个问题,微软在正式发布的Windows版本中植入了隐含代码,能够识别竞争对手的DOS,从而中止Windows的运行。由于操作系统的技术秘密是非公开的,这为微软修改操作系统的技术参数,有意制造竞争对手产品的不兼容留下了空间。这重者使竞争产品无法运行,轻者大大降低竞争产品的运行效率。

微软通过控制电脑操作系统牢牢扼住了IT产业的咽喉。这种便利使微软“合情合理”地掠夺竞争对手的创新成果和市场,从而使微软在操作系统的垄断力量纵深地推进到应用软件市场。如果一种创新在一开始就注定被掠夺,这种竞争格局将极大地损伤整个产业的创新能力,最终损害的是广大消费者。

在反垄断的司法实践中,优先便利权在过去一直是一些有形的资源,如运输线上的唯一桥梁,城市的唯一航空港,处于自然垄断地位的市话网等等。这在处理传统产业的垄断案也许是足够的。但IT产业中,把优先便利权扩展到包括信息、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使传统的反垄断法能够用来规范新经济中的竞争行为,对未来IT产业的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