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微软垄断案(2)微软垄断案之源流 - 微软垄断案 - 白板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152 次) 时间:2000-07-09 11:58:45 来源:白板 (dql) 原创-IT

解析微软垄断案(2)微软垄断案之源流

倒骑驴/文

美国实施反托拉斯依据三部主要法律:1890年的谢尔曼法案,1914年的克莱顿法案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法案在不断修补,而相应的司法解释也在不断变化。

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的产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大规模的兼并浪潮带来的不公平竞争引起了公众的普遍关注。1890通过的谢尔曼法案第1款禁止公司间的合谋和操控市场的行为,而第2款则禁止垄断。在司法解释中,如果没有不良行为,垄断并不违法。1914年通过的克莱顿法案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对不良行为作了认定。克莱顿法案禁止不利于竞争的兼并、价格歧视、搭售和排他性经营行为,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款禁止不公平竞争。

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为了提高经济效率。通过创新、提高管理水平等良好的经营行为获得和维持垄断并不违法,比如政府对创新授予专利实际上是对企业的知识产权给予了一定时期的垄断权。但如果采用不良行为获得垄断,或者滥用市场势力来维持垄断,将要受到惩处。

对反托拉斯的裁决更多地依据理性原则而不是本身非法原则。一般来讲,通过合谋操控市场价格的行为是被禁止的,依据本身非法原则可以简单地判决。但对兼并、垄断行为依据理性原则必须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看它是否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是否有不良行为,而不仅仅从字面上理解法律条款。在标准石油公司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判决兼并非法,并解散了这个联合体,因为标准石油公司涉及了大量的不良行为,如采用掠夺性定价把竞争对手挤出市场,根据自己的势力对市场进行分割,限制区域间的竞争等等。而在美国钢铁公司案中,大约180个独立厂商兼并,占据80%~90%的市场份额,但由于美国钢铁公司并没有从事不正当行为,因此美国最高法院并没有判决联合非法。

理性原则的采用增加了判案的合理性,但同时判案有了更大的不确定度。要判断企业行为是否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对市场有多大影响力以及企业行为的合理性是非常困难的,这要涉及到大量的调查取证和经济分析,而对材料的分析也是见仁见智。因此,一宗垄断案的调查和审理往往旷日持久,耗费政府大量人力物力,而最终的结果往往取决于政治气候的变化,经济环境的变化和法官的判案尺度。这也是反垄断案屡遭经济学家诟病的一个原因。

八十年代里根政府执政期间,美国反垄断陷入了低谷,政府对企业采取了相对自由和宽松的政策,放松了对市场的宏观控制。八十年代初美国政府诉IBM垄断案的失败更像一场恶梦,使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对反垄断望而却步。IBM垄断案的调查历时20年,花费政府数亿美元,也对IBM的发展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这也引起了美国民众和经济学界对政府反垄断政策的普遍质疑。八十年代后期,电脑产业的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微软掌握了90%以上的个人操作系统市场,其涉嫌不正当竞争也受到众多企业的投诉。布什总统上台后,调整了政府的反垄断政策,1989年底任命著名的反垄断律师斯坦格尔夫人为联邦贸易委员会首脑,对微软的垄断行为展开调查。

经过三年调查,联邦贸易委员会于1993年2月就是否起诉微软进行表决,结果起诉微软的动议未获通过,微软垄断案的调查很大程度上被搁置。这期间,微软和其竞争对手Novell、Lotus、Sun、Borland等频频活动于联邦贸易委员会进行游说。在7月的第2轮表决中,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四位执委以二比二的投票结果使表决陷入僵局。随后,微软垄断案由联邦贸易委员会移交司法部,由司法部反垄断司首脑博格曼法官负责对案件重开调查。

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司经过一年的准备,决定对微软提出起诉,微软同意了庭外和解。由于1993年Novell公司独立地向欧洲委员会对微软提出起诉,因此,美国司法部和欧洲委员会进行合作,就微软的商业行为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经过漫长的讨价还价,1994年7月15日,微软分别和欧洲委员会及美国司法部签订了调停协议。协议限制了微软排他性的永久特许权协约和捆绑销售行为,但并不限制微软在产品中组合新的功能,这实际上为后来微软在视窗软件中整合网络浏览器和媒体播放器这种掠夺性的商业行为留下了后门。调停协议实际上一纸空文。

根据美国法律,为了避免司法部门的腐败行为,调停协议必须经过法庭的公开裁决才能实施。1995年1月,华盛顿地方法院希波凯法官否决了调停协议;随后,司法部上诉到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上诉法院大法官希伯尔曼批准了调停协议。经过6年的调查和审理,微软垄断案告一段落,实际上微软逃脱了惩罚。

在司法部阻止微软对Intuit公司的兼并案后,1995年6月,司法部反垄断司新任司长乔.克莱恩着手对微软展开了新一轮核查。微软向纽约地方法院提出申诉,调查被中止。

微软和司法部的调停协议引起了广泛的争议,而微软在商业活动中依然我行我素,对业已达成的有限的调停协议也置若罔闻。在随后的两年中,互联网席卷了整个IT产业,微软在操作系统中捆绑浏览器IE这种掠夺性的商业行为使Netscape这个新兴的企业昙花一现。1997年10月,美国司法部控告微软藐视司法,并建议对微软处以每天100万美金的罚款。杰克逊法官颁布临时法令,要求微软停止Win95与IE的捆绑,但并没有采纳罚款建议。

1998年5月,美国司法部联合19个州起诉微软,但由于微软垄断案的复杂性,控方没有提出有力的技术论证,在6月的法庭听证会上,三位法官组成的陪审团反对杰克逊法官的限令,认为这干扰了微软开发新产品,决议取消限制微软法案。

1998年10月,美国司法部联合19个州再诉微软。经过1年多的调查听证,美国地方法院法官杰克逊于1999年11月5日宣布微软垄断,并于今年4月4日作出最终裁决。6月8日杰克逊法官宣布了将微软一分为二的惩罚措施。从此,微软垄断案进入漫长的上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