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注册中的有关问题 - 电脑 - ★李元勤★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114 次) 时间:2001-08-02 16:50:01 来源:★李元勤★ (李元勤) 原创-IT

  在本世纪末,最令人关注的是就是因特网的迅猛发展,在今年发生了几起引起新闻媒体广泛报道的因特网域名抢注案,使在国内本来并未令人重视的域名注册成为了热点问题,据最新统计目前在我国,包括拨号上网的计算机用户已越过1百万,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登记的域名已越过1600个,因特网在我国的发展速度超过世界平均发展速度。作为一个企业想进入广泛宣传自己,增强与市场的联系,建立自己的网上主页是很有用的手段,相应就必须有一个域名。
  虽然国内不少传媒在宣传域名,但由于记者本身或没有详细地解释域名,给很多人带来了错误的理解。要了解域名,就得先了解网络地址,网络地址就简单得像一个电话号码的一串数字而已,你在服务器里填上一串数字,就接到了这个公司的主页,但为了方便大家使用,就出现了一个好记的域名来代替网络地址,当大家输入域名的时候,网络里的域名解析器就把域名转换为网络地址,这首先说明第一点,能被抢注的只能是域名,而不是网络地址(你不可能申请到了电话而没有电话号码吧),域名的作用就是联接到自己的主页。
当前国际上通行的域名注册方法是,只要这个名称还没有人注册,谁先来就给谁注册。随着因特网的普及,域名的商业价值也越来越大,当然这个商业价值的由来是由于人们的习惯带来的,本身域名是由3个以上的字符段形成的,如www.ibm.com,前面的www是习惯上代表本网页是使用超文本方式,因为除了超文本方式之外,还有很多其它方式,如ftp等等。后面的com代替商业公司,这种域名便被称为国际顶级域名,被抢注域名的危险在于,如果你想前住IBM电脑公司的主页,你很自然会输入www.ibm.com,但如果一个名叫IBM的小蛋糕店对这种域名进行注册,那么你看到的就只能是各式各样的蛋糕了,这样,你可能本来要想买IBM公司的电脑结果却试着尝了尝这种名为IBM的蛋糕(这里需要解释的是,这种出错的情况仅限于用户想当然地输一个域名来找一个公司,而其它绝大部分是依靠网络搜索和链接,如果使用后两种方法,那怕你的域名再难记,也不会出错)。由于大家都想注册一个与自己企业的名称、注册商标相一致,便于别人查找的域名,这样不可避免会出现域名被人抢注的情况,大多数都集中在www.xxx..com为这种形式的国际顶级域名中,  从1996年下半年到1997年初,我国不少企业发现其商标名称或企业名称(或二者兼有),被海外机构在先于互联网络上注册为域名,妨碍了我国企业以其公众熟悉的名称进入国际互联网络,进而进入国际市场,同样的情况在发达国家也出现过,只是大致比在我国早一年。目前发生的被抢注事件仅限于工商企业的商标或商号的英文名、英译名或英文缩写被他人抢先在“.com” 上注册的情况,不过,域名抢注本身并不是如同传媒宣传那样可怕,这是因为:
1. 企业的中文名与英文名并不是完全一一对应的,你完全可以换一个译法;
2. 国内知名企业可以在国内顶级域名注册;
3. 可以使用采用新的标准规则进行注册,详情见后。
  “抢注域名行为”在法律上来看,尚没有任何国家在商标法或商号法中明文规定:拿了他人的注册商标或商号去进行域名注册,本身会构成侵权。 从“先注册占先”原则可以推论:”抢注域名”本身并不属于违法行为。这与“恶意在先注册”要区别开。 国外的域名注册机构之所以不负检索责任,主要原因是各国普遍承认域名与商标的作用及获得途径完全不同。二者发生冲突时,在多数情况下并不意味着“商标侵权”。 域名的作用类似电话号码。在计算机网络中打出对方域名而访问对方“主页”或与对方电子信箱交流信息,与拨通对方电话号码同对方通话非常近似。过去在电话号码中,并非“555″牌卷烟的经营企业使用了带“555″字样的号码,并非“999″牌中成药的生产厂家使用了带“999″字样的号码,从未被美国的烟草公司或我国的南方制药厂指控为侵犯了商标权。
  此外,同一文字商标有可能被不同企业同时使用,只要所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不同就不会冲突。例如,使用“长城”商标的,有电子企业、有风雨衣厂家、还有葡萄酒生产者。它们可以“相安无事”地使用同一个“长城”(或英文GreatWall)。在网络中,则在同一个域位(如”.com”)上,绝不可能允许两个GreatWall同时出现,不论它们是否用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都会立即发生“撞车”。
  从另一个角度看,在域名注册中,只要两个名称稍有不同(或完全相同但排列方式稍异),就可以同时分别获得注册。例如:电子长城厂家如果先用了“GreatWall”取得域名注册,并不妨碍风雨衣厂家再用“Great-Wall”注册。因为计算机对任何细微的差别都是可以识别的。而在商标注册程序中,如果两个文字商标之间的差别仅仅是一个连字符“-“,而两个厂家又经营同类商品(对于驰名商标,即使不经营同类商品),必然被商标局依法驳回注册申请,不予注册。原因是后一商标与前一商标“近似”;而“近似”将引起消费者误认。消费者的识别能力,就这一点来讲,是无法与计算机相比的。
正是由于这些原因,目前国际上并没有轻易断言域名与商标权一旦冲突,就必然构成商标侵权。在在1996年底到1997年初,英国高等法院曾判决一起“抢注”纠纷,原告系英国公司。判决要求在美国的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机构撤销抢注者的注册,该美国机构一个月后执行了这一判决。这就是国际上有名的Harrods判例。但应注意的是:该抢注者在抢注之后,又在网络广告中使用该域名,宣传了与原告相同的商品,所以被依法判为“商标侵权”。这就是为什么前文我讲抢注域名行为“本身”,未必构成侵权,还必须加在贸易活动中使用抢注的域名,方才可能被判侵权。 而如抢注我国企业商标的某香港公司及其他海外机构,只是在抢注后与我国企业谈判转让, 索取高价,他们自己并不在贸易中使用。这就很难引用上述判例指控对方侵犯商标权了。
事实上,对于这类域名抢注事件,笔者的看法是企业完全可以采取另取一个好记的域名就可,毕竟,域名本身仅是一个代码,而不是商标,在实际的网络生活中,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并没有必须花高价购买,这样相反会助长这种行为。不过,最近在美国,一家网络搜索引擎公司(域名:www.xxx.com.xxx)以高价收购了另一个公司的域名(www.xxx.com),这是因为这家网络搜索引擎公司的域名不是顶级域名,而很多用户想使用这个搜索引擎时都会输错,结果这个拥有顶级域名的小公司靠这些进错门的用户找了不少的广告费,为避免这种混乱,这家网络搜索公司便收购了这个国际顶级域名,不过,作为网络搜索公司毕竟与一般的企业不同,因为它主要是提供网络服务,用户量大,在网络上知名度高,而作为一般企业,仅仅是在网上宣传产品,访问者的流量主要来自链接,可以考虑自己的实际情况再决定。
同时,如果企业还没有注册域名,也应该树立域名是一种无形资产的意识,具有巨大的潜在价值。一个个性鲜明、简单易记的域名,无疑会吸收更多的用户前来访问,宣传企业的形象、产品或服务,提高企业在国际上的知名度。
  最近 “国际联网专门委员会”为了解决目前已经存在的网络上的域名冲突(未必限于恶意抢先注册的冲突, 提出把将顶级域名(TLD)定义为三类:
  国家顶级域名(nTLD),国家顶级域名的代码由ISO3166规定,比如.cn代表中国,.jp代表日本。国际顶级域名(ITLD),即.int,国际联盟、国际组织可以在.int下注册,比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域名为:wipo.int。通用顶级域名(gTLD),根据94年3月公布的RFC1591规定,通用顶级域名是.com(公司企业)、.net(网络服务机构)、.org(非赢利性组织)、.edu(教育机构)、.gov(政府部门)、.mil(军事部门)。由于历史原因,IAHC认为.edu、.gov、.mil是特殊域名,作为美国专用。
  另外IAHC又新增加了七个通用顶级域名,并认为今后通用顶级域名的数量会继续增加。这七个新增的通用顶级域名是:.firm(代表公司企业)、.store(代表销售公司或企业)、.web(代表突出WWW活动的单位)、.info(代表突出文化、娱乐活动的单位)、.rec(代表突出消遣、娱乐活动的单位)、.arts(代表提供信息服务的单位)、.nom(代表个人)。
  IAHC将在全世界七个大区,选择不超过28个注册中心来接收这七个通用顶级域名的注册申请,对于以前通用顶级域名(.com、.org、.net)的注册申请是由InterNIC处理,不过最终会与这七个新增的通用顶级域名一样,在所有注册中心中共享。目前新的注册中心尚未选出,有关注册的具体实施办法还未公布。按IAHC的计划,选择注册中心的具体方法和有关法律文件正式签署后的100天,注册中心才正式开始接收这七个新增通用顶级域名的注册申请。
   当然,如果完全按照这种办法来注册域名,发现域名抢注的情况就会少得多。
中国的域名体系最高级为cn,二级域名分为两类(级别是按从左到右的顺序来确定的),一类为纵向域名,包括:ac(科研院所及科技管理部门)、go(国家政府部门)、or(各社会团体及民间非赢利性组织)、net(提供网络服务的单位),co(公司、银行、厂矿、新闻出版等企业单位)、edu(教育单位),全国任何单位都可以作为三级域名登记在相应的二级域名之下;另一类为横向域名,包括三个直辖市及各省(自治区)的名称缩写,共3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单位可以在这下面登记三级域名。
目前,关于国内顶级域名(www.xxx.xxx.cn)管理出台的相应法规为《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信息办1997年6月3日颁布)和《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国务院信息办1997年6月3日颁布),该办法规定国务院信息办是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机构,按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受理域名注册,不受理域名预留。同时为防止他人通过抢注域名谋利,该管理办法还规定了注册域名可以变更或者注销,但禁止转让或者买卖。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向国家工商局及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冲突,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利益。任何因这类冲突引起的纠纷,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解决。但如果抢注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文字,都可能被判违法而撤销。